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诚 | 新形势下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界定及滥用行为研究


李嘉诚 | 某互联网公司专利许可研究员
目次
一、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二、权利用尽情况下的重复收费——统一相关市场下的双重收费构成权利用尽违反
三、编解码拆分许可下的过高收费——突破FRAND定价下的竞争秩序破坏
四、结语
视频编解码技术是现代视频产业的底层通用技术,支撑终端制造、流媒体服务、云服务等全业态发展,成为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力。对硬件终端来说,编解码技术是实现视频播放、优化功耗、提升设备兼容性的有力支撑,直接影响终端产品的使用体验与市场竞争力;对流媒体平台而言,高效的编解码技术能有效压缩传输带宽、降低内容分发成本,为内容规模化运营奠定基础;而在云服务、云转码等云端领域,编解码技术也是实现云端实时处理、多端适配的重要技术依托。
在H.264/AVC时代,MPEG LA主导市场,主要向终端设备制造商收费,形成了向终端业态收费的行业惯例。[1]进入H.265/HEVC与H.266/VVC时代后,许可市场呈现出两大特征:一是专利池许可与双边许可并行发展,二是许可业态从终端领域延伸至流媒体领域,市场主体也更加多元——既有HEVC Advance、VVC Advance、VCL等聚焦终端领域的专利池,也有VDP、Avanci Video等面向流媒体领域的专利池,诺基亚、InterDigital等独立专利权人则同时面向终端与流媒体领域提供双边许可服务。[2]
本文认为,针对各类业态提供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均构成一个统一的相关市场,且目前该相关市场中部分权利人/专利池所推行的许可政策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疑。
一 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1.相关商品市场界定
根据市监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之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主要是技术市场和实施标准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市场,主要采用需求替代分析的方法进行具体界定,也可以采用供给替代分析的方法进行界定。[3]结合前述规定以及视频产业的实际情况,本文从需求替代分析以及供给替代分析两个角度,论证针对各类业态进行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构成一个统一的相关市场,并非因被许可业态的差异便对相关市场进行分割独立。
(1)需求替代分析
需求替代分析,是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从需求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4]带入到相关SEP许可领域的话,分析关键应在于,如果假设视频编解码SEP许可价格发生显著且非临时性的上涨后,被许可方是否会转向其他替代技术或替代解决方案,而这一分析的核心是,不同业态的被许可方是否面临相同的替代困境,进而印证其是否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首先,技术层面上,各被许可业态在技术锁定下都不存在转向替代技术的现实可行性,且这种困境具有全业态统一性。
标准是指由标准组织牵头制定出的一组规则/指南,其作用是使不同设备商制造的设备以及不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彼此之间可以互通互联。具体到视频产业中来看,目前全球范围内应用最广泛的标准是由ITU与ISO/IEC组织联合制定的H.26X系列标准,主要包括H.264/AVC、H.265/HEVC以及H.266/VVC,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等各类业态所面临的许可问题,均主要集中在同一套H.26X系列标准对应的SEP之上。以一段短视频的诞生与消费为例,创作用户使用手机录制一段视频并将该视频上传至短视频平台之上,短视频平台将其进行分发,观看用户再使用手机访问短视频平台对该段视频进行播放。在上述各环节之中,均涉及到针对视频的编码与解码,这就决定了手机等各类终端、短视频平台等各类流媒体平台、乃至中间环节所涉及的云服务,必须支持相同的技术标准,不存在针对某一业态的专属标准或专属SEP许可。在需求替代分析的视角下,尽管目前市面上存在包括AV1/VP9等竞争标准,但在全产业均需以相同标准互通互联的前提下,只有全产业全部企业统一更换标准才可能实现真正的技术切换,加之产业内部针对不同标准性能的考量,视频产业中的各业态实际上早已被H.26X系列标准锁定,根本不具备切换标准技术路径的现实可行性。这种全业态共享同一标准、面临相同替代困境的特征,说明各类业态的SEP许可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具备构成统一相关市场的技术基础。
再者,经济层面上,各被许可业态在成本锁定下亦都不存在转向替代技术的现实可行性,进一步印证各业态许可的统一性。
目前,视频产业各业态普遍采用H.26X系列标准已是既定的技术选择事实。终端厂商围绕该系列标准完成芯片设计、固件开发与产品量产,实现编解码能力的深度集成;流媒体平台基于 H.26X 标准开展内容编解码、码率适配与分发传输,保障跨终端兼容播放;云服务企业亦在云端编解码、实时直播等业务架构中采用 H.26X 标准进行技术部署。各方均已完成系统性技术适配与规模化商业应用,构成行业既定的技术实施格局,且这种适配均基于同一套H.26X系列标准,不存在针对某一业态的独立技术适配体系。在此基础上,各业态经营者已在研发、生产、运营及基础设施层面投入巨额沉没成本,形成高度固化的技术依赖。硬件厂商的芯片架构、流媒体平台的技术建设体系、云服务商的底层处理逻辑均深度绑定 H.26X 系列标准,无论何种业态,全面切换标准都将面临极高的技术改造成本、兼容性风险与业务中断代价,均不具备切换标准技术路径的现实可行性。这意味着,各类业态的被许可方在面对视频编解码SEP许可价格上涨时,均无有效的替代路径,其需求具有高度同质性,进一步说明各类业态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应纳入同一个相关市场进行考量,而非按业态分割。
