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诺创成金玺: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创新成果保护

专利挖掘就是在专利提交前,通过和研发人员的沟通,能够找到创新点,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多是在专利申请过程当中,通过撰写和中间的审通过程,能够把专利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

2021年7月22-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学会主办的“2021年中国汽车创新大会”在吉林省长春市隆重召开。创新大会以“创新引领未来,科技改变生态”为主题,围绕汽车技术协同创新、创新生态打造、“卡脖子”技术与前沿关键技术研讨、投融资服务与技术转移、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运营等热点议题展开研讨,共话汽车未来。大会期间,北京信诺创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金玺发表了题为“高价值专利挖掘与创新成果保护”的主旨演讲。


北京信诺创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创始人、总经理金玺

以下为演讲实录:

大家下午好,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高价值专利的挖掘和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这一块内容通俗的说就是申请前以及申请中的内容。这部分的内容是每家企业,在申请专利过程当中必然会经过的这么一个阶段,它也是企业中最常规一部分的工作内容。

专利挖掘就是在专利提交前,通过和研发人员的沟通,能够找到创新点,创新成果的保护更多是在专利申请过程当中,通过撰写和中间的审通过程,能够把专利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这块内容相对比较常规和枯燥,我也想把这些年公司服务于客户积累下来的经验、观点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三方面内容:高价值专利的含义、高价值专利的挖掘、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

因为这个主题叫高价值专利的挖掘和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可避免的要讨论一下高价值专利概念,实际高价值专利的概念是近两年才在国内逐渐被提起来的,它的产生是和前些年国家企业发展状况密切相关。2000年以后这一段时间,国家为了能够鼓励企业作为创新主体,能够更多将自己的技术通过专利保护起来,也出台了一些有倾向性的政策。这种政策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使我国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高,到今天不管是国内申请,还是PCT申请,我国专利申请量名列前茅,不可避免其中带来负面的影响,有的企业为了追求政策倾斜,申请价值并不太高的专利,也就是常说的垃圾专利。

近两年,国家通过提质增效政策手段,希望把专利回归到本身保护的意义上来,所以出现高价值专利的这么一个概念。先来看高价值专利定义,对于高价值专利一直没有很统一的定义,我们目前能够看到这样一个概念出现在前一段时间公开媒体的报道上,何部长提到,我们会将所列举的五类专利纳入到高价值专利统计范围。从某种意义,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官方对于高价值专利的认定说法,大致看一下五类专利是什么。

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二是在海外同族专利发明专利,三是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发明专利,四是比较高的质押融资金额发明专利,五是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国家专利奖的发明专利。从五项当中可以看出,这是更有统计意义的分类和说法。

看一下这种分类,哪些算是高价值的专利,从目前网上公开的数据可以看到,目前被纳入到高价值专利统计口径中的数据来看,其中75%以上的专利都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从这点上可以看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高价值专利非常重要的产生源泉,高价值的新兴产业大家应该都会了解到,就是现在的人工智能、大数据、半导体、集成电路等,这些领域跟高科技发展息息相关,会纳入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中。

回到高价值专利来讲,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一个专利价值的大小或者价值的体现,我理解它是通过以下四个范围体现。一个是本身的技术价值,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技术价值高低是决定专利价值大小最根本的因素,它的法律价值和战略价值通过专利布局、专利申请中,通过法律手段和战略布局对它的一种支撑,最后会在形式上体现出经济价值,不管是通过专利学科或者专利转让或者对于对手专利压迫,所体现出来潜在的经济价值。

结合刚才提到的五类专利,可以看到战略性新兴行业发明专利,更多指技术价值的体现。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我们在后续挖掘或者保护中,可能更多会关注对于特定行业,特定技术领域,我们在挖掘和保护过程当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先说专利挖据涉及到的问题,我列举了一个专利挖据流程,这里并没有突出它是高价值专利,从我个人理解来说,不管是高价值专利还是普通的专利,它在专利挖掘中都要遵循一些有共性的东西,所以在这个表中我也把它有共性的点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专利挖据流程出现在专利申请之前,最重要的一点是技术调研。如果技术调研不充分,其中创新点、发明点不能够被有效的提炼,最终得到恰当保护。列举创新点,这个过程当中伴随对现有技术的初步了解,这里的了解现有技术是对前期的沟通中、调研过程中,通过和研发人员、企业之间的沟通,能够大致了解目前现有技术的情况,当然也可以通过初步的检索完成这个步骤的工作。了解现有技术和获致创新点之后,初步确定了专利布局的方向,后续再经过相对正式的查新检索,通过查新检索确定相关申请方案,最后会进入到撰写文件的过程。

