怎么看最高院裁定中国法院具有全球SEP费率裁决权

有关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的新闻在沉寂一段之后,这两天集中爆发:先是昨天美国第五巡回法庭传来爱立信与HTC有关4G设备SEP费率的问题,引起了全球知识产权界的探讨。接着今天凌晨消息,TCL与MPEG LA成员中松下、NEC和IP Bridge的德国诉讼在正式审判前达成和解,TCL取得了MPEG LA的AVC/H.264许可证。刚刚,Sisvel又宣布与三星公司就一项对于手机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

所有这些SEP的国际动向其实都是大新闻,但是如果和这两天爆出来的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在OPPO vs 夏普一案的终审裁决中,认为中国法院具有SEP全球费率管辖权的观点相比,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了。这条消息瞬间引爆了国内知识产权界,估计下午之后欧美进入工作时间后,也会同样点燃这些国家知识产权从业者的大讨论。

最高院的这次裁决,是中国知识产权界2021年截至目前最重要的一起裁决,甚至是全球SEP领域2021年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一个裁决。

为什么最高院的此次裁决对全球SEP格局而言这么重要?

看看第一个敢于在全球SEP费率上裁定拥有管辖权的英国例子就知道(参见《全球专利诉讼优选地争夺战》),其影响力不亚于在全球SEP领域打开了“潘多拉”盒子。

业界对于英国法院的做法也颇有微词, 对于英国法院是否存在“德不配位”的争议一直存在。

连最近苹果最近都曾对在英国进行的与NPE的诉讼发表态度,甚至扬言如果英国的裁定不合理则将退出英国市场。(具体参见《刚刚,扬言退出英国的苹果,又在美国输了一场3亿美元的官司》)。

为什么英国法院凭一己之力要做全球的裁判员的做法会带来如此大的争议?

首先,当时英国裁决的双方是华为和Unwired Planet,两家均非英国企业。主要市场也并非在英国,能否承担起全球费率裁决的重任,本身就容易受到质疑。

其次,英国法院的做法极易引起全球其他主权国家的法院跟进这种方式。

就像近几年全球法院纷纷发布各类的反反反诉禁令一样,实际上打到最后,禁诉令这个手段各国又回到了起点,禁来禁去,国际礼让原则已经荡然无存,印度法官甚至直接表明这是一场事关国家主权的斗争(参见《印度德里高等法院首发印度”反反诉禁令“,中国法院不能阻止在印度的诉讼》)。这一点在小米 vs InterDigital的案子中表现的很明显,小米虽然在中国武汉取得了对InterDigital的禁诉令,但是德国和印度的法院却支持InterDigital(另见《德国慕尼黑法院确认:小米在武汉取得的反诉禁令在德国无效》)。

中国最高院此次依据的原审案件就是在英国裁定全球费率后,中国法院也开始思考这个问题,而跟进做出的反映。

那此次最高院确认了中国法院对此有管辖权,意味着什么?中国法院是否会像英国法院那样被诟病?

我认为中国的情况和英国有很大不同,中国”基于从实力地位“出发,去做这个尝试,可以说是一种有意探索,只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很有可能是一个加分项。最高院在判决中阐述了三个问题: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适当?原审法院是否适宜对涉案SEP在全球范围内许可条件作出裁决?现就最为关注的第一和第三点做一些评论。


1. 是否具有管辖权判断标准:“适当联系”,“更密切联系点”

首先,中国庞大的市场未来一定可以造就影响全球SEP格局的判决,相比之下,英国市场很小,英国法院仅仅是充当裁判员的角色而已;其次,中国来做这个事更师出有名,中国不仅是最大的手机消费市场,更是全球手机的制造基地,就像此次最高法给出的判断标准:该纠纷与中国是否存在适当联系的判断标准,可以考虑专利权授予地、专利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或专利许可磋商地、专利许可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是否在中国领域内。只要前述地点之一在中国领域内,则应认为该案件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


2. 是否适宜做出全球范围许可条件裁决:管辖权是基础, 参考当事人合意

纵观最高院的审判思路,基本还是以管辖权为基础,认为“如果当事人对于由一国法院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能够达成合意,则该国法院当然可以对当事人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进行管辖和裁判”,……,“在当事人具有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法院具有更密切联系的情况喜爱,原审法院在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基础上,认定其适宜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在判决中提到的一组数据可以关注一下:截至2019年12月31日,OPPO公司在中国的销售占比为71.08%,在欧洲的销售占比为0.21%,在日本的销售占比为0.07%。

那么,最高院的这个导向,

会带来整个手机行业专利许可哪些影响?

1. SEP许可的主角并未改变

通信行业和手机行业是众所周知的专利诉讼、许可和纠纷最多的领域,也正式因为不断的通过司法实践,已经将现有的行业游戏规则打得非常透明了,就像下棋一下,权利人和被许可人都能知道对方每下一步棋的承受边界在哪里,而找法院打官司,更像是谁也打不过谁,找个人评评理罢了,最终双方都知道还是会达成许可愿望的,只是这个愿望的价格谈不拢而已。这就区别于很多其他行业,诸如汽车行业,估计绝大部分车厂根本就不想缴专利费的,这和手机企业大家都认可知识产权,知道要交费,分歧只是缴多缴少的情况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手机行业中,主角一直都是许可和被许可双方,其他的调解、仲裁、判决只是发挥辅助作用。


2. “核威慑力”的作用要远大于“核热战”

对于手机企业,先不考虑最高院裁决的合理性问题,我想对大部分企业是受欢迎的,因为这对国内被许可人在与许可人谈判过程中,增添了有力的武器,而这个武器的威力,我认为要尽量用好类似“核威慑力”的作用,而不宜直接发动”核热战“,也就是法院真正去裁决许可条件甚至费率的行为要更谨慎


3. 是否会吸引更多的权利人在中国发起诉讼?

英国在第一个吃螃蟹之后,使得英国对于权利人的吸引力更大了。那么,中国是否有可能变成像英国一样,吸引更多的权利人进行维权诉讼?这个还得区别看待,因为国外权利人基本上都知道,他们狩猎的对象基本上是中国企业,那么来中国打官司本身就心存芥蒂,因为知道这是中国的主场。所以最终能否能像知产财经文章评论中对我国司法”从防御型法治转向引领型法治“的判断,我持保留意见。


4. 如何看待”2.5美元“或许才是这场中国司法能够裁决全球许可条件的高潮

如果真的要打”核热战“了,那么扔给中国法院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华为提出的5G专利许可费最高2.5美元的问题及其整个行业强势权利人各自制定的许可费率差异的问题。

在OPPO接下来和诺基亚的全球诉讼战之中,不知是否会触及这个问题,恐怕今后很多的大案都无法绕开华为“2.5美元”这个问题。中国法院将以何种智慧解决好这一许可费率的问题,将会成为中国法院是否真的具有带动全球SEP和FRAND司法治理体系向前走的真正“试金石”。


编辑:梵高先生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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