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春 | 3.92亿美元三星 vs 中兴英国判决研读(上)



作者 | 仲春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目次

一、案件背景与程序事实

二、法院适用的FRAND 法律原则

三、法院对各方主张与证据的审查

四、证人与专家证据

五、可比协议的选择

2026 5 月,英国、中国、德国 / UPC 三大法域几乎同期就三星与中兴之间 5G 标准必要专利(SEP)全球交叉许可纠纷作出 FRAND 费率判决,三份判决在定价方法、可比协议选择、费率区间上呈现一些差异,形成全球 SEP 司法史上罕见的“同案同期不同判” 标志性事件,为观察 5G 时代全球专利定价权与 FRAND 裁判规则走向提供了珍贵研究样本。

判决出来后,概要性解读文章不少,迅速为我们提供了判决重点信息,但细致的介绍文章仍显稀缺。本文聚焦英国高等法院专利法庭于2026 5 1 日作出的 [2026] EWHC 999 (Pat) 判决,基于判决原文客观梳理裁判逻辑与计算过程。后续将依次解读重庆法院判决与UPC 裁决,最终方便读者形成客观完整比较分析。

本案已是英国法院历史上第四起完整作出全球FRAND 费率确定的标志性判决。[1]三星与中兴案延续了英国法院长期坚持的可比协议优先的裁判传统,首次针对中资通信企业与全球头部手机厂商之间的 5G 全球交叉许可作出完整费率裁定,判决原文篇幅冗长、论证细密,中文翻译后8万余字。英国法院最终裁定,三星应就新一轮5 年期(2024 1 1 日 — 2028 12 31 日)全球交叉许可向中兴支付一次性 FRAND 净许可费总额 3.92 亿美元。判决书中涉及 FRAND 认定、协议解释、非 FRAND 因素调整、可比协议确定以及参数调整等全链条问题,极具对比研究价值。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分为上下两篇,此为上篇。


一、案件背景与程序事实

(一)当事人与争议起源

本案原告为三星电子及三星电子(英国)有限公司,被告为中兴通讯、中兴英国公司及努比亚等关联主体。双方均为全球移动通信领域主流设备厂商与终端厂商,均持有大量2G3G4G5G 标准必要专利(SEP)及非标准必要专利(NEP),存在交叉许可关系。

双方曾于2021 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2021 PLA),许可期限至 2023 12 31 日届满,为期一年的不起诉承诺期自 2024 1 1 日起算。协议到期后,双方启动续约谈判,但就全球交叉许可的费率总额、许可范围、计算方法产生分歧。三星主张 FRAND 许可费总额不应超过 2 亿美元,中兴则主张应为 7.31 亿美元。因无法协商一致,三星于 2024 12 19 日在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定全球 FRAND 许可条款;中兴随即在中国、德国、UPC、巴西、美国等多个法域启动平行诉讼,形成全球范围的司法对抗。

本案核心争议可概括为六项:何种方法为确定FRAND 费率的恰当方法;哪些既往许可协议可作为有效可比协议;中兴早年协议是否受非 FRAND 因素影响及影响后的调整幅度;2021 PLA 协议是否覆盖 5G 专利;2024 年不起诉承诺(CNS)期间是否已付费;专利许可费应当按照手机售价的比例计算还是按每台手机固定金额计算;许可范围是否需要覆盖蜂窝通信以外的专利和产品。

(二)全球平行诉讼概况

客观地讲,英国判决一大优点是读者友好型,本判决书初始部分甚至还呈现了如论文般的大纲,条理性很不错。当前SEP案件几乎全部为全球多法域同时诉讼,因此对非实际参与者而言,禁令叠加禁诉令、反禁诉令,常觉案情繁杂混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亦同步存在大量跨境平行诉讼,再加上德国这一热点SEP诉讼地现在既有本国法院又有UPC分院,难免让人分不清状况,不知本文读者是否有同感。

英国判决在“平行诉讼”部分,即判决书第 66 段至 81 段清晰、系统记载了相关情况。[2]进一步结合当前多个专业知识产权公众号提供的信息,本文整理如下:

1.中国(重庆)法院:中兴于 2024 12 23 日起诉,请求确定全球蜂窝 SEP FRAND 费率,2025 1 24 日,三星对重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于 2025 6 4 日被裁定驳回;三星提起上诉,亦于 2025 7 30 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此外,2025 1 16 日,中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随后被移送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法院于 2025 910 月完成案件审理;此间在20251月,中兴正式致函三星,若同意由中国重庆法院裁定全球 FRAND 规则,中兴愿意暂停全球所有诉讼,但三星拒绝该方案。从结果看,英国法院发布费率判决后,重庆法院同步在51日发布了判决,判决三星六年应向中兴支付7.31亿美元。

2.德国法院与 UPC在德国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德国地方分庭程序中,双方相互发起密集的侵权与反垄断主张。

三星于2024 12 20 日在德国法兰克福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法院于2026 2 25 日判决驳回其主张,理由主要基于中兴的 topdown 费率分析,法兰克福法院认为三星的反报价过低,未落入FRAND区间,而中兴的报价符合FRAND条件,因而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英国费率判决的Meade法官在判决书中点评认为该案与英国诉讼范围并不相同。

与此同时,中兴自2025 1 1 日起,先后在德国慕尼黑一审法院(Munich I Regional Court,德国国内法院)及UPC 曼海姆分院(UPC Local Division Mannheim)提起多起侵权诉讼并申请禁令;三星亦于2025 2 月起在相同法院提起反诉及独立侵权诉讼,双方还同步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开展专利无效对抗。

案件审理方面,慕尼黑一审法院于2025 7 14 日就 Huawei v. ZTE 框架与 FRAND 抗辩作出立场说明;[3]该院于2026 2 13 日审理的中兴诉三星侵权案因无效程序待决而延期宣判,2025326日,德国慕尼黑法院驳回了三星提出的禁令申请,认为三星未能证明中兴在许可谈判中存在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且中兴在谈判中已表现出接受FRAND许可的意愿,符合“善意被许可人”的要求。[4]这是慕尼黑法院系统(含一审、上诉法院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方分庭)历史上,首次在SEP侵权诉讼中支持被告方的FRAND抗辩并驳回禁令请求。

