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锋林 张艳 | 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行为法律问题分析



尹锋林 | 中国科学院大学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张艳 |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及利益关系

二、豆包AI助手经授权代客选货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三、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行为的竞争法问题分析
四、结语

在全球经济数据化、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积极推进AI技术和传统电商平台的融合。近期,中兴通讯与字节跳动合作推出系统AI手机Nubia M153,实现了系统级AI交互,可高效地跨应用执行一些诸如搜菜谱,买菜并下单配送、批量处理照片等复杂任务,从而在用户授权下进行代客选货操作。豆包AI的加持不仅提高了豆包手机的工作效率,更是大幅度提升了用户的生活便利性。然而,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所引发的纠纷也颇受关注。从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所涉及的主体及利益关系出发,探讨其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对于厘清这一纠纷背后的实质,进而找到有效的解决路径非常必要。

 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行为所涉及的主体及利益关系

用户、购物APP运营商及豆包AI运营商是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过程中的三个重要主体。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律约束条件和利益诉求目标选择决定了它们是具有不同行动逻辑的行动者,并由此形成相互嵌套、相互交织的利益关系和特定的利益联结结构。三个利益主体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诉求下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但又基于某些共同的利益诉求而需要密切合作。

(一)用户、购物APP运营商以及豆包AI运营商的法律地位、法律约束条件与利益诉求目标选择

1. 用户

豆包AI助手用户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其行为目标是在特定的立法规范及电子商务规则等约束条件下实现自身购物便利性及购物性价比的最大化。对于用户而言,其享有按自身意愿选取商品的权利、决定是否付款购物的权利以及是否向豆包手机AI助手进行授权等权利,而其核心利益诉求目标是在最大程度节约自身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情形下,以最便捷的方式购买到自己心仪的、性价比最高的商品。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件商品或选择某项服务,不仅仅关心其价格、质量、品牌,还会特别关注从选货到订货,再到支付全过程的便利性。用户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保护,但在购物APP运营商和AI手机运营商掌握技术把控权的格局下,用户有时又难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2. 购物APP运营商

购物APP运营商既是APP交易服务的提供者和APP交易平台运营商,也是链接供应商、消费者及平台资源的核心中介。它主导应用商店或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负责购物APP的使用规则制定、流量资源配置等,并通过商品(服务)交易或佣金收入、广告与推广服务、增值服务或会员制度、数据变现与增值服务等盈利。购物APP运营商出于最大化自身收益的经营逻辑,通过吸引更多用户,提升用户购物体验来刺激用户的消费,并通过投放广告营销业务等商业模式而盈利。

3. 豆包AI运营商

豆包AI运营商作为AI Agent服务的提供者,根据用户的要求向其提供定制化的购物服务。豆包AI运营商借助AI工具,越过购物APP平台所预设的交互中介,直接对接购物服务,实现AI助手从商品浏览、商品比较到商品下单的全过程购物流程。豆包AI运营商与用户之间关于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的使用及相关服务事宜所订立的约束性协议,对于双方在应用场景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基于用户服务协议的手机用户与购物APP运营商的关系

用户在下载并使用购物APP时,实际上是与该购物APP运营商之间建立了一种电子格式的民事合同关系。这种民事合同关系以购物APP的《用户协议》或《服务条款》等文件作为依据,通常在用户首次使用购物APP时以“点击同意”的方式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我国,购物APP运营商与用户为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依托APP用户协议达成购物服务关系。依法成立的用户协议约定了用户与购物APP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购物APP运营商拟订好所有合同条款,用户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键,以此来决定该民事服务合同是否成立。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购物APP运营商可借助单方拟定格式条款内容的优势地位或者用户对该服务的迫切需求,在购物APP的《用户协议》或《服务条款》中事先、强制性加入一些扩充自身权利、规避自己责任,甚至减损用户权益等方面的内容。而一些用户在“同意后享受服务”和“拒绝后无法享受服务”之间不得不被动接受这些不平等条款。

(三)基于授权协议的用户与豆包AI运营商的关系

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前提下,用户与豆包AI运营商的关系可基于授权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而确立。豆包助手需要用户主动授权,才可以调用用户的购物APP使用权限,并根据用户指令进行手机操作。换言之,豆包助手,其行为的前提是用户授权,只能在用户授权的范围内根据用户指令进行操作,且用户对其授权有撤回的权利。实践中,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过程中,要实现该项AI技术效果,AI必须获得手机的系统级权限。只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并取得该权限许可的前提下,豆包AI助手才能根据用户的指令,契合用户的需求,模拟用户手机操作行为进行跨屏、跨应用操作。

(四)基于主导权争夺和利益博弈的购物APP运营商与豆包AI运营商的关系

购物APP运营商与豆包AI运营商之间本无直接关联,但豆包AI助手在取得用户授权后进行代客选货时,需要在购物APP运营商所提供的平台上进行模拟登录和操作,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受到购物APP运营商的制约。

