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祺 | 从维达尔致欧委会信函看欧盟专利禁令比例原则适用困境及NPE/PAE风险规制


作者 | 王子祺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目次
一、引言:维达尔致信欧盟的动因与关切
二、欧盟在专利领域重点关注的两大议题
三、维达尔信函的核心观点
四、结语:从规则失衡到动态调适的治理探索
一引言:维达尔致信欧盟的动因与关切
近年来,随着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正式运行、标准必要专利(SEP)争议的持续升温以及第三方诉讼融资市场的快速发展,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正面临新的制度挑战。在此背景下,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简称“欧委会”)于2026年1月发布《知识产权执法指令适用情况后续研究报告》(Follow-up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rective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对欧盟第2004/48/EC号《知识产权执法指令》(以下简称“IPRED”)在成员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系统评估。[1]该研究由欧委会内部市场、工业、创业与中小企业总司知识产权处牵头组织,安永(EY)与Technopolis Group具体承担研究工作,旨在以2017年评估结果为基础,进一步考察IPRED各项具体制度在成员国的运行效果,并为欧盟未来知识产权执法政策调整与完善提供实证依据。
2017年,欧委会就已肯定IPRED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执法效率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指出,各成员国在执法措施、程序适用以及救济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协调与统一仍有进一步推进的空间。本次后续研究将关注重点进一步聚焦于包括比例原则适用和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PAEs)在内的五大议题,意在回应近年来知识产权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由此可见,本次研究已不再局限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而是更加关注权利保护、市场竞争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制度平衡。特别是其中对于比例原则与PAE问题的讨论,反映出欧盟立法体系正尝试突破传统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过度强调权利保护的单一逻辑,转而寻求更加兼顾创新激励、产业发展与市场秩序的治理框架,这一趋势也旨在对德国法院等专利强保护司法立场形成一定的调节和缓冲。这一转向与近年来欧盟出台的《欧洲经济安全战略》《外国补贴条例》等政策文件所体现的整体治理思路一脉相承,反映出欧盟在技术竞争加剧与产业安全考量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对知识产权制度功能定位的重新调整。鉴于专利主张实体(PAE)在非实施主体(NPE)中占据较大比例,且业界多沿用NPE这一术语进行讨论,为行文简洁,下文统一以NPE指代。
欧盟后续研究报告所释放出的政策信号,很快引发了产业界的广泛关注。2026年3月,知识产权创新联盟(IP2Innovate)、欧洲汽车制造商协会(ACEA)、应用程序协会(ACT)、欧洲计算机与通信工业协会(CCIA Europe)、欧洲汽车供应商协会(CLEPA)以及公平标准联盟(FSA)等六家行业组织联合致信欧委会,呼吁对实施已逾二十年的IPRED进行针对性改革。[2]相关组织指出,尽管IPRED明确要求知识产权救济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要求,但在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该原则并未得到充分落实,禁令救济在相当程度上仍呈现出较强的自动化倾向。尤其是在复杂产品与专利密集型产业中,禁令所产生的市场排除效应往往远超涉案专利本身的技术贡献,使专利权人特别是NPE得以借助禁令威胁获得超出专利实际价值的谈判优势与许可收益。这种结构性失衡不仅可能扭曲许可谈判秩序,而且可能对创新投入、供应链稳定以及市场竞争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相关行业组织主张进一步强化比例原则在专利案件中的适用,推动禁令救济回归利益衡量与个案审查的基本逻辑,以实现专利保护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合理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围绕专利禁令救济中的比例原则适用与NPE风险防范所产生的制度争议并非欧盟所独有,亦是美国专利制度长期面对的重要问题。基于此,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于2026年5月12日就IPRED后续跟踪研究报告向欧委会致信。[3]维达尔指出,NPE风险并非停留于理论层面的制度担忧,而是美国专利制度发展过程中曾经真实经历并长期面对的现实问题。正因如此,即便欧盟目前尚未出现大规模NPE诉讼现象,也不意味着相关风险可以被忽视;相反,正因为问题尚处于萌芽阶段,才更有必要从制度层面提前进行审视与防范。