2026318日,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中兴诉三星案中举行庭审。合议庭表示倾向于驳回三星的FRAND反诉,理由是三星已在法兰克福法院提起类似诉讼,依据《布鲁塞尔条例》不得在欧盟境内重复起诉。同时,另一涉案专利于同月被欧洲专利局宣告全部无效,相关案件中止审理。2026513日,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庭就三星电子诉中兴通讯及其欧洲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正式发布法院命令。该命令由审判长Tochtermann、报告法官Böttcher、法官Gillet及技术法官Loibner联合签发,为双方提供了两套全球专利纠纷一揽子和解方案,同时给出调解备选路径,并要求双方最晚于2026531日就提案反馈意见。方案一:依照UPC_CFI_850/2024D-FRAND 20号证据条款签订交叉许可,三星向中兴支付6.4亿美元 FRAND 平衡款,许可期限至20281231日;方案二:依照UPC_CFI_850/2024C-FRAND 27号证据条款签订交叉许可,三星向中兴支付7.3亿美元 FRAND 平衡款,许可期限至20291231日。考虑到双方分歧由来已久,法院在提出直接和解方案的同时,建议若双方仍无法自行达成一致,可依据UPC程序规则第295(d)条,共同申请中止案件UPC_CFI_847/2024UPC_CFI_189/2025的审理,并将争议提交UPC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的结果可由合议庭依规予以确认,当事人还可享受《程序规则》第370.9(c)条规定的费用减免优惠。[5]

3.巴西:中兴于 2025 1 月起诉并获得临时禁令,2026 2 月上诉法院维持禁令;[6]

4.美国:三星于 2025 2 月在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2026130日,驳回了三星的FRAND合同及反垄断诉讼,核心理由是法院缺乏对中兴的属人管辖权。

5.ETSI投诉:此外,判决书中还提到一个有意思的细节:2025 7 18 日,三星依据前述临时许可宣告,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投诉中兴违反《ETSI 知识产权政策》。2025 8 26 日,ETSI 秘书处对中兴启动纪律惩戒程序。2025 10 14 日,中兴向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申请并获颁单方临时禁令,责令三星撤回投诉。2025 10 16 日,三星撤回在 ETSI 的投诉;次日 ETSI 确认,因三星撤回投诉,针对中兴的纪律惩戒程序终止。

Meade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如此大规模的平行诉讼,反映出当前 ETSI 专利政策下争议解决机制的缺失,属于功能失调的表现。尽管双方此前存在长期许可关系、均同意应当续约,但仅因费率无法达成一致即引发如此大规模诉讼,极大增加了双方成本与司法资源消耗。

(三)英国境内程序进程

2024 12 19 日,三星在英国起诉,请求法院作出全球 FRAND 许可声明,并就专利侵权、效力等问题提出主张;三星请求法院拟定单一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覆盖三星与中兴各自的专利组合。中兴则未接受英国管辖立场,并随即在多个法域启动如上平行诉讼,形成全球范围的司法对抗。

2025 3 月,Mellor法官下令加快 FRAND 审理程序;2025 6 月,Mellor 作出临时许可声明;2025 10 月,上诉法院撤销临时许可声明;[7]2026 1 1923 日、1 2630 日、2 911 日:共计 12 天庭审;2026 5 1 日,Meade 法官作出本案判决。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及大量商业保密信息,法院多次进行不公开审理,并对费率、协议金额、专利数据等内容进行屏蔽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法院此次还开通了远程庭审接入通道,供双方企业内部人员、境外法务代表、利害关系方及媒体记者在线旁听。庭审设置多条独立远程链路:转入不公开审理时,可单独关闭涉密旁听链路,同时保留公开旁听链路正常直播。自新冠疫情期间开始,2020年英国出台《Coronavirus Act 2020》后,英国法院大规模采用远程庭审。此后即使疫情结束,法院仍大量保留远程旁听制度。本案的分层隔离旁听方案是法官针对本案的特殊定制安排。在部分时间段,笔者也与指导的研究生进入了旁听室,亲身感受英国庭审,点击链接即可进,无需复杂的验证流程。不得不说,这一灵活处理确实为各方法律从业人员带来便利。

二、法院适用的FRAND 法律原则

(一)FRAND 义务的来源与性质

判决书明确,本案FRAND 义务来源于ETSI 知识产权政策,属于当事人向标准组织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本判决第9091段再次回顾引用了《交互数字公司诉联想案(二审)》〔2024EWCA Civ 743、《奥普蒂斯公司诉苹果案(二审)》〔2025EWCA Civ 552FRAND作出的解释与归纳。即,FRAND 的核心目标是在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实现平衡:一方面防止专利权人利用禁令进行 “专利劫持”(hold-up),另一方面防止实施者拒绝合理许可构成 “拒绝许可”(hold-out)。

法院还又一次明确,尽管FRAND 首先指向交易结果,但自欧盟法院华为诉中兴案(C-170/13,〔2015EU:C:477)裁判以来,司法界愈发认可:FRAND 同样是一项程序性行为义务。英国最高法院在前述判例中亦认可该观点。其内涵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应当恪守 FRAND 许可承诺行事,标准实施者亦应本着接受 FRAND 许可的立场开展磋商。专利权利人不得采取助长专利挟持的行为,实施者亦不得采取助长专利拒付的行为。相反,双方均应以善意为原则,协商达成符合 FRAND 的许可条款。法院重申,FRAND 条款是自愿许可方与自愿被许可方在公平、无外部压力的谈判中,愿意接受的许可条款。

判断 FRAND 的核心标准,并非当事人主观意愿,而是客观市场条件下的合理结果。法院引用《奥普蒂斯公司诉苹果案(上诉)》〔2025EWCA Civ 552,说明估值测算的核心并非针对某一家特定实施者,而是针对专利资产本身客观的市场价值。

(二)费率确定的基本方法

Meade法官在判决前再一次回顾了英国法院长期确立两种费率确定方法,并在介绍中对本案采用可比协议而不是自上而下法进行了阐释:

