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202万元!3人制售假冒“飞天茅台”获刑

近日,余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冒“飞天茅台”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下旬,杨某联系仇某(另案处理),约定以1800元/箱购买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后仇某在未取得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刘某,让刘某帮助其制造假冒茅台系列酒,约定每制造一箱给刘某50元报酬;随后仇某向刘某提供白酒及空酒瓶、酒盖、贴标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让其使用吹风机、压盖机等工具,通过灌装、压盖、贴标、封箱、打包等工序制作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同年5月26日,刘某按照仇某的要求将制作好的110箱飞天系列53°白酒给杨某,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9万余元。

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被告人杨某、何某二人共同以物流发货、代收货款的方式,将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销售至全国各地,谋取非法利益。其中何某主要负责打包发货等事宜,杨某负责寻找货源、网络推广等事宜。杨某、何某二人进货价格在每箱1800元至2500元之间,销售价格为4600元一箱、9000元两箱。据统计,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杨某、何某二人销售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02万余元。

2024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杨某、何某租赁的房屋内查获未售出的假冒茅台飞天系列53°白酒共计726瓶,货值金额21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茅台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杨某、何某获利至少70万元。被告人何某、杨某、刘某分别于2024年9月13日、9月14日、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杨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何某、杨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某、杨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贵州茅台作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外享有知名声誉,其具有数项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关键组成,其承载着企业的信誉与文化,是消费者识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

制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带来极大隐患。对于制售假冒商标产品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彰显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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