(2)供给替代分析
供给替代分析,是根据其他经营者改造生产设施的投入、承担的风险、进入目标市场的时间等因素,从经营者的角度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5]在SEP许可市场,该分析法关注的是在许可价格上涨时,其他经营者能否迅速进入许可市场,提供可替代的许可服务,而这一分析的关键,在于判断供给侧的替代可能性是否覆盖所有业态,进而印证各类业态的SEP许可是否构成统一相关市场。
首先,标准制定与推广壁垒极高,限制竞争者进入许可市场,且这种壁垒对所有业态的许可供给形成统一约束。
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商业价值高度依赖国际通用标准,而一套成熟、兼容、可规模化部署的编解码标准,从技术研发、方案验证到在 ITU、ISO、IEC 等国际组织完成立项、评审、测试与最终通过,需要跨学科顶尖团队长期攻关、巨额资金持续投入以及全球产业主体广泛共识,周期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这套标准一旦确立,便会同时适配硬件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等各类视频业态,不存在针对某一业态单独制定的专属编解码标准,也不存在针对某一业态的专属SEP许可供给。即便新主体研发出替代性编解码技术,也难以在短期内推动其成为国际公认标准,更无法建立覆盖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的完整产业生态。缺乏标准背书与生态支撑,任何新的技术方案都不具备成为 SEP 并进入许可市场的现实基础,外部竞争者难以对现有许可市场形成有效供给替代,且这种供给约束适用于所有业态,说明各类业态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共享同一个供给市场,无法分割为独立市场。
再者,SEP不可替代的必要属性,导致单个权利人涨价无法被其他权利人替代,且这种约束对所有业态的被许可方均具有统一性,进一步印证统一相关市场的合理性。
视频编解码领域的每件SEP具有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不可替代性,理论上,硬件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等各类业态实施某一H.26X系列标准,均需获得该标准下全部必要专利的许可,任何一件 SEP 的缺失都将导致标准无法合规实施,不存在针对某一业态的专属 SEP,各类业态的被许可方所面临的 SEP 许可约束都完全一致。因此,即便某一SEP权利人提高许可费率,无论被许可方是终端厂商、流媒体平台还是云服务企业,均既不能跳过该专利,也无法通过选择其他 SEP权利人的许可来规避涨价,更无法通过市场选择迫使涨价权利人回调费率。这种全业态面临相同供给约束、无独立供给替代路径的结构性特征,说明各类业态的 SEP 许可并非相互独立的市场,而是同属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相关市场。
2.相关地域市场界定
根据市监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之规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商品市场亦同样采用替代性分析的方法进行界定。当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时,在个案中界定相关地域市场,需综合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标准实施、专利权保护等方面的地域性特征等因素。[6]具体到视频编解码SEP领域,各业态实际上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视频编解码标准,加之SEP许可一般系以全球范围内提供一揽子许可。因此,对于终端、流媒体以及云服务等各业态的被许可方,其实际面临的便是全球范围内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相关地域市场则是全球范围内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市场,目前主要是H.26X系列标准对应SEP的全球许可市场。
3.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7]在华为 VS. InterDigit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基于涉案标准中每一个必要专利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专利权人在涉案标准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在相关市场内具有阻碍或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根据涉案双方实质进行情况,涉案实施人亦无法通过SEP的交叉许可来制约涉案权利人,因此,认定涉案权利人在基于涉案标准对应的全球SEP组合与涉案实施人进行许可谈判时,具备控制涉案实施人使用其所持有的SEP的价格、数量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认定涉案权利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8]
对于视频编解码SEP而言,许可方在前述界定的相关市场中针对各业态下的被许可方开展许可,相关许可方亦在涉案视频编解码标准中的每一个SEP许可市场均拥有完全的份额,完全具备在许可谈判中控制所持有SEP价格、数量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因而应当认为视频编解码SEP权利人在前述界定的相关市场中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二 权利用尽情况下的重复收费——统一相关市场下的双重收费构成权利用尽违反