我把其中几个相关注意的点跟大家说一下,这些东西相对比较常规,但其中有一些地方还需要大家关注。在技术调研可以有很多种的形式,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会议、书面形式,提一点建议,如果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面对面的沟通往往是效率最高,也是能够最直接获取技术人员他对于所从事技术项目基本描述内容。

在技术调研的过程当中,能够拿到研发人员列举出的创新点,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有几点注意的地方,一是尽量全面,沟通过程当中经常研发人员会提出各种各样新的想法,有的是之前已经形成的,有的是在沟通当中,类似于头脑风暴形式突然显现出来的想法,对于这种不要轻易的放弃,还要全面的罗列。二是注意各种应用方案,特别是有一些算法应用方案,结合不同的应用场景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我们也需要注意和技术人员沟通,把不同的应用场景能够全面的保护起来。三是不轻易排除,有时觉得有一些点比较小,以前有过这样的情况,在沟通一个机械结构,当时研发人员说我改进非常小,其实就是一个很小的连接件,这样一个很小的连接件,在座从事这个行业的人都知道,如果说技术含量并不高,有可能会通过专利保护,甚至有的不能通过专利保护,后来发现连接件的方式不是简单的连接件,其实是涉及到两个机械模块中布局的改变,原先根本不可能通过连接的方式相结合。这些点上,不要因为有一些点非常小就轻易的把它放弃掉。四是抓住核心发明点,因为有的时候技术人员可能对于《专利法》了解并不多,自己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素养,自己并不能提炼出合适的创新点,在沟通的过程当中,需要通过一些表面的描述,挖掘出深层的技术方案。

新创性判断,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商业规则、算法特征及其他功能彼此的支持,这是新创性判断非常重要的方面,这也是2019年12月31日专利局修改审查指南过程当中,对于涉及到商业模式技术方案审查,在审查标准上用了很重要的变化,大家也是要注意这方面的改变。

确定申请方案,在这个地方要多列举,在我们做了新创性判断,确定哪些可以申请专利,申请方案制定非常重要,分为两部分的内容:一是具体案件信息的确定,比如申请类型的确定是申请发明,还是新型,还是外观设计。包括时间点的把握,比如产品会在什么时间上市,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必须要提交这个专利。二是申请后相应操作,是不是要请求提前公开,是不是要延迟审查,这一点更多需要企业做最终的把握,特别是提前公开的这一点上。现在技术的更新速度都比较快,所以在我们接触的客户当中,绝大多数的客户都是嫌审查的太慢,授权的太慢。我们回过头来想一想,这18个月保密期到公开之前的时间它实际上有法律含义。如果大家全面权衡了申请策略的情况下,有的情况会建议要求提前公开尽快审查,尽快获得专利授权,有的也不一定,留一段时间给企业,是不是专利没有公开之前做相应的调整等等,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是不是要走延迟审查的程序,这都是非常重要的。

撰写申请文件,一旦进入到撰写申请文件就是要进入到创新成果的保护。刚才说完专利挖掘这个流程,我想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和大家做分享,这个例子是软硬件结合的方案,希望能够通过这么一个例子,对于大家平时做专利挖掘中有一些帮助。

红色框是技术人员提供的原始创意,他认为这是富有创新型的点,具体的方案是在保险杠上安装行人的识别传感器,这个传感器属于车辆控制器连接,发现有行人会触发报警,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拿到这样一个方案可以先检索,通过初步的检索可以检索到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一个方案,在车辆外有红外传感器,能够识别障碍物的具体并且显示在车辆的屏幕上,针对现有的基础来讲,原来的技术特征可能会有一些变化。第二个框可以看到,相对于目前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能够做行人的识别,而不仅仅是障碍物的识别。