1.可比协议法(Comparables Approach)。法院将其列为优先适用、最为可靠的方法。核心逻辑是以真实、已达成的市场许可协议为参照,通过拆解(unpack)与重构(repack),得出适用于本案的费率。适用规则为:优先选用权利人自身对外许可协议作为最接近可比协议,被许可方许可先例对应的专利组合并不相同,天然存在可比性短板,其中核心难点即专利组合质量差异;可比协议需与本案标的、交易结构、许可范围近似;存在非 FRAND 因素时,如在某种强制或压力下签署,或受到市场扭曲因素影响可进行调整而非直接排除;调整应尽可能客观,减少主观裁量。

2.自上而下法(Top-down Methodology)。该方法的核心逻辑为:首先核算覆盖某一通信标准全部标准必要专利的整体许可费率,再根据单个权利人所持标准必要专利在全部专利中的占比,按比例拆分、计算该权利人应得的许可费用。英国司法判例已清晰界定该方法的定位与固有缺陷。上诉法官Birss在奥普蒂斯案中指出,自上而下法存在两大核心难点:其一,专利占比的测算本身存在难度,专利体量较小的权利人对应的测算结果极易受误差影响;其二,整体费率总堆叠的基准数值难以客观确定。即便参考可比许可来推算总费率,该方法也无法脱离自下而上法的拆解、重估逻辑,因此并非独立的定价方式。结合过往司法实践来看,该方法仅适宜作为辅助交叉核验工具,不能单独作为确定 FRAND 许可费率的核心依据。在无线星球案中,法院仅将其用于结果佐证;互联数字诉联想案一审法官更是因该方法测算结果与可比许可法结论相悖,直接未予采信。该案上诉后,费率虽小幅上调,但上诉法院依然明确:相较自上而下法,可比协议法的测算结果可靠性更高。

回到本案,Meade法官认为中兴仅将自上而下法用作交叉核验手段。法院进一步认定,该测算模型对专利占比、计费上限等基础参数高度敏感,参数的细微调整就会引发最终费率剧烈波动,由此计算出的结果稳定性不足。Meade法官最终得出结论:自上而下法不适用于本案实体费率的核定工作。

(三)FRAND 合理区间与粗略裁量原则(the broad axe[8]

本案判决还梳理了英国上诉法院在近年标准必要专利判例中确立的FRAND 合理区间规则与粗略裁量原则,阐述了两项规则在司法定费中的适用边界、效力层级与操作限制。

1.FRAND 合理区间规则

英国判例法明确,符合FRAND 原则的许可费率并非唯一固定数值,而是存在一个合理区间。在该区间内,专利权人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公允费率,无需向实施方让步。该规则最早在交互数字上诉案、奥普蒂斯上诉案中得以确立,核心法理在于:FRAND 定价属于商业事实评估,不具备绝对数学精确性,法院的职责是估算市场公允水平,而非追求唯一精准数值。

同时,英国法院沿用传统专利损害赔偿中的粗略裁量原则(broad axe),即 FRAND 定价不苛求极致精细化测算。在证据本身无法支撑极致区分、测算过程存在天然模糊空间时,法院允许采取整体、宽松、务实的裁量方式,避免因过度纠结细枝末节的技术差异,导致公允许可补偿失真。

2.双方争议焦点

针对两项规则的具体适用,三星与中兴形成明确分歧:

1)三星观点

第一,粗略裁量原则不偏袒任意一方。该原则仅用于避免机械、僵化的数学精确主义干扰公允定价,并不意味着在拆解、重估存在不确定性时,法院应当倾向性保护专利权人或实施方。三星援引最高院判例《万事达卡诉梅里克斯案》〔2020UKSC 51 53 段指出,即便是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粗略裁量的偏向性亦无统一定论,FRAND 许可作为双向权利义务安排,更不能简单套用原告/被告的偏向逻辑。

第二,FRAND 区间最高选择权并非普适权利。该权利仅在法院整体划定 FRAND 区间后方可适用,不能贯穿于每一处细分测算环节。不能在拆解销量、权重、参数调整的每一处存疑事项中,都直接采信专利权人的有利主张,否则多重偏向叠加会导致最终费率偏离真实公允水平。

2)中兴观点

中兴认可FRAND 区间规则具有环节适用效力:在许可拆解、重估过程中,若针对某一争议测算点存在两种及以上均具备公允性的可行方案,专利权人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简言之,在单一技术节点存在公允不确定性时,权利人可在合理范围内择优选取。

3.法院立场

第一,认可单点选择权,但禁止层层叠加偏向。法院认可,在个别独立测算事项上,若双方方案均落在FRAND 合理区间内,专利权人可选择利己方案(本案中兴在销量预测数据争议上的主张即被法院单独认可)。但该选择权不具备普适性,不能在全流程每一项争议参数中都机械采信权利人立场。若在多步骤测算中全部偏向权利人,会形成叠加效应,最终导致整体费率超出真正的 FRAND 区间,违背公允原则。

二,权利人“区间顶值选择权” 是相对权利,而非绝对权。即便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可取区间最高值的权利,若存在更客观、更稳定的整体证据,法院仍可主动下调费率。法院援引奥普蒂斯案佐证:即便 0.20 美元属于可讨论的区间上限,法官仍可基于整体行业堆叠费率、设备均价、市场合理性,最终选取更低的 0.15 美元公允值。

第三,粗略裁量原则仅用于克服证据精度不足,不用于解决法律或参数争议。该原则的价值仅在于:FRAND 定价无需数学精确,避免因微小技术误差否定整体测算结果;不存在对原告或被告的固有倾向性。

第四,本案实质结论。尽管法理上存在FRAND 区间择权空间,但本案最终结果不受该规则影响。原因在于:中兴并未在关键数值测算环节依赖 “区间顶值权利” 争取费率上浮,且其核心测算主张本身已被法院基于客观证据采信,无需借助 FRAND 区间规则补强立场。