在统一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相关市场中,SEP专利池/专利权人在大部分终端企业已就全产业链使用需求支付许可费的前提下,出于扩大许可收益的考量,就相同专利再次向流媒体等视频产业其他业态主张许可并收取费用,具有违反权利用尽原则的嫌疑。该行为不仅涉嫌拆分产业业态、重复获利,违背专利保护与产业流通效率相平衡的核心法理精神,更涉嫌利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滥用专利权,进而引发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不当后果,不利于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市场中权利用尽的适用场景
在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实践中,权利人及专利池常以终端业态实施的是SEP中的装置权利要求,流媒体等其他业态实施的是相关方法权利要求为由,主张其在与终端业态达成许可协议后,再针对其他业态开展许可并不违反权利用尽原则,亦不构成重复收费。但结合《专利法》相关规定[9]以及全国人大相关释义[10],权利用尽的本质是专利权人就专利技术的首次合法实施获得合理对价后,不得就同一技术的后续合法实施重复主张权利,以平衡专利权保护与产业流通效率,防止垄断性重复收费。
一方面,同一专利中的装置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本质上归属同一套视频编解码技术,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标准实施的完整技术方案。在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等各业态同属统一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相关市场的前提下,人为拆分装置与方法权利要求,向不同业态分别收取许可费,本身就存在重复收费、拉高产业累计许可费率的嫌疑,与权利用尽原则的立法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当前部分观点所主张的“方法权利要求不适用权利用尽”,实则是我国现阶段《专利法》在立法层面的阶段性局限所致。从司法实践来看,美国已通过经典判例明确否认该观点,我国司法机关也已逐步开展方法专利适用权利用尽的探索,逐步打破这一局限。
2.美国司法实践—方法专利权利用尽的扩张使用与重复收费禁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Quanta Computer v. LG Electronics(2008)[11]一案中,推翻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明确确立“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所有专利类型”的核心规则,否定了装置专利与方法专利在权利用尽适用上的本质区别。该案明确裁判,专利技术的首次合法销售即导致专利权用尽,无论该专利为装置专利还是方法专利,专利权人均不得就同一技术的后续合法实施重复主张权利。
该规则应用于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市场,其核心逻辑可解读为:无论专利权利要求的具体撰写形式为装置要求还是方法要求,只要权利人及专利池已就视频编解码SEP向终端企业授予许可并获得合理对价,相关专利技术已在统一相关市场中实现合法对价回收,其专利权即告用尽。在整个视频产业链中,流媒体平台、云服务企业等其他业态基于相同视频编解码技术开展的编码、解码及码流分发等行为,本质上是终端侧技术实施的产业链自然延伸,属于同一专利技术的后续合法实施,理应受到权利用尽原则的约束,权利人及专利池无权就相同专利再次向该类业态收取许可费。这一司法实践,为否定视频编解码SEP领域的重复收费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比较法支撑。
3.中国司法实践—从产品专利到方法专利的权利用尽探索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敦骏 VS. 腾达[12]一案中,明确提出核心裁判观点:若被诉侵权人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之中,且该行为或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起到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则应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构成专利侵权。该观点虽未直接涉及权利用尽问题,但明确揭示了一项重要司法认定规则——若终端等装置固化了方法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能够完整实现方法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应认定该装置的实施包含对方法权利要求的实施。