为此,维达尔特别强调美国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确立的四要素审查框架所具有的制度价值。在她看来,eBay框架并非偶然形成的司法规则,而是美国专利制度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协调专利保护、市场竞争与公共利益关系所积累的重要经验。尽管美国学界与产业界对于eBay案判决的实际效果始终存在不同评价,但其核心意义在于打破了专利侵权成立即当然获得禁令的传统逻辑,要求法院在个案中综合考量不可弥补损害、金钱赔偿是否充分、利益平衡以及公共利益等因素,从而避免禁令救济的机械适用。对于NPE所可能引发的过度议价与专利劫持(hold-up)风险而言,这种以个案利益衡量为基础的审查机制具有重要的制度约束功能。更为重要的是,维达尔指出,比例原则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而应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适用效果,即法院能否通过具体案件审理将其转化为实质性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据此有效限制禁令救济可能产生的过度排除效应。
二欧盟在专利领域重点关注的两大议题
如前所述,与此前侧重考察IPRED实施效果及成员国执法协调性的评估思路不同,本次后续研究更加关注知识产权执法体系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其中,比例原则在专利禁令中的实质适用以及NPE可能引发的制度风险,不仅是报告重点讨论的两项核心议题,也是维达尔此次致函欧委会所着重回应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首先对报告在这两方面的基本立场与主要结论进行梳理,以此作为理解其后续论证逻辑与制度主张的前提。
(一)比例原则:从规范确认到实质适用的现实落差
在比例原则适用层面,欧委会已重点关注到专利禁令救济存在的“自动化”适用倾向。IPRED第3条明确要求,为确保知识产权执行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有效性、比例性与威慑性。但后续研究发现,比例原则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适用方式存在明显差异。部分成员国将其作为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于所有司法活动,另一些成员国则通过知识产权专门立法予以明确规定,这种规范基础上的差异致使各成员国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审查标准与裁判逻辑难以统一。实证研究显示,在2015年至2020年间统计的635件欧洲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最终签发永久禁令的比例高达94%,而裁判过程中明确援引、讨论比例原则的案件仅占0.6%。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即便比例原则已被纳入欧盟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体系,但其在专利禁令领域的实际约束功能仍相当有限。尤其是在德国等专利诉讼活跃的司法辖区,一旦认定专利有效且侵权成立,法院通常会直接授予禁令,而较少就禁令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市场后果以及公共利益因素进行深入审查。在复杂产品、专利丛林以及SEP广泛应用的技术环境下,这种做法引发了争议。部分产业界利益相关者认为,仅依据侵权事实授予禁令,可能使专利权人获取远超其专利实际技术贡献的谈判优势;而部分专利权人则认为,禁令救济是专利排他权的重要保障,过度强化比例原则审查可能削弱专利保护效果,甚至纵容故意侵权行为。
为推动比例原则在欧盟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统一、规范适用,报告提出如下具有针对性的优化路径。其一,建议欧委会通过发布官方指南、指导性建议等软法工具,明确法院审查专利禁令比例性的核心考量要素,具体涵盖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禁令对被告产生的经济冲击、侵权产品的市场价值以及涉案专利在复杂产品体系中的技术权重等,以此协调各成员国的司法裁判思路。其二,推动欧委会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协同联动,搭建成员国法官交流机制,促进比例原则适用的司法经验互通,逐步形成共同的司法认知。其三,建立常态化跟踪评估机制,持续监测各成员国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及时研判软法措施的实施成效,为后续制度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二)NPE风险:禁令救济异化助长专利投机行为
对于NPE问题,报告指出,尽管欧盟整体范围内尚未出现类似美国的大规模NPE诉讼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欧洲不存在相关风险。从现有实践来看,德国等专利诉讼活跃司法辖区已经呈现出NPE活动高度集中的趋势,其背后反映的正是特定制度环境对NPE商业模式所形成的激励效应。相较于美国较高的损害赔偿和复杂的诉讼程序,欧洲整体较低的赔偿水平与相对高效的司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NPE诉讼的规模化扩张。但与此同时,德国等国家长期存在的要求双方在法庭诉讼中必须谈判全球许可的价格、自动禁令模式、比例原则适用不足以及禁令救济门槛较低等因素,仍为NPE利用专利诉讼获取谈判优势提供了重要空间。此外,NPE的商业模式并不以专利技术的实际实施或产品市场化为主要获利来源,而是主要依赖专利许可、侵权和解及诉讼收益实现商业回报。在复杂产品高度集成、专利丛林广泛存在的技术领域,NPE通常仅需主张少量专利权利,便可能借助禁令救济所带来的产品下架、供应链受阻乃至市场经营中断等潜在风险,对被诉企业形成威慑性谈判压力,迫使被诉企业接受高额和解或许可安排。此种情况下,禁令所产生的市场排除效应已经远远超出专利本身的技术价值,易被异化为一种具有高度杠杆性的谈判工具。