总体而言,Meade法官关于FRAND 合理区间与粗略裁量原则的观点是:FRAND 费率是合理区间而非唯一数值,权利人原则上可取区间高位;该权利仅适用于整体最终定价,不得在多层拆解、重估环节层层叠加适用;粗略裁量原则是务实定价工具,不偏向任何一方,仅用于规避过度精细化误区;客观证据优先于区间选择权,权利人高位选择权不构成司法裁判 “王牌规则”(trump card)。

三、法院对各方主张与证据的审查

(一)当事人费率主张

三星主张FRAND许可费总额不超过 2 亿美元。核心依据为 “Big Two” 协议,即中兴—苹果 2020 协议、中兴—三星 2021 PLAPatent License Agreement,专利许可协议)。三星认为该两份协议是中兴自身达成的真实交易,最具可比性。

中兴主张:FRAND 总额应为 7.31 亿美元。核心依据为 “ENI” 协议,即三星—爱立信 2021、三星—诺基亚 2023、三星—InterDigital 2025 协议,并以 Top-down 方法作为校验。

(二)核心证据群组

院将本案证据划分为四组许可协议,逐一审查可比度:

Big Two(核心组):中兴 — 苹果 2020 许可协议;中兴 — 三星 2021 PLA 协议。

ENI(中兴依据组):三星 — 爱立信 2021;三星 — 诺基亚 2023;三星 —InterDigital 2025(仲裁裁决,庭审中弱化适用)。

VOX(中兴国内许可组):中兴—vivo 2024;中兴—OPPO 2024;中兴—小米 2024

NDDS/NHDDS(三星依据组):三星—NEC 2022;三星—Docomo 2023;三星 —大唐 2024;三星—夏普 2024;三星—华为 2022

后文将依据判决,一一分析这些可比协议。

四、证人与专家证据

法院在判决第113 段至 119 段专门就本案证人与专家证据作出说明。

(一)事实证人(Fact Evidence

1.三星方事实证人

李昌珍(Mr Hojin Chang)先生为三星许可团队负责人、执行副总裁;自 2014 年起担任三星专利许可高级管理职务。作证内容主要围绕 2021 年许可协议(2021 PLA)的谈判过程提供书面证言(Chang 1Chang 2),并在庭审中就更广泛的事项接受交叉询问。

金永浩(Mr Youngho Kim)先生为三星许可部首席工程师。其作证内容为提交书面证言(Kim 1),专门说明三星搭载蜂窝通信功能的终端设备及基础设施设备的全球生产制造地点。中兴在事前程序中明确表示不对金永浩先生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其书面证言内容未受挑战,具有证据效力。

2.中兴方事实证人

童心(Mr Xin Marco Tong)先生,职务为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副部长。童部长的作证内容为,就本案涉及的中兴相关许可协议的谈判过程提供多份书面证言(Tong 14),尤其针对 “Big Two” 协议(中兴 — 苹果 2020、中兴 — 三星 2021 PLA)的谈判事实作出陈述,并在庭审中接受交叉询问。

(二)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

本案专家分为三类:许可实践专家、经济估值专家、专利统计专家,各自对应不同专业问题。

1.许可实践专家(Licensing Practice Experts

三星方:Ms Taraneh Maghamé,提交书面证言(Maghamé 1Maghamé 2),出庭接受询问。

中兴方:Mr Peng (Paul) Lin,提交书面证言(Lin 1Lin 2),出庭接受询问。

许可实践专家作用为就行业许可惯例、谈判行为、禁令风险、许可条件可比性等实践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并共同出具《许可实践联合专家意见》(JS Licensing)。判决书对于许可实践专家在与许可相关相同与不同观点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记录,同时也逐项阐述了法官自身的观点。

1)关于 FRAND 义务、谈判地位与禁令风险

双方的核心共识是,FRAND 框架是 SEP 许可谈判的基础,实务中各方均应真诚依据 FRAND 开展磋商。SEP 谈判普遍存在议价能力失衡,主要源于许可条款不透明、专利组合强弱、诉讼风险、当事人财务与商业地位差异。SEP 许可需要专业技能、经验与资源,被许可经验不能直接等同于对外许可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专业性门槛,当事人可能误判并签订不合理的许可协议。专利权人提起诉讼前需履行充分谈判义务,并满足 Huawei v. ZTE 规则的程序要求。在部分法域(尤其德国),专利权人可在约一年内获得禁令,FRAND 抗辩实际效果有限。

双方主要分歧在于许可议价的优势来源。作为中兴方专家,Mr Lin 更强调企业自身资源实力是议价强弱的关键;而三星方专家Ms Maghamé 更强调禁令救济可能性与许可条款信息优势,让许可方更具议价地位。此外,双方对诉讼多快可落地、哪些主体能有效威慑存在认知差异。

Meade法官认定,被许可经验不等于对外许可能力,证明专利组合价值需要长期积累。真实禁令威胁需满足三要素:有诉讼/禁令记录、拥有诉讼级专利、具备成熟诉讼资源。爱立信、诺基亚、交互数字均被公认为具备此类完整资源。诉讼级专利并不等同于整体组合质量,少量核心诉讼专利即可形成重大威慑。NPE 转让专利的威胁,可构成间接诉讼压力。

2)关于可比许可协议

核心共识是,可比许可协议是判断FRAND 价值的最佳依据。可比性考虑因素包括主体、专利范围、产品范围、地域、标准。续签许可应以既往许可为起点。可比协议与涉案许可差异越小、调整越少,参考价值越高。

主要分歧在于,Mr Lin 认为,调整幅度比调整次数更重要;续签许可通常不含首次许可的特殊折扣。Ms Maghamé 对可比性与调整则持更谨慎态度。

Meade法官认定,既往许可可作为起点,但因议价弱势等因素未必理想。续签许可在部分情形下确实更便于评估与拆解测算。现实中可比协议因涉及保密协议极难获取,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被许可方通常仅将自有许可记录用于内部评估,极少用于对外谈判。

3)关于专利组合质量

核心共识是,通过权利要求对照表及相关技术研讨进行分析,是评估专利组合质量最为可靠的方式。诉讼级专利需经实战检验;无诉讼历史的组合难以判断强弱。手机许可的价值主要来自蜂窝SEP,非蜂窝专利价值有限。不覆盖全部专利的部分许可,在商业上常见且可行。

