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红外: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的两次声明

12月5日晚间,高德红外发布公告称,针对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毛剑宏及6名前员工侵害公司商业秘密一案,公司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获受理。高德红外作为原告,诉请由被告向公司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2亿元,以及公司为维权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合理费用。

知产前沿新媒体昨日就此案基本信息做了报道,参见:索赔2亿!高德红外起诉6名前员工及国家级“小巨人”企业侵害商业秘密。

知产前沿新媒体注意到12月6日上午,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珏芯微电子”发布:关于《高德红外: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的声明。并于12月9日晚发布补充声明,两次声明全文如下:

12月6日声明全文

关于《高德红外: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高德红外)《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中存在如下虚假记载、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一、高德红外对民事案件案由作出错误陈述。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给本公司的(2024)鄂知民初4号《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中,该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是“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只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不存在“侵害公司商业秘密”案。

二、高德红外在公告“特别提示”中对其诉讼请求作出误导性陈述。

1、高德红外在《民事起诉状》中的5个诉讼请求中有3个诉讼请求,每一个诉讼请求的目的在于搞垮我公司这样的中小企业。

2、高德红外在公告的“特别提示”中突出强调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属于误导性陈述。

三、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作了虚假记载。

1、由于高德红外在涉案红外探测器的经销、展览、学术研讨和申请专利等活动中,公开了涉案技术。涉案技术被公众所知悉,早已不是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高德红外在该案中保护商业秘密是个伪命题。

2、高德红外以捏造的事实对我公司提起了虚假诉讼,在公告中对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作了虚假记载,是自欺欺人行为。

四、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财产保全的陈述有重大遗漏。

1、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对财产保全的陈述是一面之词。

2、高德红外在公告中没有陈述的内容属于重大遗漏:我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并举报了高德红外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

五、高德红外违背了信息披露保证,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我公司保留追究高德红外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1、高德红外作为上市公司,违背了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保证。

2、高德红外虚假记载、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的公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我公司保留追究高德红外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6日

12月9日发布补充声明全文

关于《高德红外: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

一、高德红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没有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高德红外于2024年10月24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4年12月5日发布起诉公告,期间相隔40多天,远远超过及时要求的两个交易日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二、高德红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对投资者(广大股民)进行欺诈,操纵证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高德红外在《关于提起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讼的公告》中陈述:“被告三至被告八均系公司的前员工”,“从公司离职后携带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成立了被告一”。我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我公司成立后,才陆续聘请员工,包括我公司6位员工或曾经的员工(被告三至被告八)。我公司至今有22个股东,其中有3个股东是自然人,高德红外起诉的我公司6位员工或曾经的员工都不是我公司的股东。高德红外在公告中关于6位员工或曾经的员工“从公司离职后携带公司的上述商业秘密成立了被告一(指我公司)”的陈述,颠覆了时间不能倒流的常识,是无中生有的虚假陈述,是对证券市场投资者(广大股民)的欺诈和对证券市场的操纵,高德红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投资者进行欺诈,操纵证券市场。

特此声明。

浙江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9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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