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1年上半年最值得关注的案件裁决——商标篇

本文首发于“万慧达知识产权”公众号

刚刚过去的2021年上半年,美国知识产权司法界热闹非凡,各类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层出不穷。本期我们精选了美国各联邦巡回法院和TTAB在这半年里做出的最值得关注的7大商标类案件裁决,随后会陆续发表其他种类的典型裁决,汇总成集,以飨读者。欢迎持续关注!

01 Omega v. 375 Canal LLC

第二巡回法院于2021年1月维持了瑞士知名制表商欧米茄(Omega SA)赢得的110万美元判决,认定曼哈顿房东375 Canal LLC 故意无视商贩们在其名下的运河街(Canal Street)销售假货。曼哈顿的运河街是纽约市臭名昭著的假货售卖点。375 Canal LLC 曾数次被指控为造假者提供避风港。路易威登在2006年就起诉过该房东,纽约市也多次以妨害公众为由对其处以罚款。

375 Canal LLC辩称,如果维持原判,将迫使他们对伪造行为进行监管,这是不公平的要求。但法院表示,房东不能对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在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被告的后续行动决定了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02 Ohio State University v. Redbubble

第六巡回法院于2021年2月恢复了俄亥俄州立大学对创意商品交易平台Redbubble的商标诉讼。Redbubble是一个出售服饰、家居饰品等各式产品的平台,消费者可挑选艺术家在该平台上传的艺术作品图片,打印在选购的商品上。俄亥俄州立大学发现Redbubble出售的商品印有其商标图案,遂对该平台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上诉法院表示,不同于亚马逊或eBay这些为卖家提供交易平台的“中介”,Redbubble通过与第三方卖家合作创造新产品,可以看作是商标的使用人,理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03 Variety Stores v. Walmart

第四巡回法院于2021年3月推翻了Variety Stores Inc .对沃尔玛的商标侵权的判决,并驳回了9500万美元的罚款,将相关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这项裁决是三年来上诉法院第二次驳回有利于Variety Stores的裁决。经营着300多家Roses和Maxway折扣店的Variety于2014年起诉沃尔玛,声称这家零售巨头新推出的烧烤架产品侵犯其自1993年以来用于草坪、花园和烧烤设备的“Backyard”商标。

上诉法院认定,下级法院的法官未能就“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的定义向陪审员发出指示,导致陪审团在没有充分理解商标语境中“故意”(willful)的法律定义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不过该案不会再有第三次审理了,沃尔玛公司与Variety最终在6月份达成初步和解,结束了为期7年的“Backyard Grill”商标之争。


04 Nike v. MSCHF

纽约一名联邦法官于2021年4月批准了运动服装巨头耐克公司的要求,下发禁止MSCH销售“撒旦鞋”的禁制令。这款引起争议的“撒旦鞋”脱胎于耐克畅销鞋款Air Max 97s,由总部位于布鲁克林的MSCHF产品工作室和说唱歌手Lil Nas X联名推出。据报道,“撒旦鞋”在鞋底气垫中注入了红墨水和人类血液,并在鞋上搭配了五芒星挂坠。MSCH辩称“撒旦鞋”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艺术品”,但法官表示该工作室提出辩护却未能承担举证责任。法院颁布禁制令一周后,耐克和MSCHF达成和解,涉事鞋被召回,不再在市场上流通。


05 Select Comfort v. John Baxter

第八巡回法院2021年5月恢复了美国智能床垫公司Sleep Number对竞争对手Dires LLC的商标诉讼,裁定“初始利益混淆”(initial interest confusion)原则可适用于本案。“初始利益混淆”是商标法上一个有争议的理论,它的含义是如果消费者在选购之初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即使最终未购买误认的商品,也可主张构成商标侵权。

这一原则背后的理念是打击那些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来吸引消费者的侵权行为,但批评者和一些法官认为该原则不恰当地扩张了商标权人的权益。为了避免这两个极端,第八巡回法庭认为陪审团至少应该被允许考虑这个理论。法院认为采用“初始利益混淆”理论符合整体惯例,即承认商业活动是多样的,以及不限制陪审团对混淆因素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也是十分重要的。


06 Snyder's-Lance v. Frito-Lay

2021年6月,零食巨头百事公司旗下Frito-Lay与美国休闲食品制造商Snyder’s-Lance长达十年的商标纠纷以Frito-Lay胜诉而告终。北卡罗莱纳州一名联邦法官裁定,Snyder不得为其椒盐薄脆饼干注册 "Pretzel Crisps"商标,理由是消费者会将其视为一种通用名称,而非可受《商标法》保护、具有显著性的品牌名称。

自2010年以来,TTAB针对该案作出了两项裁决,联邦巡回法院作出一项裁决,第四巡回法院最近也就该案中商标上诉程序的新问题作出了裁决。


07 Coca-Cola v. Meenaxi Enterprise

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在6月份就全球软饮料制造商可口可乐公司诉Meenaxi Enterprise Inc.案作出裁定,认为Meenaxi在其饮料产品上使用“Thums Up”和“Limca”商标会导致印裔美国消费者产生混淆,撤销了Meenaxi注册的这两个商标。

Thums Up和Limca系列软饮料是可口可乐在印度市场的核心品牌。TTAB认为,Meenaxi使用这两个商标,目的是为了欺骗熟悉可口可乐旗下这两款印度版饮料的美国消费者,让他们以为Meenaxi售卖的饮料与可口可乐旗下的产品是同一种。

在这份有利于可口可乐的裁决中,TTAB多次援引拜耳诉贝尔莫拉(Bermora)一案。在该案中,申请人拜尔公司要求TTAB撤销小型制药商贝尔莫拉在美国注册的“Flanax”商标。第四巡回法院罕见地引用《兰哈姆法》第14(3)条,批准了拜耳公司的撤销申请,理由是拜尔已在墨西哥注册并使用“Flanax”商标销售止痛药(同款药物在美国的名称是Aleve),如果允许“Flanax”注册,美国消费者很容易产生混淆。


编辑Sharon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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