4)关于 “折扣”、首次许可与既往销售

双方专家的核心共识是,“折扣” 在 FRAND 语境中无统一定义,需结合合同解释。专利权人推出许可项目时,常提供首次许可折扣以打开市场。许可方对既往销售通常给予大幅折扣,折扣幅度行业无统一标准。首次许可定价过低,会严重拖累后续全部许可费率。主要分歧在于,Mr Lin 认为,既往销售普遍全免或大幅减免。Ms Maghamé 认为,折扣幅度因个案而异,态度更保守。

法官认定,议价弱势方常常几乎放弃全部既往销售收费。协议常不明确拆分既往/未来销售额,这种模糊表述会使双方日后对名义基准费率作出有利于己方的不同解读,导致后续解释争议。

5)关于自上而下法(Top-down)与价格上限

核心共识是,Top-down 可作为谈判起点或交叉校验工具,但不能单独作为定价依据。采用 Top-down 通常需设定手机价格上限,以剔除非通信增值部分。业内无统一价格上限标准,对按整机还是按芯片计价亦无共识。林专家认为,实务中采用整机价格上限时,常见区间为200400 美元。Ms Maghamé 则主张,价格上限应以标准通信设备或基础功能手机的价位为基准,并援引交互数字 4G5G 许可费率所采用的200 美元价格上限作为参照。主要分歧在于,Mr Lin 认为可参考多类口径提高估值可靠性。Ms Maghamé 认为司法判例的整体专利许可费率因单机计费基准不同,参考价值有限。

法官认定,专利份额测算争议极大,小幅变动即显著影响结果。实务中谈判会快速脱离百分比堆叠,转向可比协议与技术分析。

6)关于 5G 4G

核心共识是,5G 相对于 4G 的提升远小于 4G 相对于 3G,产业表现未达预期。5G 多模权重、费率折算无行业统一标准。商业谈判中会参考法院关于 4G/5G 总费率负担的判例。主要分歧在于,Mr Lin 认为4G 总费率已形成行业共识,5G 尚未形成。Ms Maghamé 认为4G5G 均无共识。法官采纳Ms Maghamé 观点,4G 5G 均未形成行业统一费率共识。

2.经济估值专家

三星方:Dr Mario Lopez,提交多份书面证言及补充意见(Lopez 123 及附录),出庭接受询问。

中兴方:Dr Avantika Chowdhury,提交书面证言(Chowdhury 123),出庭接受询问。

作用:就可比协议拆解、费率重构、销量预测、历史销售调整、费率计算模型等经济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并共同出具《估值联合专家意见》。

3.专利统计专家(Patent Counting Expert

三星方:Dr Justus Baron,提交书面证言及补充意见(Baron 1Baron 1 Addendum),出庭接受中兴方交叉询问。中兴方虽已提名专利统计专家,但最终未传唤、未提交相应专家证据。

专利统计专家的作用为,就专利家族数量、地域布局、专利质量、全球布局差异、专利组合可比性等问题提供量化分析。三星在庭审中亦依据中兴未提交专利统计专家证据这一点,进一步支持其关于专利组合差异的主张。

五、可比协议的选择

(一)法院结论

Big Two 可作为有效可比协议;ENIVOXNDDS/NHDDS 全部排除适用。

(二)ENI 协议不可用及其原因

ENI 协议是中兴提出的一组参照许可,由三星分别与爱立信(2021)、诺基亚(2023)、InterDigital2025)签订的三份许可构成,中兴主张将其作为本案 FRAND 费率的核心可比依据。

1.中兴的核心主张

中兴认为,以ENI 系列作为可比依据,比直接采用中兴自身对外许可更为合适,理由在于:ENI 全部明确覆盖 5G 功能,定价均以 5G 专利价值为基础,许可方均为全球成熟的净授权方,许可经验丰富、市场化程度高;约双方议价能力对等,不存在Big Two中影响定价的非 FRAND 因素,因此更能反映真实市场价值。

2.三星的核心反驳

三星认为,ENI 协议不能用来推导中兴与三星之间的 FRAND 费率。关键原因在于:ENI 许可的是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 的专利组合,并非中兴的组合,不同组合之间不具备直接可比性;中兴组合与 ENI 各权利人组合在结构、质量、地域布局、诉讼能力上存在本质差异,这也是导致 ENI Big Two协议推算费率差距巨大的核心原因;即便要参照三星对外签订的许可,NDDS 组及三星—华为 2022 协议与中兴特点更接近,远比 ENI 更适合参照。

3.法院观点

法院指出,从两位估值专家的拆解结果可以直观看出:

Chowdhury 博士依据 ENI 推算的平衡付款区间极为宽泛,仅爱立信与诺基亚两项之间的差额就已巨大;最为关键的是,ENI 结果与 NDDS 结果相差悬殊:NDDS 组算出的最低平衡付款[9],比 ENI 组算出的最高平衡付款低数倍之多,如此巨大的差距根本无法合理解释;Meade法官同时指出,Chowdhury 博士在出具第一份报告时只看到 ENI、未看到 NDDS,这对其分析客观性不利。

Meade法官认为,中兴既主张 ENI 可靠,又放弃 ENI 推算出的更高金额、坚持 7.31 亿美元,本质上是 “因为 7.31 亿美元比 ENI 更低所以自称更安全”,并非建立在严谨、一致的方法论上。

4.法院最终不予采纳的两大核心理由

1)专利组合存在本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

Meade法官认为,爱立信、诺基亚、InterDigital 的专利组合与中兴组合完全不在同一水平:ENI 权利人拥有大量诉讼级专利,经过司法检验、稳定性强;全球布局完善,多地域专利家族比例高,而中兴组合高度集中于中国,单一地域家族更多;ENI 权利人诉讼历史悠久、禁令威慑极强,中兴几乎没有主动发起 SEP 诉讼的记录,威慑力显著偏弱;二者在组合质量、结构、市场影响力上差异大,无法简单按数量换算费率。