正因如此,报告特别强调,在评估禁令救济是否适当时,法院应适度关注原告主体的性质及其商业模式,并将专利权人性质、侵权产品经济价值、禁令对被告及市场的影响等因素纳入比例性评估框架。报告认为,更严格且更具实质性的比例原则审查不仅有助于遏制NPE依赖禁令压力获取高额许可收益的商业模式,也能够降低企业因高额诉讼成本而减少研发投入的风险,从而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激励之间的平衡。此外,报告还强调应进一步提升专利诉讼裁判的透明度,并持续观察UPC在比例原则适用方面的发展趋势,以评估其裁决是否能够在欧盟范围内发挥统一裁判标准、协调执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三)小结
比例原则与NPE问题虽然分别涉及专利禁令救济规则与市场主体行为,但二者实际上共同指向专利执法体系中的利益失衡风险,反映出欧盟对于专利权行使边界及其市场影响的持续关注。比例原则的适用不足所导致的自动禁令现象,为专利权人尤其是NPE提供了强有力的谈判杠杆,而NPE的活跃又进一步放大了禁令救济可能带来的市场扭曲效应。不过,欧委会并未将上述问题归因于IPRED规范设计本身的缺陷。相反,研究报告认为,比例原则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基本原则已经被明确纳入IPRED框架,其问题更多在于成员国之间适用标准不统一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落实不足。因此,欧委会在本次研究中并未主张通过修订IPRED重塑专利禁令规则,而是倾向于借助软法指引、司法协调以及裁判透明化等方式推动比例原则的实质化适用。
三维达尔信函的核心观点
(一)美国专利禁令制度的持续争议与利益平衡
维达尔直言,eBay案判决并非最高法院的偶然创设,而是美国专利制度改革长期利益博弈与政策讨论的结果。早在《美国发明法案》改革之前,美国国会便已围绕专利自动禁令的合理性展开持续讨论,并尝试通过立法引入衡平法意义上的利益衡量机制。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法院在eBay案中确立四要素审查标准,将专利禁令纳入传统衡平法框架之中,使专利侵权案件与其他联邦民事案件适用统一的禁令审查标准,从而改变了专利领域长期存在的禁令优先适用倾向。
尽管eBay案在司法层面确立了个案权衡的裁量框架,但由于利益相关方的分歧,《美国发明法案》最终并未将专利禁令规则以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此后,围绕专利禁令制度的分歧继续在立法层面显现。旨在推翻eBay四要素测试、恢复专利侵权案件中禁令救济优先地位的《恢复专利权利法案》历经多届国会迭代提案和审议,仍始终未能落地,这恰恰说明美国两党、各行业对专利禁令规则改革存在难以弥合的分歧。无论是彻底否定eBay框架、回归自动禁令模式,还是完全限制专利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均无法适配复杂的产业生态。
维达尔指出,eBay框架本身具备较强的包容性与平衡性,合理适用该规则能够充分保障实体创新企业在遭遇恶意侵权时获得必要的禁令救济,维护创新激励与市场竞争秩序,也能够避免自动禁令规则可能诱发的制度失衡和市场扭曲。综上,美国针对专利禁令救济的规则适用、司法标准与立法改革始终未有定论,相关政策与司法实践仍处于持续辩论、动态博弈之中,尚未有一致意见。
(二)NPE诉讼扩张及其对专利执法制度的挑战
维达尔在来信中明确提出,创新促进理事会对NPE风险的认知相对片面,且明显低估了其商业模式可能对创新生态、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专利制度运行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对欧盟的政策建议存主张缺乏必要的风险考量。
首先,从商业模式来看,维达尔强调,应当将以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为目标的科研机构、高校等非实施主体,与以专利维权和许可变现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专利主张实体加以区分。后者通常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研发、生产制造或市场竞争,而是通过集中持有专利并依赖诉讼或许可收益实现商业回报。正因如此,其利益诉求与传统创新主体存在本质差异,其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削弱专利制度促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制度功能。