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们又做了技术区别特征,一个是对行人的识别,第二个是没有提示红外线安装在保险杠上的特征。确定这些之外,还要进行进一步检索,是否还有更先进的技术,在车辆外部安装有人脸的摄象头,当检验出人脸出现,会判定有人出现,在特定的距离内会报警。它已经公开的行人识别的方案,后续如果还要再申请,需要和技术人员做进一步的沟通。如果在算法上去寻求保护,可能就要从其他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挖掘,现有技术公开的人脸识别,如果不能识别到人脸,是否可以通过其他的算法来实现技术方案,有没有可能能够概括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方案,比如能不能从人体的轮廓识别,最终实现行人的检测。

机械结构层面,进一步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其他的内容,通过发明寻求保护,对于软件相关会涉及到人际的操作界面,相关的外部设计保护也是需要的。在完成挖掘之后,具体要进行专利成果保护,专利成果保护更多体现在全力要求布局和撰写,我提四个方面的问题:对于客体的要求、新创性要求、维权角度的考虑、兼顾海外布局。

对于客体的要求主要在《专利法》25条和第二款有规定,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过权利要求的技术保护方案,一定要结合具体的业务场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它的技术问题一定要结合具体的应用场景。举个例子,它是神经网络训练方法,撰写从第一步到第七步有一个跳转,针对的是算法本身,并没有应用这个领域做限定,这样的要求不符合特定的客体要求。相对应看另外一个权利要求,主题依然是神经网络训练方法,是算法为主体的过程,大家可以看一下红色文字,它有比较明确应用场景,它是对图像识别的运用,利用神经网络训练,把神经网络的训练应用于具体的图象识别。

另一个关于满足新创性的要求,注意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一是注意算法特征和商业规则,以及方法特征的结合,一定能够体现出它是在技术功能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也就是说它的技术效果是由具体的算法特征和方法特征所结合产生的。二是注意不要简单移植模型,尤其是对人工智能的申请,有很多现有的人工智能算法,涉及到神经网络的算法,有的时候简单的照搬,会影响他的创作性。

对于算法特征和商业的结合,我觉得这个案例非常的典型,一个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通知用户取件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一是单独的通知用户取件,而本发明是通过到了约定地点以后,通过群发消息的方式,完成对用户的通知和提醒。这样一种方案,如果放在几年前的话,很有可能在审查中不能做到授权,但是在2019年修改《专利法》以后,通过这个例子给了大家一个很明确的启示。

关于简单移植模型也举了一个例子,监测芯片功耗的技术方案,两篇对比文件,一篇公开对于硬件功耗监测技术方案,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神经网络具体的模型,这两者的结合完全可以否定它的创造性,这一点应该注意,不应该简单的移植。

维权角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模型应用和模型训练。高质量的专利,可能有很多专利会涉及到人工智能算法,诸多的人工智能算法当中卷积神经网络模型应用是最多的,特点是训练和应用相对分离,我们在布局的时候要有所侧重,我的建议是大家一定要侧重于模型应用的布局,因为这种布局它在维权时取证会相对直接,训练会间接一些。

举个例子,把神经网络模型运用到人物识别的方法中,运用的是现有模型,但是后面技术方案通过识别算法实现的,实际布局是一个模型的应用,而不是模型的训练。如果这个技术方案的改进,既体现在应用上,也是体现在应用上,我们在两者模型当中都要应用和布局。

另外一个例子,既布局了神经网络的训练,又利用训练法的神经网络进行图象处理的方案。它把训练过程作为静态化限定条件,这种方式也是值得借鉴。再一点,抽象出原理性的技术特征,因为在人工智能的技术方案当中会涉及到很多数据模型,尽量把解决方案用自然语言抽象出来。

最后一点要兼顾海外布局,目前在欧洲对于程序产品的保护是我们目前所不具备的,将来会在海外做专利布局,要注意在说明书当中增加对程序产品的描述。另外一点,还要兼顾技术秘密和专利申请的关系,刚才庄总也提到这一点,特别是一些模型的训练,其中一些具体的参数,一些具体的数据,我们通过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更加完善。

时间关系,我分享自己粗浅的观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谢谢。


编辑: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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