2ENI 费率包含显著禁令溢价,属于非 FRAND 因素

ENI 协议的费率之所以偏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三星为避免在德国等法域被快速颁发禁令、为快速结束诉讼压力而支付的溢价;这部分对价并非纯粹技术价值,而是风险成本,属于典型的非 FRAND 因素;加之 ENI 组内部费率差异巨大,无法形成稳定、可信的参照区间。

法官最终得出结论,采信ENI 将会直接导致 FRAND 费率被不合理推高,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因此,ENI 系列协议完全不可用。

(三)VOX 协议:拆解不可靠、缺乏参考价值,最终予以排除

本案除中兴两大核心许可协议(Big Two)外,还涉及中兴2024年签署的三份终端厂商许可协议,分别为中兴-vivo、中兴-OPPO、中兴-小米许可,三份协议合称VOX系列许可协议。庭审中双方均未将VOX协议作为本案FRAND费率测算的核心可比依据,仅各自提出针对性攻防观点,法院最终完整审查VOX协议后,认定其不具备参考价值、予以排除。

1.双方核心诉讼立场

从中兴视角来看,其并非正面援引VOX协议测算费率,而是防御性使用该组协议:VOX协议拆解得出的费率区间波动极大,且整体显著高于Big Two协议费率。中兴据此主张,自身专利组合不存在固定、统一的市场公允价格,费率差异源于谈判议价地位不同——相较于签署Big Two协议时的弱势地位,中兴在VOX协议谈判中议价能力更为对等,因此费率更高,以此弱化三星依据Big Two协议测算费率的合理性。

三星则认为VOX协议存在极大测算不确定性,核心问题在于协议内含特殊商业安排与未公开条款。三星专家通过多维度假设测算证明:VOX协议最终推算费率高度依赖主观拆解假设,不同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结果天差地别,数据稳定性极差,无法作为可信的估值依据。同时三星否认VOX协议高费率能够佐证中兴议价能力提升,主张费率波动完全是协议特殊条款导致的失真结果。

2.法院核心认定:VOX协议无法可靠拆解

法院全盘审查双方专家证据与协议文本后,明确VOX系列协议因测算逻辑高度不确定,无法实现可靠拆解重构,不具备可比协议的基本条件。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费率结果对拆解假设高度敏感,无统一可信测算标准。基于不同的合理假设,VOX协议可推算出两套完全相悖的结果:采用三星专家的测算假设,VOX费率与Big Two协议费率基本一致,契合三星的费率主张;采用另一套合理假设,VOX费率则大幅走高,看似支撑中兴的防御观点。法院无法判定哪一种假设更贴合真实交易场景,结果不具备唯一性与稳定性。

其二,协议条款存在争议,交易背景不透明。涉案VOX协议存在双方理解分歧的特殊条款,终端厂商与中兴对协议核心权利义务、计费规则存在不同解读,进一步导致费率拆解失去统一基准。同时相关特殊安排缺乏完整公开的谈判记录佐证,法院无法还原真实交易对价逻辑。

其三,组内费率波动极端,无法形成有效参考区间。三份VOX协议基于不同测算口径,费率差异悬殊,无稳定规律可循,既不能单独作为定费依据,也无法相互印证、形成可信的市场价格区间。

法院最终认为VOX协议的极大不确定性,不足以否定透明度更高、交易背景更清晰的Big Two协议。同时,即便VOX谈判的双方议价地位相对对等,法院因缺乏完整的谈判细节与交易背景信息,无法据此作出有效对比评判。综上,VOX系列协议不具备可比参考价值,法院最终完全排除其在本案FRAND费率测算中的适用。

(四)NDDS/NHDDS协议无参考价值

NDDS 协议由三星分别与日本电气(NEC)、日本电信(Docomo)、大唐(Datang)、夏普(Sharp) 在 20222024 年签订的四份许可组成;若叠加 2022 年三星—华为许可,则合称 NHDDS

针对中兴援引ENI 协议的主张,三星提出 NDDS 协议更适合作为参照,理由是该组交易对手的专利组合重心、标准化参与历程与中兴更为接近。庭审后期三星重点主张采信三星—大唐、三星—夏普两份协议,强调二者均历经诉讼博弈,其中大唐曾在德国取得针对三星的禁令,夏普亦在慕尼黑法院发起侵权诉讼,论证该二协议费率公允甚至偏高,可印证其主张的 FRAND 水平。

中兴则反驳:NDDS 整体费率偏低,根源并非专利价值差异,而是许可方议价能力、诉讼实力、许可经验不足。NDDS 各主体诉讼活跃度低、全球许可布局有限,部分主体还与三星存在长期商业合作,进一步影响交易对价;同时多项专利实质性研究显示,NDDS 权利人的专利必要性并不弱于 ENI

法院经审理认定:NDDS 权利人在许可运营、诉讼资源与实战经验上远不及 ENI 阵营,诉讼威慑力显著更低,整体议价能力偏弱;剔除专利规模影响后,NDDS 内部费率仍存在巨大差距,且 NDDS 整体测算出的平衡付款额远低于 ENI,两组数据落差悬殊,无法用单一因素合理解释;费率同时受专利实力、谈判地位、企业主营业务属性、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交织影响,难以剥离各类非 FRAND 干扰项,无法从中提炼出客观公允的 FRAND 费率区间。

院综合比对NDDSENI 两大组别,二者费率分处高低两端,现有证据无法判定真实公允费率所处区间,该组协议不能作为本案定费依据。

(五)三星- 华为 2022 协议:因多重不确定性,最终未被采信为可比依据

三星与华为2022 年许可协议,一度被双方视作介于 Big Two ENI 协议之间的中间参照样本。三星主张该协议具备参考价值:华为业务与专利布局重心位于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研发、标准化参与历程均与中兴高度相近,专利组合特征匹配度高;同时三星认为中兴专利整体实力弱于华为,可通过合理系数折算得到对应费率。中兴则持相反观点,主张自身专利组合质量优于华为,并援引专利必要性研究、专家报告等材料佐证,认为折算过程需充分考量该差异。