其次,维达尔指出,现有关于NPE影响的统计数据往往难以全面反映其真实社会成本。相关研究通常仅关注许可收益、和解金额以及部分诉讼支出等可量化指标,却忽视了更为深层且难以货币化的外部性损失。对于被诉企业而言,NPE诉讼不仅意味着高额律师费用和程序成本,更会改变企业的资源配置结构:企业需要将原本投入研发和市场拓展的人力、资金与管理资源转向合规审查和诉讼防御;同时,持续存在的侵权风险和诉讼不确定性也会降低企业对高投入、高风险创新项目的投资意愿。由此可见,NPE问题并非单纯的交易成本问题,而是可能对创新激励机制和资源配置效率产生持续影响的结构性问题。在此基础上,维达尔援引美国长期司法实践和产业数据说明NPE问题的现实危害。相关统计显示,NPE已成为提起美国专利诉讼的重要主体,其发起案件长期占据较高比例,并给企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且NPE诉讼具有明显的对象选择倾向,即优先针对资金实力有限、抗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起诉讼。在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信息不对称压力下,此类企业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和解,进而形成诉讼压力上升—防御性支出增加—研发投入收缩的负向循环,对社会整体福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维达尔还特别强调,近年来NPE问题在资本介入背景下表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趋势。一方面,第三方诉讼资助机构大规模入局专利诉讼市场,使得相当比例的NPE案件由专业投资资本主导,这不仅大大降低了NPE发起诉讼的资金门槛,也进一步强化了其批量化提起专利诉讼和集中主张权利的能力。另一方面,2025年美国NPE诉讼数量再度增长,充分说明该问题并非短期市场波动,而具有较强的持续性和反复性,不容小觑。
基于上述经验,维达尔特别提醒欧盟,虽然当前欧盟尚未出现NPE大规模泛滥的局面,但随着第三方诉讼资助市场持续扩张,欧洲同样面临专利主张实体借助制度差异进行跨法域布局和制度套利的潜在风险。美国经验表明,专利主张实体往往倾向于向救济规则更为有利、程序约束相对宽松的司法辖区集中。因此,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过程中,欧盟有必要充分关注NPE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从而维护创新生态与市场竞争秩序的稳定运行。
(三)美国SEP禁令规则的多元分歧与个案裁量逻辑
维达尔以2021年美国司法部、专利商标局与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联合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与救济政策声明草案》及其所收到的公众咨询意见为切入点,揭示了美国在SEP禁令救济问题上长期存在且难以消弭的制度分歧。此次意见征集共收到150余份实质性反馈,意见主体涵盖国会议员、前政府官员、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企业、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外国政府以及行业协会等多个利益群体。通过梳理具有代表性的意见立场,维达尔指出,上述分歧并非单纯的利益博弈,而是源于SEP兼具专利私权属性与标准公共属性所引发的结构性利益冲突。一方面,专利权人及创新主体强调禁令救济对于维护FRAND谈判秩序、防范高效侵权以及保障创新回报的重要意义,主张继续适用eBay案确立的传统衡平法分析框架,反对针对SEP建立特殊化的限制规则;另一方面,实施人及下游产业组织则认为,SEP嵌入复杂产业链和标准化体系之中,在权利人能够获得充分金钱补偿的情况下,过度依赖禁令救济可能会引发专利劫持,进而抬高交易成本、阻碍技术扩散并损害消费者利益。
鉴于上述两种立场均具有不可忽视的合理依据,各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均需被兼顾,美国政府最终选择在2022年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既未恢复2013年的政策框架,也未正式采纳2021年《政策声明草案》,而是维持政策层面的相对克制,将相关争议继续交由司法实践通过个案裁判加以协调和平衡。维达尔认为,这一决定本质上体现了美国在SEP治理问题上的审慎态度,即承认相关争议难以通过统一的政策规则彻底解决,而应保留必要的司法裁量空间,交由法院依据eBay案所确立的衡平法框架,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开展利益衡量与个案审查。鉴于各方立场长期难以形成共识,依托灵活的个案裁判范式,更能够妥善协调创新激励、技术扩散与市场竞争交织的复杂利益关系。
(四)比例原则框架下欧盟专利执法改革的路径选择
首先,维达尔对欧盟2026年IPRED后续研究报告的价值予以肯定,认为报告得出的欧盟各国对比例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尚不统一、高昂的维权成本制约中小知识产权主体进行维权,以及NPE诉讼在欧盟多数成员国尚未蔓延等结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主张欧盟现阶段无需仓促启动IPRED立法修订,应立足现有实证结论稳步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
其次,维达尔将专利执法规则置于欧盟整体创新竞争战略的宏观框架下加以审视。她指出,欧盟出台的《竞争力指南》(Competitiveness Compass)及《数字综合监管条例》(Digital Omnibus Regulation Proposal)提案的核心目标,在于降低创新成果的商业化门槛、提振市场创新投资意愿。而实现上述目标的关键,并非片面地弱化专利权保护或收紧禁令适用,而是构建兼具稳定性与弹性的专利执法体系。她认为,欧盟在“华为诉中兴”案中确立的SEP争议处理框架,以及统一专利法院逐步发展的相关判例规则,已经构建起较为成熟的利益平衡机制——依托个案事实展开比例原则审查,通过引导当事人进行善意许可谈判,规制专利劫持与反向劫持行为,严格把控禁令救济的适用边界。据此,维达尔主张欧盟应避免制度设计走向极端,继续坚守以个案裁量、比例审查为核心的制度逻辑。
