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法官热议短视频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

“产业的不断发展、业态的不断推进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法官和实务工作者需要在判断平台注意义务和短视频合理使用时关注、了解产业实际状况。”近日,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举办的短视频网络治理问题主题研讨会上,来自司法实务的一位法官发表了如上观点。

本次研讨会围绕短视频行业的版权保护及健康发展、二创短视频合理使用、平台责任边界等议题展开。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多位高校的法学专家和来自北京、上海、杭州、武汉的多位法官们就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研讨。

短视频的法律性质及合法性边界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书青副庭长认为:“哪里有独创性表达,哪里才有保护。哪里有独创性表达,哪里就有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这也决定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即只在于作品当中的独创性表达,其中所包含的事实、思想、公有领域表达等等,都是排除在外的。而独创性也是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同时也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标准。

具体到短视频的合法性判断而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胡开忠教授认为,短视频实际上包括两类,一类是视听作品,一类是独创性较低的音像录制品。未经短视频权利人的允许,上传、复制或者传播他人享有权利的短视频,且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存储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丛立先教授进一步将短视频从合法性维度分为四类,认为改编他人的作品形成的短视频和实质性相似地剽窃他人作品的两类短视频构成侵权,而对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和借鉴他人作品思想的短视频则不构成侵权。

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判断

与会学者、法官一致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刀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栖鸾法官认为:使用目的、作品的"质"与"量"、潜在市场利益是在个案当中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但也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叶宇法官在对二创类短视频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上,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展开了分析。她认为在合理使用的判断中,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法官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中被控侵权的视频使用的片段和数量为基础来进行个案的评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陈佩佩法官也提出,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理使用采取了较为开放的态度,不一定要拘泥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行为,通常还会考虑到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的必要性、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等诸多因素,部分短视频剪辑行为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通知删除”规则、“红旗标准”的适用以及短视频平台责任的承担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迎霜系统梳理了平台侵权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肯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说,权利人发现平台存在侵权内容后,可通知平台删除;如果平台没有及时删除,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短视频内容蓬勃发展,与长视频相比,短视频的生产、传播是否存在特殊之处?是否引发了新的著作权法问题?在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看来,这取决于观察的角度,如果从短视频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角度去看,短视频并没有引发特殊的法律问题。任何已经录制的连续画面,只要达到了独创性要求,都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修法之后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保护与长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如果从传播短视频角度去观察,短视频的传播和以电影、电视剧为代表的长视频的传播相比,确实存在明显的差异。区别之一,即短视频完全可能由业余人士制作,而电影、电视剧必须依靠制作者的投资和组织,由众多作者和表演者共同参与。区别之二,在于上传完整的影视剧或者其中实质性的部分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但不少二创的短视频是对原视频的介绍评论,或者用他人的视频中很短的一部分,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不能对此做一刀切的判断,必须进行个案认定。上述两个区别对平台责任的认定非常关键。

对于认定平台责任的“通知与移除”规则与“红旗标准”的适用来看,王迁教授认为,“红旗标准中,红旗的颜色必须是鲜艳的。红色的意义在于一看就知道。而制作完整的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面红旗,任何看到这面红旗的人都应当知道,匿名用户将完整的影视剧放到网上传播是侵权的。而当前,短视频平台中作品的传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候有红旗,有时候没有。或者说,有时候只有粉红色的,或者淡红色的,很难让人确切的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所以要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认为什么都是红旗,完全丧失了其存在的价值。世界范围内,“通知与移除”规则在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框架内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仍然是网络环境中维系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而言,“通知与移除”规则也仍然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当然,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侵权行为和现象,也可以通过司法实践探索出一些类型化的过错认定机制,从而实现对侵权的有效遏制。

在国外立法、司法实践的学习借鉴问题上,《中国出版》杂志社执行主编李淼也特别指出,中国的版权问题的治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经验,还是需要结合我国本土化版权生态体系的实际情况来探讨解决方案。

同济大学许春明教授与王迁教授持相同观点,认为红旗标准规则、通知删除规则这些在视频领域基于长视频而确立的规则不应当被教条适用于短视频领域。短视频平台对合理使用的判断非常困难,如果给予短视频平台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不仅不公平,同时也不利于产业的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开忠则进一步指出,实践中已经出现极端案例,比如有法院提出,网络平台应过滤全部侵权短视频,保证不出现侵权问题。胡开忠认为,“这样的平台注意义务太高了,超出了中国国情和现行法律规定。”

在短视频平台责任的认定问题上,丛教授认为,应当结合个案当中的具体行为,视情况而定,而无法设定一个恒定的、标准化的原则。用户和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作者与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关系,不能按照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的版权责任来认定平台的版权责任。如果用户跟传播平台是深度绑定的关系,比如通过协议获得分成,可能就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但如果双方是一种分离式的关系,就要根据红旗规则等来审慎认定平台的过错和责任。

对于平台的责任承担问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栖鸾法官进一步指出:任何的服务模式都会有获利,不能简单因平台与用户存在广告收入分成、打赏分成等获利就当然认为平台要承担责任,仍应在查明平台与用户间的具体关系等事实基础上予以判断。如果平台对用户的内容提供行为有较强的参与、控制,则可能存在共同侵权的可能;当平台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则要区分平台是否直接基于特定侵权内容而获利,来判断平台过错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教授也持类似观点,他强调,视频网站的广告收益,只要不与特定作品相关,就是正常的商业模式,不构成不当得利,也不能据此认定视频网站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即使广告收益与特定作品相关,就视频网站是否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担责的问题上,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视频网站的侵权责任。

专家呼吁推动产业共生发展

针对目前长短视频平台存在的争议,同济大学许春明教授指出,短视频产业现在所出现的版权问题,长视频产业早期也同样遭遇。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长视频权利人跟短视频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呼吁司法要积极化解这种新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冲突,合理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不仅要强化对长视频的版权保护,也要去引导短视频的制作传播者合法制作、合法传播。《知识产权》杂志编辑部主任李芬莲也同样提出,在网络环境下,特别是短视频这种大批量上传的情况下,以往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和一一获得授权许可的方式都似乎有些失灵。专家们普遍建议,长视频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开放许可、改进集体管理等方式来充分发挥长视频的价值,建设多方协同共治的机制,从而实现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有效平衡。

北京某法院法官认为:有些二次创作者可能也有获得版权授权的意愿,但由于授权渠道不畅、成本较高等原因,难以便捷地拿到授权。她呼吁,在技术和产业带动创作和传播端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需同时注重传统授权方式的数字化转型,适应网络时代的新需求,进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从创作、确权、授权到传播的全链路健康、畅通的发展形态。


编辑:Shawn
来源:网舆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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