1.关于专利组合差异与折算系数的争议

针对两份专利组合的价值对标,双方专家设置了不同市场场景下的折算比例。法院认为,专利实力确实存在客观差异,理论上可通过调整系数消除影响,但仅依靠系数修正,无法让该协议具备充分、可靠的可比效力,且调整后也难以形成对中兴明显有利的测算结果。

2.关于美国制裁对议价能力的影响

双方围绕制裁是否拉低华为许可费率展开激烈辩论。中兴提出,华为受出口管制与芯片限制等制裁冲击,手机销量下滑、经营战略被迫调整,议价能力被显著削弱,直接导致协议费率偏低,并引用专家证言佐证制裁带来的持续性负面影响。三星予以反驳,认为相关判断仅为主观推测,缺乏量化依据;签约时华为手握巨额现金储备,经营已呈现回暖态势,反而将制裁作为谈判筹码争取更高费率,无法认定其议价能力受到压制。

法院评析,即便拟采用该协议作为参照,理论上也可针对制裁影响设置调整系数。但本案缺少制裁对华为业务、谈判地位形成冲击的直接实证,中兴与华为受影响的程度、现金流状况、经营复苏节奏均无法精准比对,系数调整失去客观基础。同时,中兴提出“若无制裁,华为费率可对标爱立信、诺基亚” 的主张,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3.核心障碍:费率拆解存在多重无解争议

这是法院认为该协议彻底丧失参考价值的关键原因。协议本身存在多项专属条款争议,且关联涉密技术使用背景,衍生出三大测算难题:双方专家基于不同解读与假设开展测算,最终结果差额巨大,数据稳定性严重不足:多项核心交易要素、技术使用细节处于涉密状态,基础测算口径无法统一;测算结果高度依赖对2021 年中兴—三星协议条款、以及本协议各项争议点的立场选择。中兴方 Chowdhury博士的测算完全采纳中兴一方解读,三星方Lopez博士则分多场景出具区间结果,不同假设条件下,折算得出的涉案专利池总对价浮动范围极广。

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采用概率加权法测算合理对价,而非非黑即白的单一认定,但现有证据无法为各项争议分配客观概率。法院指出,如全盘采信中兴立场得出的最高测算值,需建立在多项不利认定之上,而该情形实际发生概率极低,对应结果明显偏高,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即便选取区间中部的估值,该结果与依托中兴—苹果 2020 协议得出的结论也存在明显差距,叠加各类不确定性后,该协议已不具备实质参考意义。

综合来看,三星—华为 2022 协议虽在专利主体特征上存在一定相似性,但受专利折算无统一标准、制裁影响无法量化校准、协议条款与涉密背景引发拆解难题、测算结果浮动过大等多重问题制约,无法剥离各类干扰因素提炼出客观公允的 FRAND 费率。因此法院最终未将其作为本案费率测算的可比依据。

(六)Big Two:有效起点,但存在非 FRAND 因素需要调整

本案中两大核心协议(Big Two) 特指中兴 2020 年与苹果签订的许可协议、2021 年与三星签订的许可协议(2021 PLA)。三星主张,该两份协议直接对应中兴自身专利组合,是本案判定 FRAND 费率最具证明力的可比协议。

1.双方核心争议

中兴提出,两份协议均受到显著非FRAND 因素干扰:谈判初期中兴受美国制裁冲击,手机业务近乎停摆,亟需通过专利对外授权回笼资金,因此主动让步接受偏低费率;中兴原本仅计划授权 4G 专利,却在苹果、三星推动下纳入 5G 专利,并未就 5G 部分获得合理对价。三星则不予认可,认为签署协议时中兴财务状况已大幅好转,不存在被迫低价授权的情形。

2.协议谈判背景与共性事实

两份协议谈判周期相近。其中,中兴与苹果自2018 3 月启动磋商,2020 10 月签约;与三星自 2018 9 月启动磋商,2021 7 月签约。谈判过程相互独立,受保密约束,中兴无法借助一方谈判成果向另一方施压,两份协议基本属于中兴首批对外标准必要专利授权交易。谈判阶段内,中兴财务呈现阶段性变化:初期受制裁影响深重、高度依赖储备资金;后期现金流有所恢复,但仍需依靠专利授权弥补手机业务收入缺口,管理层始终将快速达成交易作为优先目标。

同时双方许可经验、诉讼实力存在明显差距:中兴过往以对内授权、交叉许可为主,对外授权经验不足,也未预留诉讼预算、无意发起专利诉讼;而苹果、三星具备丰富的许可与谈判经验,也预判中兴短期内不会采取诉讼或向非专利实施实体(NPE)转让专利等威慑手段。此外,中兴本无意对外许可 5G 专利,最终迫于对方要求将 5G 专利纳入授权范围。

3.三星第一份协议的谈判历程

在美国制裁影响双方合作格局前,三星与中兴曾商议达成免费交叉许可及相互诉讼中止安排。受后续制裁冲击,中兴亟需现金流,其终端手机业务式微,来自三星的专利授权商业价值大幅下降,原有合作思路随之转变。

2018 9 月,中兴率先启动 4G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2019 3 月中兴抛出首轮报价,三星认为该报价明显偏高;法官也认定,这只是行业谈判中常规的高起点出价,并非中兴预期达成的最终价格。谈判初期,中兴明确提出,受外部环境影响,希望快速敲定合作、走简化议价流程,而非开展完整的 FRAND 精细化谈判,并向三星释放了短期内无意发起诉讼的信号。2019 10 月磋商中,中兴也坦言自身缺乏对外专利授权经验,愿意为此给出相应折扣。双方还曾提及参考华为诉中兴案的定价框架,但中兴希望以简化和解方式推进磋商,并未采纳该模式。

2020 年上半年,双方报价逐步靠拢,但价差依旧悬殊。中兴多次下调报价,三星也同步提高出价,谈判陷入停滞。2020 4 月,双方首次谈及将 5G 专利纳入授权范围:中兴提出新增 5G 授权需额外加价,三星则希望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纳入 5G 内容

