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费率区域调整的正当性与国籍偏见的谬误——以慕尼黑第七审判庭《FRAND 指引》为中心


一、引言


2026 8 13 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审判庭发布《FRAND 指引》,系统梳理了 ASUS IASUS IIRenault 与中兴案四件标杆案件的裁判规则,涵盖FRAND 评估框架、费率计算方法及蜂窝、WiFi、视频编码等多技术领域的费率确定等核心议题。

作为全球审理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最活跃的法庭之一,第七审判庭的裁判思路对德国全境 SEP 司法具有风向标意义。尽管指引本身不具备正式法律约束力,但极可能成为慕尼黑地区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参照,并进一步辐射至德国其他法院、统一专利法院(UPC),乃至全球其他司法辖区法院的FRAND 裁判走向。

在指引的众多规则中,针对中国专利权人创设的“专利组合整体 15% 折扣” 规则(下称 “国籍折扣”)引发广泛争议。该规则以中国曾实施专利申请财政补贴为由,推定中国企业专利组合价值需整体降低15%。如果按照这一新规则重新审视ZTESamsung案,该庭认为2024年至2028年期间的适当一揽子许可费将由此前计算的6.4亿美元降至5.5亿美元,FRAND区间上限也将由7.986亿美元降至6.788亿美元。这是全球首次以专利权人的国别身份为单一连接点,对专利组合价值设定普遍性折扣的推定规则,但这一规则在法理依据、事实基础以及折扣比例的确定上,都存在重大瑕疵。


二、15%国籍折扣的批判与危害


指引第154段声称:“……在中国国家指导经济的框架内,专利申请已获得财政补贴并因此受到青睐,导致大量专利申请提交。虽然这一国家计划大概已不再有效,但其影响持续存在于当前的知识产权组合中……。本庭认为,这种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干预证明了可反驳的推定是正当的,即应对中国公司的专利组合适用15%的折扣。”


1. 因果链断裂,15%折扣缺乏计算依据

国籍折扣的将推理建立在 “国家补贴→申请量增长→专利质量下降→组合价值贬损 15%”的假设之上,然而这条因果链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漏洞。

其一,归因单向化,将财政补贴误认为专利增长的唯一原因。华为、中兴、OPPO、小米等代表性的中国企业研发投入连年高增,成为专利申请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且专利申请扶助政策并非中国特有,如美国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欧盟 “地平线欧洲” 项目等均包含知识产权资助,将政策补贴直接等同于专利“数量注水”,完全不符合全球创新治理的普遍现实。

其二,概念混淆化:混淆了“申请数量”与“授权质量”。各国专利部门都有严格的实质审查程序,低质量申请会在审查阶段被过滤而无法授权,审查标准也不会因为申请人国籍而放宽。指引直接以申请量增长推定授权专利质量低下,从根本上违背了专利审查的基本逻辑。

其三,比例随意化:15%的折扣比例缺乏量化依据。这一数值既没有中外专利质量的对比实证,也不是基于补贴占研发投入的比例推导,更没有无效程序中专利存活率的统计数据支撑。适用毫无依据的折扣,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2. 歧视性适用,本质是对中国的偏见

这条规则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只对中国专利适用整体折扣,这种选择性本身就暴露了:它不是基于客观质量的普适标准,而是基于国籍的身份偏见。

首先,如果“专利补贴导致质量下降” 的逻辑成立,那么所有实施过专利激励政策的国家都应纳入折扣范围。但指引唯独将中国作为适用对象,未做任何国别对比与论证,明显具有双重标准。

其次,该规则直接违背了FRAND 最核心的公平非歧视原则。FRAND原则下相同的技术贡献应当获得相同的价值回报,而15%折扣则是基于专利权人国籍不同而区别对待专利价值。讽刺的是,指引第 51 段指出 “实体经营企业与NPE应同等对待”,前后逻辑自相矛盾。

最后,如果确实需要在个案分析专利质量,应当建立在对具体专利组合的创造性、标准必要性等维度,而非以国籍为标签一刀切,这种用身份偏见代替专业判断的做法,本质上是对中国专利权人的歧视。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中国企业的预设性偏见,在此前中兴诉三星案中已有迹象。该案中中兴通讯提交了中兴与小米、vivoOPPO等中国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但法官认为协议达成可能受中国政府产业政策的影响或协调,并非纯粹市场谈判结果,不能作为反映FRAND 费率的可比协议。这一否定性评价与指引的国籍折扣的逻辑逻辑如出一辙:预设中国企业的行为与中国专利的价值不属于正常市场范畴,形成了对中国市场主体的系统性偏见。


3. 危害远超个案,中国专利被系统性贬值

国籍折扣的影响绝不止于个案里的费率高低,它将进一步传导至专利交易市场、估值市场与投融资领域,固化“中国专利低价值”的错误认知,压低中国企业专利资产的全球估值。长远来看还可能引发“示范效应”,若其他国家法院或专利行政机构效仿,将系统性恶化中国企业的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三、回归合理的区域折扣


FRAND 并非不考虑地域差异,但合理的区域费率调整和指引的国籍折扣的完全不同。


1. 基于市场和专利的客观基础

合理的地域折扣,应当是尊重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差异,并考虑专利的实际地域布局情况,对费率进行因地制宜的调整。

一方面,FRAND许可费作为产品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会传导至终端售价,而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强行适用与发达国家相同的许可费率,将导致标准技术产品的价格超出当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导致技术无法在该地区普及,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另一方面,FRAND许可费补偿的是专利权人对标准制定的技术贡献,依赖于专利权在特定地区的有效存在和可执行性。若权利人在某一地区的有效专利布局不足,实施人面临的侵权风险较低,专利权人在该地区的“威胁价值”及对应的许可费也相应较低。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区域费率调整的核心是“因地而异”而非“因人而异”,它调整的是特定市场的最优费率水平,并不否定专利本身的技术贡献与内在价值,这与国籍折扣直接以国籍贬损专利整体价值的做法存在本质分别。


2. 司法与产业的实践共识

区域费率也获得了全球主流司法裁判与行业实践的广泛认可。

在司法层面,英国法院是区域费率调整的典型支持者。自Unwired Planet 诉华为案起,英国法院在多个标杆案件中都认为,FRAND 许可具有全球性,而考虑全球市场的经济条件差异巨大,适用统一的全球费率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可以分区域设定差异化费率,对发展中经济体适用较低的费率。

在行业实践层面,全球主流专利池也采用区域分级定价模式。以Access AdvanceVia Licensing 为代表的视频编码、无线通信专利池等主流专利池均采用区域分级定价模式,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市场设置低于欧美成熟市场的许可费率,进一步证明基于地域市场差异的费率调整是 FRAND 实践的通行做法。


四、结语


FRAND 费率核心始终应当是 “技术贡献与许可对价匹配”,合理的区域费率调整,尊重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现实与专利布局客观差异,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消费者福利的必要制度安排,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而慕尼黑第七审判庭《FRAND 指引》中创设的15%中国专利折扣推定,是一项缺乏法理支撑、逻辑断裂且带有明显国籍偏见的规则。它以简单化的国籍标签替代精细化的专利价值评估,以武断的酌定比例替代严谨的实证计算,既违背了 FRAND 原则,也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与公信力。

同时,基于国籍的专利价值贬损,不仅损害特定国家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会破坏全球创新生态的公平性与多样性,最终损害全球产业的共同发展。本文呼吁该审判庭重新审视国籍折扣规则,摒弃基于国籍的类别化推定,通过更精细的证据规则、更透明的价值计算方法、更公平的程序保障来回应FRAND 制度的本质。


作者:知产前沿编辑组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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