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 | 途虎起诉京东养车索赔500万元;谷歌Tensor芯片专利侵权案达成和解;2例知识产权案件写进广东高院工作报告

#1.25 知产快讯3则

1. 途虎起诉京东养车“震虎价”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500万元

1月24日下午消息,途虎起诉京东养车,认为“震虎价”影响商誉,要求赔偿500万元。

据新浪科技独家获得的起诉书显示,该案件原告为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包括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一系微信公众号“京东汽车”、微博“京东汽车”、微信视频号“京东汽车”的运营方;被告二系抖音“京东汽车官方旗舰店”的运营方;被告三系“京东养车”App的运营方。

途虎养车的起诉案由为不正当竞争。途虎养车方面认为,京东养车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京东养车App对途虎养车的养车服务价格进行虚假性的描述,带有明显的贬损意味,且传播范围甚广,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据了解,“震虎价”是京东汽车事业部京东养车推出的低价营销活动。去年9月途虎养车在港交所上市,同一期间,新成立不久的京东养车推出“震虎价”营销活动,线上平台的轮胎、空调滤芯等汽车保养产品页面均标注“震虎价”,同款产品价格低于途虎养车平台。

途虎养车上市当日,京东汽车视频号发布了“震虎价”视频,京东集团副总裁、京东零售汽车事业部总裁缪钦在朋友圈发文称,“恭喜友商挂牌上市,近期,大家也看到京东养车推出了‘震虎价’,在此我想邀请大家一起监督,所有‘震虎价’商品都要比友商低5%!”不过,途虎养车方面还认为,其“震虎价”商品的价格并未低于原告相同商品的价格,对其商品的价格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途虎养车方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京东养车停止商业诋毁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京东养车 App 的相关内容,并且赔偿途虎养车经济损失500万元。(来源:新浪科技、界面新闻)

 2.谷歌Tensor芯片专利侵权案达成和解,原告索赔16.7亿美元

1月25日消息,根据美国马萨诸塞州联邦法院公示的文件,一起关于谷歌Tensor 芯片侵权的专利诉讼已经达成和解,但目前并未披露和解细节。

今年1月10日报道,奇点计算公司(Singular Computing)起诉谷歌,指控该公司AI处理器侵犯其两项技术专利,索赔70亿美元(当前约501.9亿元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修改为索赔16.7亿美元(当前约119.74亿元人民币)。

这起诉讼原告是奇点计算公司的计算机科学家约瑟夫・贝茨(Joseph Bates),他告诉陪审员谷歌抄袭了他的技术,并将其用于人工智能开发。

贝茨的代表律师凯里・蒂姆伯斯(Kerry Timbers)称,在2010年至2014年间,谷歌和贝茨曾讨论过合作前景,贝茨讨论了他的人工智能支持芯片,如何驱动人工智能处理。

贝茨指控谷歌抄袭了他的创新成果,并将其用于张量处理单元(TPU)。蒂姆伯斯表示谷歌基于其技术成果,开发了TPU,用于谷歌翻译、谷歌搜索、Gmail和其他服务在内的各种服务。

谷歌和奇点计算公司发言人均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但没有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谷歌发言人何塞・卡斯塔内达(Jose Castaneda)表示,公司没有侵犯Singular 的专利权,“很高兴解决了这一问题”。

1月9日的庭审开场陈述中引用的内部邮件显示,谷歌现任首席科学家杰夫・迪恩(Jeff Dean)在写给其他人的信中提到,贝茨的想法可能“非常适合”谷歌正在开发的产品。

谷歌反驳说,设计芯片的员工从未见过贝茨,他们是独立创造芯片的。该公司表示,其技术与Singular专利中描述的技术有本质区别。(来源:IT之家)

3.2例知识产权案件写进广东高院工作报告

“蜜胺”专利侵权案


该案系侵害发明专利典型案件,省法院、最高法院审理。原告四川金象公司指控被告华鲁恒升公司生产蜜胺(三聚氰胺)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侵犯其发明专利权,曾在其他地方法院起诉并申请证据保全,但由于被告阻拦而无法进入其工厂顺利调证。省法院依法从安监部门调取了记载被告生产工艺流程的《安评报告》《设计专篇》等技术备案资料,查明了被告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特征,认定构成侵权并在计算侵权获利基础上判决被告赔偿8000万元。最高法院依据当事人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将赔偿数额提升至1.2亿元,创国内化工行业侵权赔偿最高纪录。

微梦公司诉简亦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系全国首例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接口获取数据予以转卖的案件,深圳中院、省法院审理。微梦公司指控简亦迅公司通过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微博服务器向用户端传输数据的专门接口获取了微博数据,并在其经营的网站对外直接售卖获利。法院认定简亦迅公司抓取、存储、售卖微博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充分考虑数据要素市场价值全额支持权利人索赔数额2000万元,系当前数据竞争纠纷案件全国最高判赔数额。(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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