将该规则延伸至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市场,可得出明确结论:终端设备在实施视频编解码技术时,不仅涉及对SEP中装置权利要求的实施,同时也包含对方法权利要求的完整实施。从商业逻辑来看,权利人及专利池不存在主动对终端企业减免许可费的动力,其在与终端企业达成许可协议时,必然要求终端企业就装置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一并支付许可对价,即终端企业已就同一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统一支付了合理许可费。在此前提下,权利人及专利池再以方法权利要求为由,向流媒体平台、云服务企业等其他业态重复收取许可费,仍构成重复获利,违反权利用尽原则的核心精神。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被诉侵权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对于再现专利技术方案起到不可替代作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该专利方法”[13]。该条款被普遍认为是对敦骏诉腾达一案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固化,本文认为,该条款可作为我国司法机关从产品专利向方法专利扩张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探索开端,能够有效回应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市场日益复杂的司法需求,为规范重复收费行为提供重要的司法指引。
4.小结
在视频产业链中,视频的生产、分发、消费形成了终端、流媒体平台、云服务相互联动、不可分割的产业闭环,任一环节的缺失或成本失衡,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实际体验,阻碍产业的整体发展。在统一的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相关市场中,各业态被许可方面临着相同的技术锁定、成本锁定以及供给约束与替代困境,其对专利技术的需求具有高度同质性。
权利人及专利池忽视视频产业的业态关联性与许可现实,人为分割统一市场、就相同专利向不同业态重复收费,本质上是利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谋求垄断性超额收益。该行为不仅违背权利用尽原则与FRAND承诺,更会持续拉高相关市场的累计许可费率,加重企业经营负担,阻碍市场新进入者参与竞争,抑制产业技术创新,长期来看将严重危害视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 编解码拆分许可下的过高收费——突破FRAND定价下的竞争秩序破坏
在针对流媒体业态开展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的过程中,部分权利人主张编码专利不属于SEP,将编码侧与解码侧专利拆分为独立许可单元,以编码侧专利非SEP为由突破FRAND原则限制、收取超额许可费。编码与解码本是视频编解码标准不可分割的整体,编码侧专利实质具备SEP属性,此种拆分行为不仅违背SEP实质认定规则,更在视频编解码SEP许可相关市场中拉高产业累计许可费率,加重企业负担、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1.编码侧专利具有事实上的SEP属性
编码侧专利具备实施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事实必要性,其 SEP 属性可从技术本质与法定认定双重维度印证。从技术逻辑看,视频编解码标准虽遵循 “解码器规范化、编码器自由化” 原则,仅强制规定码流语法语义与解码器规范,但编码侧的语法元素生成模块必须与解码器解析逻辑唯一匹配,才能生成合标码流,该部分技术方案是实施标准的必经路径,具有不可替代性。[14]从 SEP 认定规则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15]及 ETSI[16]、ITU[17]等国际标准组织政策均明确,SEP 的核心是 “实施标准必不可少”,而非仅与标准文本形式对应。编码侧专利虽未写入标准文本,却构成标准实施的技术前提,具备事实上的 SEP 属性。同时,将编码侧专利纳入 SEP 许可范围已是行业主流惯例,Access Advance 旗下 HEVC Advance[18]、VVC Advance[19]专利池等均在公开专利清单中纳入编码侧权项,以实现编解码专利的统一许可。
2.拆分许可正在拉高产业累计费率、破坏产业正常竞争秩序
将编码侧与解码侧专利拆分许可的行为,本质上是权利人借否定编码侧专利 SEP 属性规避 FRAND 承诺,已成为推高产业累计许可费率、排除限制竞争的重要诱因。
一方面,部分权利人曾就编码侧专利向标准组织作出 FRAND 声明,却又以其非 SEP 为由拒绝按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定价,直接违反既有承诺。[20]另一方面,拆分许可不仅导致流媒体、云服务等业态在终端企业已为视频编解码SEP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又需单独为编码侧专利重复付费,更导致权利人突破FRAND原则进行单方面的过高定价,从而进一步使产业累计许可费率大幅攀升,企业经营成本显著加重。乃至干扰视频产业正常竞争秩序,破坏产业公平竞争生态。
3.拆分许可引发的反垄断司法争议
编解码拆分许可的争议已从许可谈判升级为全球范围的反垄断诉讼,诺基亚诉华纳兄弟、InterDigital诉迪士尼两案是当前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实践,均围绕编码侧专利是否属于SEP、是否应受FRAND约束展开,且均触发反垄断反诉。
(1)华纳兄弟 VS. 诺基亚[21]
2025年8月起,诺基亚先后在美国特拉华州、德国、巴西等地起诉华纳兄弟探索,并在各法域主张其多项编码侧专利不属于SEP、不受FRAND原则约束,要求流媒体平台单独支付高额许可费并寻求禁令。华纳兄弟随即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反垄断反诉,指控诺基亚实施“非法垄断计划”:先向 ITU 等标准组织作出 FRAND 承诺以推动编码技术入标,待流媒体企业被技术锁定后,又违背承诺拆分编码/解码专利,以编码侧非 SEP 为由拒绝 FRAND 定价,利用全球禁令威胁索取超额费用,涉嫌违反《谢尔曼法》与《克莱顿法》。
(2)迪士尼 VS. InterDigital[22]