据用户反馈,豆包AI助手经用户授权后跨应用执行任务时,一些购物APP运营商以“异常登录环境”“安全保护机制”“用户资金与信息安全”为名,强制豆包AI助手下线或进行使用功能限制来阻断豆包AI助手的模拟操作,明确阻止系统外部程序自动调用平台服务。这一现象进一步凸显了购物APP运营商与豆包AI运营商的利益之争。表面上看,这场围绕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问题而展开的购物APP运营商与豆包AI运营商间的博弈像是一场“系统权限和风险控制策略博弈”的较量,但其实背后牵扯的是网络购物生态的重构。豆包助手依托手机系统级别的授权,推动了跨应用的系统级AI代理功能,实现模拟人类操作实现跨App的端到端的自动化操作。该项技术在解放用户双手和提升用户体验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网络购物平台中超级购物App的生态主权和商业模式。当然,对于中小购物APP运营商而言,由于不论是用户亲自访问还是由AI助手代理访问都会增加其流量和销售机会,不会影响这些APP的经营和获客,因此中小购物APP通常对代客购物的AI助手持欢迎态度,并不会对其采取封禁策略。由此可见,代客购物AI助手对于当前互联网经济影响的复杂性。

 豆包AI助手经授权代客选货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判断豆包手机AI助手跨应用自动操作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分析:

其一,豆包手机AI助手是否合法地行使用户授权,即豆包手机AI助手是否严格在用户授权范围内操作,是否存在越权行为等;

其二,在用户协议约定下用户授权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即用户的授权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不违背用户协议的约定。

关于豆包手机AI助手是否合法地行使用户授权问题,我们需要厘清豆包AI助手根据用户授权进行操作时,其收集处理信息或者数据行为的本质究竟是用户行为还是豆包AI运营商作为技术来源方的行为,以及豆包手机AI助手的操作是否超越授权范围等问题。从目前来看,豆包手机运营商已逐步确立了相对透明的授权管理和数据管理体系,在权限清单中向用户明确披露了所需授权内容,保证豆包AI助手的代客选货行为得到了用户的授权且不超出用户授权范围操作,并保护用户隐私。无论从开始的“点击购物软件按钮”,到“在搜索栏里输入需要查找的商品及要求”以及“下拉商品页面帮用户查找心仪的商品”,还是到后面的“付款结账”阶段,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的操作流程完全模拟人类的购物行为,两者唯一的区别是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时“在虚拟屏幕上进行操作”[1]。更重要的是,用户对于授权有绝对的控制权,有权随时中断授权,实现对豆包AI助手购物全程的控制。如果豆包AI助手操作第三方购物App遇到诸如系统敏感权限授权弹窗、支付环节、身份验证等敏感授权事项时,会暂停其工作,转由用户来接管完成相关授权、支付、验证动作,不存在豆包助手代替用户进行相关授权和敏感操作的情形[2]因此,尽管手机用户给豆包助手下达操作指令,要求其自动操作手机来完成购物流程时,豆包助手需读取屏幕信息来完成用户指令要求,但由于这些行为是在用户授权之下完成的,本质上可以视为用户的行为,因此,不应认为豆包AI助手的操作行为侵犯了用户的个人数据权利或者或超越了用户处理数据授权的权限。

关于用户协议约定下用户授权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首先需要理清用户授权的权限边界,即豆包手机用户是否有权允许豆包AI助手自动化访问、自动处理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和最终作出购物决策。

通过梳理当前国内大型购物APP平台运营商所提供服务协议的条款内容,我们发现很多APP平台运营商在其用户服务协议中对于自动化访问等进行了限制性约定。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8.2 软件使用规范”中明确约定除非法律允许或腾讯书面许可,用户不得通过非腾讯开发、授权的第三方软件、插件、外挂、系统,登录或使用腾讯微信软件及服务,或者进行自动化操作。《淘宝网法律声明》在“信息限制”中明确规定“为维护淘宝网的正常运行秩序及效率,未经阿里巴巴集团及/或其关联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自行、授权或协助第三方对淘宝网及其系统进行地址扫描、网络端口扫描、操作系统探测等扫描及/或探测,或以包括通过机器人、爬虫、自动化程序或设备监视、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或模拟用户操作等方式擅自获取、使用淘宝网内的任何内容。”《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在“3.3【账户使用】”中则要求用户账户仅限用户本人使用,且未经闲鱼社区同意的情形下用户直接或间接授权第三方使用用户账户或获取用户账户项下信息的行为无效。这些限制性协议条款在很大程度上禁止了豆包手机用户授权豆包AI助手进行自动化代客购物操作

由此可见,讨论用户授权AI助手对购物平台APP进行自动化访问是否合法的问题,就需要前置讨论购物平台APP服务协议中限制用户自动化操作的条款的有效性问题。笔者认为购物平台APP服务协议中限制用户自动化操作的条款并非当然有效,也并非全部无效。购物平台APP服务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购物平台APP服务协议中限制用户自动化操作属于对于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因此,判断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对该自动化化操作进行限制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用户授权AI手机助手对购物平台APP进行自动化访问仅仅会导致购物平台APP某些竞争利益的损失但不会妨碍或破坏购物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那么该类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应认定为无效。所以,关于购物平台APP服务协议中限制用户自动化操作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应采取一事一议、一行为一议的原则进行认定,而不能一概而论。


