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媒体因作出非客观、非善意的评价被判赔偿华为20万元
案情简介
自媒体博主余某某,拥有大量粉丝,是某MCN机构的创始人之一。2022年6月起,余某某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大量涉及华为公司及华为产品的侮辱、诋毁言论,并在2023年8月29日,华为推出“HUAWEI Mate 60 Pro先锋计划”后,持续发表针对新品的负面言论,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格权禁令,一审法院在开庭前出具禁令裁定,禁止该博主继续发布涉华为及华为产品的侵权视频及直播。
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该自媒体博主是通过发布有关数码产品测评的视频、直播,吸引目标受众,进行引流,从而获得收益的博主,不是普通消费者。其发布的针对华为的视频及直播大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或属于超出善意、适当评价范围的侮辱言论,构成对华为公司的名誉侵权,判决该自媒体博主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该博主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某某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余某某的再审申请。
该案入选广东省高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判决内容摘要在南方日报公告。
裁判要旨
1. 余某某通过发布数码产品测评的视频、直播,吸引目标受众进行引流,从而获得收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
2. 余某某在视频、直播中针对某公司及数码产品发表的言论大部分缺乏证据支持,不属于客观事实。余某某长期在视频、直播中大量使用粗言秽语侮辱华为公司的产品及服务,明显超出善意、适当的范围,构成侵权,须赔礼道歉。
3. 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不完全相同,其包含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大于其本身的人身属性;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将直接导致经济损失。余某某发布的言论造成广泛的网络传播,必然直接影响华为公司的名誉及经营,酌情认定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该案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胡奕宜律师表示:“近年来为打击利用网络侵害企业商誉的乱象,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国家开展了‘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加强网络监管,为企业商誉维权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23年9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了‘对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犯名誉权行为,应当依法判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致使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等遭受实际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市场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于2025年2月17日发布了6件企业名誉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强调法院应当为切实保护企业名誉权,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唯流量’‘抹黑’企业行为需担责。网信办多次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指导案例均体现了法院坚决打击网络自媒体侵害企业商誉行为、保障民营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决心。”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