判僵局之下,专业专利谈判中介机构Innovius介入协调。该机构最初计划将中兴纳入多方联合授权体系,未果后转为双方双边谈判的居间方。因其薪酬与交易落地直接挂钩,且无正式中立履职协议,法院认为其非中立调解机构,且存在文件未同步送达双方、信息传递模糊等问题,也为后续分歧埋下隐患。

2020 12 月至 2021 1 月,Innovius 出具多版合作意向清单,约定了五年期 4G 许可、5G 诉讼暂缓安排以及不同期限的不起诉承诺。2021 2 月,协议草案敲定核心交易金额。结合中兴向苹果授权的背景,双方最终商定上调总价,附加 2024 年诉讼免责相关约定。此时中兴始终认为本次交易仅为 4G 专利许可,5G 仅作诉讼暂缓处理。

2021 3 月,三星出具修订草案,一方面扩大专利授权范围,纳入 4G/5G 交叉声明专利;另一方面明确永久免除 2024 年相关侵权追责。中兴对此两项内容均提出异议并修改草案,双方就条款措辞再度拉锯。

法院认定,在核心价格已先行确定的情况下,三星利用谈判优势,在未额外支付对价的前提下,将中兴大部分5G 标准必要专利纳入授权范围。尽管中兴在文本修订中尽力争取,但受制于当时的弱势处境,最终被迫接受该条款。纵观整个谈判过程,双方仅针对 4G 专利开展了详尽的技术比对与权利要求梳理,并未对 5G 专利做同类技术核验,也印证了中兴的 5G 专利在本次协议中未获得合理对价的说法。

4.测算层面的缺陷

两份协议在费率拆解环节存在不确定性:既往销售折扣比例会直接影响最终推算费率,采用不同折扣假设,测算结果会出现明显浮动,一定程度削弱了数据稳定性。另外,2021 PLA 还因授权范围、5G 专利界定等问题,与中兴—苹果协议形成显著条款差异。

5.法院最终认定

两大协议表面上具备良好可比性,是本案费率测算的首选参照;法院基本采信中兴主张,认定协议确实受到多重非FRAND 因素影响。中兴明知低价授权会对后续许可形成不利参照,但出于回笼资金、搭建对外授权业务的现实考量,仍选择签约,低价是其当时弱势谈判地位的客观结果。但对比 ENINDDSVOX 等其余参照协议,两大协议仍是全案透明度最高、关联性最强的可比依据,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选取中兴 - 苹果 2020 协议作为核心测算基准。

同时,法院在两份协议中优先选择中兴— 苹果 2020,理由在于:5G 覆盖明确完整,无解释争议;非 FRAND 影响弱于 2021 PLA;拆解更简单、争议更少;无需处理复杂的 CNS 条款。

未完待续,下篇将聚焦核心协议条款争议,逐层拆解费率测算分歧及司法认定逻辑,还原法院3.92亿美元对价的完整推演过程,敬请持续关注。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前三起分别为:Unwired Planet v Huawei2017),首次确立英国法院对全球 SEP 许可的管辖权及可比协议优先方法;InterDigital v Lenovo2023),进一步细化可比协议拆解规则并以总额形式确定 FRAND 对价;Optis v Apple2023),明确 FRAND 区间与 “broad axe” 估算规则,并延续以真实许可作为核心依据的路径。

2】本文梳理过程中还参考了:三星中兴案,时间线梳理,https://mp.weixin.qq.com/s/pOdYcuhS9IAzQ99CLUwAKQ,发布日期:2026510日。

3】具体参见公众号PRIP Research 2025719日文章:“附判决 | 德国慕尼黑法院颠覆SEP规则——新“三星 v 中兴”框架引发全球关注”。

4】涉案专利EP3580883名称为“NR-DMRS序列设计的方法和装置”,涉及5G NR通信领域。过往实践中,慕尼黑地区法院通常被认为对SEP权利人较为有利,被告方基于FRAND义务的抗辩获得支持的比例较低。参见德国法院驳回三星禁令请求,中兴FRAND谈判行为获认可,https://mp.weixin.qq.com/s/Kw9Kj32gR8I4cTTC9Z6rvA, 发布日期:2026-4-7.

5】参见UPC曼海姆分庭向三星、中兴发出和解提案, https://mp.weixin.qq.com/s/GE95L6ImvTX9D2P3HcSKwA,发布日期:2026514日。

620251月,巴西法院授予中兴临时禁令,禁止三星在巴西销售侵权产品,违规每日罚款50,000雷亚尔。20253月,三星缴纳保证金后,临时禁令因三星提起中间上诉而暂缓执行。20262月,巴西里约热内卢上诉法院第14民事法庭维持临时禁令,驳回三星抗辩,认定中兴具备胜诉可能性,将每日罚金调整为25,000雷亚尔。参见巴西:为中国专利持有人提供高杠杆优势的重要司法管辖区,https://mp.weixin.qq.com/s/_tFAuu2BQ3OFEf0Xth-eDA,发布日期:2026521日。

7】主要理由如下:1. 选择管辖法域不构成恶意。中兴选择中国重庆法院确定全球FRAND费率,并非出于恶意,不能仅因选择其他法域就认定其违反善意义务。2.临时许可宣告不当。一审临时许可宣告被认定为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不应通过临时许可工具迫使当事人就管辖法域作出让步。3. 平衡双方利益。上诉法院强调临时许可制度应聚焦于过渡期财务安排,而非干预管辖选择,避免成为当事人争夺管辖权的工具。参见英国上诉法院推翻三星/中兴临时许可一审裁定,https://mp.weixin.qq.com/s/788BS9JfhvOw9Pg7WWlW0A,发布日期:2025113日。

8】在一些文章中,也将之直译为“宽斧原则”,如赵烨律师团队作品:“双城记:中兴三星案的中英两份 FRAND 费率判决深度解读”即作此翻译。

9】平衡付款(balancing payment),本案属于双向交叉许可,双方互相持有对方专利的使用权,正常情况下会互相抵扣专利费。最终由专利价值更低、应付费用更少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差额净费用,该笔最终结算的一次性净差额费用,即为平衡付款。

作者:仲春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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