 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行为的竞争法问题分析

从不正当竞争的视角来探讨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纠纷,我们需要从豆包手机AI运营商和购物APP平台运营商两个维度来分析。如前所述,豆包AI助手代客选货所引发的豆包手机运营商与其他APP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新型AI智能终端与既有互联网平台生态在数据交互、权限控制及生态竞争中的冲突。”[3]其中,以豆包为代表的系统级AI智能体运营商,期望通过用户充分授权来接替人类对手机的实际操作,实现用户指令向跨平台应用自动执行的转化;而传统的高度掌控社交、交易和资金入口的APP运营商,如微信、淘宝以及各类金融App等,则期望凭借现有风控体系和权限边界来限制任何形式的模拟人工操作[4],从而维护自己在这些领域的既有控制权。

实践中,豆包AI助手进行购物操作时,不可避免会涉及到其他购物APP运营商的用户数据信息,且AI助手的操作也会对购物APP运营商传统的商业服务和商业运营方式产生影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而且,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就豆包AI运营商而言,豆包AI运营商代客选货行为是否属于滥用数据和算法、AI等技术手段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分析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察豆包AI运营商是否存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情形,抑或豆包AI运营商是否存在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从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情形。

如前所述,豆包AI助手的代客选货行为是在用户的授权下,全流程模拟人类的购物行为。如果豆包AI助手不存在以不正当方式非法获取、使用其他APP平台运营商数据或妨碍破坏其他APP平台运营商服务的正常运行,那么就不能因为豆包AI智能体的自动化代客购物操作侵蚀了其他APP平台的某些市场利益而认定豆包AI智能体运营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就购物APP平台运营商而言,一些APP平台运营商禁止豆包AI助手进行代客选货操作是否因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或非法垄断?实践中,一些大型APP平台运营商除了参与市场竞争之外,在某种程度上凭借其技术把控的优势地位而兼具了“管理者”属性和功能。它们以拒绝访问或停止服务等技术手段积极参与数据安全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了民众对其是否凭借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而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甚至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进而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忧虑。

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纳入“垄断行为”的范畴,并在第22条明确要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23条和第24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的因素来看,国内一些大型购物APP平台运营商凭借其绝对的技术优势及广泛的行业影响力,完全符合《反垄断法》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要求,即“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购物APP平台运营商在该利益纠纷中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禁止或限制非自己公司的豆包AI助手自动购物操作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目前某些购物APP平台运营商多以“账户安全”、“数据隐私保护”等为由拒绝豆包AI助手的购物操作。所以,在实践中就须结合豆包AI助手的具体操作程序、操作实效等来进行针对性分析,考察AI助手经授权所实施的操作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危及“账户安全”“数据隐私保护”情形、购物APP平台运营商是否存在为了维护自己的垄断性利益而对潜在的竞争对手实施了“限制访问权限”等不当行为、以及购物APP平台运营商的禁止访问行为是否构成对创新的阻碍等。鉴于现行立法尚未对此作出更加明晰的具体规定且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所以,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结语

2026115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正式宣布,千问App全面接入淘宝、高德、支付宝等核心业务。千问App遵照用户的自然语言指令,在端内完成商品推荐、比价、下单、支付全流程,实现了豆包手机AI智能体的类似功能阿里集团的这一举动表明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AI时代数字生态格局下流量命脉与商业主动权的争夺。同时,不排除一些大型企业会依托自己固有的技术优势、购物APP平台优势等便利条件来进一步强化和延续自身在数字生态竞争格局中的优势地位。

对于手机AI智能体而言,一方面,未来它可凭借其技术优势以及积极的商业布局,率先让其AI助手用户形成良好的声誉,争取更广泛的公众信任及社会影响力积极争夺未来数字生态竞争中的主导权。另一方面,在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的维度,需要积极推动构建适应新兴AI技术跨领域融合的规则体系,为其在商业领域的发展争取更多的政策立法支持。

毋庸置疑,未来几年,我国头部互联网企业争夺手机AI超级入口”的竞争会愈演愈烈,因此,尽早进行产业发展布局和制度建设是当前我国产业界和法律界不得不高度关注的问题。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厉建林. “豆包手机”被封不是偶然:AI替你下单比价,谁的利润被挤压到底[EB/OL].(2025-12-15)[2026-01-11].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1569633302371265&wfr=spider&for=pc .  

【2】张洋洋. 遭微信、银行等App集体预警 豆包AI助手引发“系统级控制权”争夺战[EB/OL].(2025-12-04)[2026-01-10].https://www.cls.cn/detail/2220060. 

【3】南方周末. “搅局者”豆包手机,撞上巨头“生态围墙”[EB/OL].(2025-12-09)[2026-01-10]. 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09A017KF00.

【4】南方周末. “搅局者”豆包手机,撞上巨头“生态围墙”[EB/OL].(2025-12-09)[2026-01-10]. https://news.qq.com/rain/a/20251209A017KF00.

作者:尹锋林 张艳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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