最后,维达尔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持续迭代、动态调适的治理过程。结合美国eBay案的实践经验,她警示称,即便经过严密论证的制度设计,在长期实践中也可能衍生出各类预期之外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eBay案确立的四要素审查标准,打破了自动禁令的传统规则,但时至今日仍未能彻底化解NPE诉讼问题,相关制度效果也始终饱受争议。这一实践教训亦表明,评估知识产权政策不能仅停留在法律文本的静态解读,更需要结合市场运行、许可实践与产业创新态势开展长期观察与实证分析。欧盟当前充分展开调研评估,持续检视比例原则落地成效的治理路径,恰恰契合现代创新治理所要求的审慎性与理性。
四结语:从规则失衡到动态调适的治理探索
长期以来,欧盟依托IPRED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框架,为区域内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专利保护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然而,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标准化技术广泛应用以及复杂产品产业链不断延伸,传统以排他权保护为中心的专利执法逻辑开始面临新的现实挑战。比例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形式化适用、专利禁令的准自动签发倾向以及由此形成的市场排除效应,逐渐催生了制度失衡的结构性问题,难以适配数字时代专利密集型产业、复杂集成产品的创新发展需求。在专利价值越来越依赖技术协同和产业融合的背景下,禁令救济的影响范围已超越个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而直接关联供应链稳定、市场准入秩序、技术扩散效率乃至产业竞争格局。因此,如何防止禁令救济被异化为获取超额议价优势的工具,并在专利排他权与产业公共利益之间建立更加合理的协调机制,已逐渐成为欧盟知识产权治理无法回避的核心议题。
而维达尔的来信为欧盟破解专利执法困局提供了宝贵的域外经验与理性反思。美国eBay案与后续数十年司法实践印证了一个核心逻辑:现代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绝非绝对化的权利保护,而是在专利权排他性、市场竞争秩序、公共利益与创新激励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同时,维达尔对NPE产业化风险、资本介入专利诉讼、中小企业维权困境的深度剖析,也为欧盟敲响了警钟:在欧洲第三方诉讼融资市场持续扩张、统一专利法院落地运行的背景下,欧盟若延续现有宽松的禁令适用规则,或将重蹈美国NPE诉讼泛滥的覆辙。
事实上,欧盟近年来已尝试通过制度改革回应专利治理体系中的结构性矛盾,但相关改革进程始终伴随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协调与利益博弈。尽管2025年《标准必要专利(SEP)法规》提案因利益协调失败而最终撤回,但其所试图回应的专利劫持、许可失衡与市场竞争扭曲等问题依然存在。此次IPRED后续研究对于比例原则与NPE问题的关注,体现出欧盟在SEP改革受挫之后,在知识产权执法层面重新寻求制度平衡路径的又一次尝试。
对于欧盟而言,此次制度反思既是回应当前专利禁令争议与NPE风险的现实需要,也是其在全球知识产权规则竞争中塑造更加平衡、理性与可持续治理模式的重要契机。
诚如维达尔所述,面对复杂创新生态下多元利益主体的诉求冲突,知识产权治理已难以为单一价值目标所主导。美国eBay案后长期的司法演进,以及近期Collision诉三星案中法院继续适用eBay四要素分析并驳回禁令请求的裁判实践,均表明避免自动授予禁令、有效规制NPE风险,对维护本国经济仍具有重要价值与指引意义。归根结底,各国唯有立足自身产业结构与发展阶段,持续调适制度尺度,方能使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回归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本旨。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See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Internal Mar ket, Industry, Entrepreneurship and SMEs, Follow-up study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rective on th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ublications Off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2026, https://data.europa.eu/doi/10.2873/9680583
[2]See https://ip2innovate.eu/eu-news--media/multi-association-letter-evp-sejourne-ipred/?lid=5181
[3]See https://www.linkedin.com/posts/kathividal_vidal-letter-to-european-commission-activity-7462124873910415360-MClR
[4]See Case 2:23-cv-00587-JRG,available at https://cdn.patentlyo.com/media/2026/05/Collision-Samsung-Permanent-Injunction-Order.pdf
作者:王子祺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