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歉文 | 关于专利行政判决书中当事人信息公开正当性问题的思考



承蒙知产前沿编辑部的厚爱,拙文三步法不是创造性判断的唯一方式》得以在其公众号上发出。有读者留言指出,该文中涉及(2023)最高法知行终1164号行政判决书的当事人信息有误,笔者仔细核对后确认读者的意见是正确的。

 

上述低级错误错在张冠李戴,即,将上述1164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无效请求人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误认为是另一案的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引起上述错误的重要原因在于笔者缺乏认真严谨的精神,造成不应该出现的失误,在此向读者表示深深的歉意!

笔者下面就诚恳地向读者展开说明错误成因,并借此机会,初步探讨这类在专利行政判决书中适当处理当事人信息做法的正当性、必要性。
一、事实层面:针对两件发明专利作出的三份审查决定引发的专利行政诉讼

经过仔细检索核对,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2024425日公开开庭审理涉奥氏体系不锈钢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三案[1],涉及两件发明专利——名称为耐水蒸汽氧化性优良的奥氏体系不锈钢管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03119950.X(专利一)和名称为奥氏体系不锈钢、专利号为200880109889.X(专利二)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均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2021812日和13日,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上述两个专利权无效。针对专利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27日作出第54071号无效审查决定,针对专利二,于2022211日作出第54147无效审查决定,两决定分别维持专利一、专利二有效。

2022121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专利二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021日作出第58867号无效审查决定,维持专利二有效。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不服第54071号、第54147号无效审查决定,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不服第58867号无效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三案判决:

判决一:判决撤销该54147号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判决二:驳回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三:驳回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本制铁株式会社、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服判决一而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行终1164号。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不服判决二,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不服判决三而提起上诉,二审案号为(2024)最高法知行终131号。

笔者当时只注意到1164号判决书,错误认为其是首例五人大合议庭审理的案子(上述三案都是由五人大合议庭审理的),并且张冠李戴,将判决一中的无效请求人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误认为是判决三中的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二、法律层面:当事人信息公开是专利制度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授权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后,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无效宣告请求人,如果对审查决定不服,都可以诉诸法院进行司法救济,从而引出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而审查决定是针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的审查结论,其中,涉案专利必然包括各种著录项目信息,包括不限于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具体信息。审查决定一经作出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公众便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检索平台获取到。其法律依据见专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由于审查决定关乎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更应完整、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

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本质属性是公开换取保护。其中的公开,不仅仅是指发明内容的公开,还包括当事人信息的公开。即向社会表明,是谁申请了专利,专利申请的内容是什么。专利权具有排他权特点,知道是谁申请的专利,才有可能让有实施专利技术需求的人得到专利的许可实施;同样的,想要对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的人,也要亮明真实身份,即便是稻草人,也不能匿名为某甲或某乙。如前所述,三份审查决定已经明确记载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全称,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他们作为当事人必然出现在相应的行政判决书中。但如果在判决书公布上网时将当事人的全称进行简化或遮盖处理,公众通过判决书中没有遮掩的审查决定的编号(如第54147号审查决定),便可以还原出当事人的全称,此时这种简化或遮盖处理当事人信息的做法便是徒劳无益的,除了给公众带来阅读上的不便,也影响公众及时掌握市场竞争态势的发展变化。

此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信息公开都是国际惯例。例如,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案,欧盟法院审理的 Huawei v. ZTE等,案件名称就采用两造当事人名称来命名。美国的FESTO案、eBAY案、,都是以当事人命名的。这与保护当事人信息毫无关联。

三、结语与致歉

在专利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中遮挡或改写当事人信息的做法,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公开换取保护的运行机制。由于国知局的相关决定必须公开当事人信息,裁判文书即便是遮掩或改写当事人信息的做法(例如吉某诉威某商业秘密侵权案)也是徒劳的。当然,这些都不能成为拙文写错当事人信息的理由。拙文中,关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的表述是错误的,应改为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人日本制铁株式会社与被上诉人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并再次向读者表示歉意,并对发现拙文错误的读者表示诚挚谢意!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三案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岑宏宇、刘晓梅、焦新慧、孔立明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者:魏征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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