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专利遭无效,法院: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视图应相互对应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与桶有关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认定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关视图未相互对应,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第三人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就原告潘某拥有的专利号为201730062307.9、名称为“桶”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提起无效请求。

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潘某对被诉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院认为】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名称为桶,视图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

从主视图看,桶的整体为圆柱体,桶身下部为细长桶口,桶身距离顶部1/3处为凹环,下部包含数条纵向弯曲的凹槽。

【本专利视图

从本专利的左视图来看,正中间的弯曲凹槽跨越中线,从而应在主视图的左侧看到弯曲凹槽的下半部分,且不可能看到该弯曲凹槽的上半部分,从后视图的右侧应该看到弯曲凹槽的上半部分而看不到下半部分。然而主视图左侧可见的是完整的弯曲凹槽,并非半个凹槽。因此,主视图与左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

从后视图来看,右侧可见弯曲凹槽的下半部分的边缘,因此,左视图和后视图的投影关系也不对应。

从本专利的右视图来看,正中间的弯曲凹槽跨越中线,从而应在主视图的右侧看到弯曲凹槽的上半部分,且不可能看到该弯曲凹槽的下半部分,在后视图的左侧应该看到弯曲凹槽的下半部分。然而主视图右侧可见的是完整的弯曲凹槽,并非半个凹槽。因此,主视图与右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而且后视图左侧可见完整的弯曲凹槽,且距离对应右视图中线的位置较远。因此,后视图与右视图投影关系不对应。

因此,本专利的主、后、左、右视图均出现矛盾之处,相互间投影均不对应。从左视图和右视图来看,本专利的桶身应该有四条平均分布的纵向弯曲的凹槽,但是从主视图和后视图来看,似乎为三条分布不均的纵向弯曲的凹槽。另外,本专利图片是设计图,并非照片,不存在因拍摄导致的景深等问题。

综上,本专利主、后、左、右视图均不对应,无法清楚地显示弯曲凹槽的数量及位置,导致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不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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