2025年2月起,InterDigital 在美、德、巴西等多地起诉迪士尼,亦主张其编码侧专利非SEP、不承担 FRAND 义务,并在巴西法院获得针对迪士尼的初步禁令,禁止其使用相关编码技术。迪士尼随即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反垄断反诉,依据《谢尔曼法》第 1、2 条与《克莱顿法》第 4、16 条,指控 InterDigital拆分编码 / 解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已作出 FRAND 承诺的编码侧专利剥离为非SEP,以禁令施压实施垄断定价,排除流媒体市场竞争,并请求三倍损害赔偿与禁令救济。
4.小结
编解码拆分许可的本质,是部分权利人在统一的视频编解码 SEP 许可相关市场中,人为割裂技术整体、否定编码侧专利 SEP 属性,以规避 FRAND 承诺、实施双重收费的反竞争行为。从技术与产业实践看,编码侧专利是实施标准的必要前提,具备事实上的 SEP 属性,统一许可已是行业主流惯例。拆分许可不仅直接违反权利人向标准组织作出的 FRAND 承诺,更通过对同一标准技术方案的重复计价,大幅推高全产业链累计许可费率,显著加重流媒体、云服务等业态的经营成本。
在竞争层面,该行为借助编码侧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形成事实市场支配力,以高额许可费构筑市场进入壁垒,挤压中小平台生存空间,减少市场竞争主体,抑制技术创新与产业活力,系统性排除、限制视频编解码许可相关市场的公平竞争。华纳兄弟 VS. 诺基亚、迪士尼 VS. InterDigital等反垄断诉讼的爆发,标志着拆分许可的反竞争性已进入全球司法审查视野,规范编解码专利统一许可、严格落实FRAND承诺,是维护视频产业竞争秩序、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 结语
综上,新形势下视频编解码 SEP 许可市场是覆盖终端、流媒体、云服务等全业态的统一相关市场,相关权利人在该市场中普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部分权利人实施的跨业态重复收费、编解码拆分许可等高定价行为,既违背权利用尽基本法理与 FRAND 承诺,又显著推高产业累计许可费率,构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现实损害。华纳兄弟诉诺基亚、迪士尼诉 InterDigital 等反垄断诉讼的相继提起,表明此类行为的反竞争性已引发产业界质疑并进入司法审查范围,其合法性面临严格检验。唯有在统一相关市场框架下规范许可行为、坚守FRAND原则、禁止权利滥用,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许可生态,保障视频产业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参见:易继明《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政策》。
【2】同1。
【3】参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4】参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5】同4。
【6】同3。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8】参见:(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0】参见:中国人大网《专利法》释义。
【11】参见:https://tile.loc.gov/storage-services/service/ll/usrep/usrep553/usrep553617/usrep553617.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12】参见:(2019)最高法知民终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14】参见:范准衡《视频编解码领域编码侧专利必要性问题研究》,访问路径:https://mp.weixin.qq.com/s/Ep0NLPt8sNQMU0xmQ0e2Fw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15】同3。
【16】参见ETSI IPR Policy,访问路径: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17】参见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访问路径:https://www.iso.org/files/live/sites/isoorg/files/developing_standards/resources/docs/20221216_Guidelines_for_Implementation_of_the_Common_Patent_Policy.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18】参见Access Advance官网:HEVC Advance Patent List,访问路径:https://accessadvance.com/hevc-advance-patent-list/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19】参见Access Advance官网:VVC Advance Patent List,访问路径:https://accessadvance.com/vvc-advance-patent-list/ ,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20】同14。
【21】参见: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ded.91043/gov.uscourts.ded.91043.18.0.pdf,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22】参见:https://storage.courtlistener.com/recap/gov.uscourts.ded.90245/gov.uscourts.ded.90245.1.0_1.pdf,最后访问时间:2026年3月30日。
作者:李嘉诚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