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体育赛事节目首次被国家版权局纳入《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以“防线前移”贯通全链条版权保护



今天,美加墨世界杯在墨西哥城阿兹特克体育场火热开场。这场四年一度、全球瞩目的足坛盛事,点燃了数以亿计球迷观众的热情。昨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2026年度第八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以下简称“预警名单”),将本届世界杯在内的多项体育赛事纳入了预警名单范围,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再度成为焦点。

体育赛事节目,何以成为版权保护的重点对象?从“苏超”“村超”点燃全民体育热情,到顶级职业联赛商业化运作日趋成熟,体育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最具活力、增长最快的消费领域之一。过去十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增长近3.8倍,“十四五”期间年均增速保持在10%左右。在体育产业的收入结构中,赛事转播版权收入随赛事IP价值抬升而稳步增长,如巴黎奥运会的转播权收入约占赛事总收入60%以上,英超的转播权收入占赛事总收入90%以上,体育赛事节目逐步成为支撑整个体育产业运转的核心资产。

体育赛事节目有着不同于影视剧、综艺等视听作品的特点:版权价值高度集中于比赛的实时直播阶段,且极易流失。如《甄嬛传》《武林外传》等热播剧可凭借“长尾效应”在数年间持续产生收益,而一场体育比赛节目的版权价值90%以上集中在直播窗口期,赛后24小时内迅速衰减,七天之后已所剩无几。由于特殊的价值衰减曲线,行业内屡禁不止的盗播现象对体育赛事节目的危害是摧毁性的——影视剧的一段侵权切片无法替代完整剧情,观众仍有观看正片的需求,而一条汇集了赛事结果与精彩场面的侵权短视频,对相当一部分观众而言,已经构成对正版赛事内容的事实性替代。这意味着,体育赛事节目的盗播,往往在赛事尚未结束、版权价值尚未结算时,就已经给权利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更需警惕的是,赛事节目盗播侵蚀的不止是单场赛事的短期收益,而是整条产业链——版权收益受损,平台对内容产品的投入意愿随之收缩,用户体验和付费意愿下降,赛事IP的融资能力被削弱,最终导致赛事质量下降,甚至瓦解整个体育产业的长期信用与投资信心。

当前,我国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以事中+事后保护模式为主,事前保护相对薄弱,尚未形成全链条的保护模式。此次国家版权局将2026年美加墨世界杯、2026赛季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中超)、2026年世界乒乓球职业大联盟(WTT)、中国排球超级联赛(排超)等一批体育赛事节目纳入预警名单,是体育赛事节目事前保护环节的重大突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预警机制常态化、完善和细化事中的"通知—必要措施"的执行标准、提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率,构建起事前、事中、事后协同贯通的全链条保护机制,方能真正守住体育赛事节目的黄金窗口期。


以体育赛节目最新预警名单为基础,持续推动构建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常态化”预警机制

国家版权局的预警名单是视听作品事前保护环节的有效举措,此前在电视剧、院线电影领域已得到较为充分的应用,被列入名单的作品可获得行政执法力量的重点保障。

在体育赛事节目领域,此前预警名单主要将奥运会、冬奥会、世界杯等重大赛事纳入其中,覆盖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侵权事中处置与事后追责两大环节已显现出良好的版权保护效果。一方面,“预警名单”在赛事权利人信息公示、事前事中及时性保护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2024年巴黎奥运会为例,赛事被纳入预警名单后,对直播侵权内容实现"发现—投诉—关停"一分钟处置,下线率达到100%。另一方面,“预警名单”在司法案件的平台注意义务等责任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作品是否被列入预警名单,已成为司法案件中认定网络平台是否“明知”“应知”侵权、准确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红旗规则”的重要依据。

相较影视剧、综艺的每月定期预警,以往体育赛事版权预警以“一事一议”的不定期报送审批为主。以2025年发布的13批名单、170余部作品为例,其结构仍高度偏向于影视剧(106部)和院线电影(69部),体育赛事节目仅占3项。在这一预警机制下,体育赛事节目的预警存在覆盖周期不足、预警频次偏低等问题,难以对长达数月的漫长赛季形成全时段覆盖,也无法对高频次、突发性的日常盗播侵权做出及时响应。与此同时,一大批赛季漫长、赛程密集的职业联赛,对版权预警的需求是常态化、滚动式的,此前却始终未被纳入预警名单。

根据我们的长期观察,本次国家版权局最新发布的预警名单实现了体育赛事领域的重大扩容,不仅延续将世界杯等国际重大体育赛事节目纳入其中,更首次吸纳了中超、WTT、排超等国内外知名的、商业价值高、社会传播广泛的赛事。此次“预警名单”扩容是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防线前移的重要突破,也为体育赛事节目预警机制持续优化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依托本次预警清单奠定的基础,未来可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推动各类体育赛事全面纳入制度化、常态化预警保护体系,逐步构建适配体育赛事行业发展的赛事节目“常态化预警机制”。


细化“通知—必要措施”执行标准,破除事中处置卡点

事前预警机制能够为体育赛事节目筑牢事前防线,但赛事直播一旦开始,针对直播信号的盗播、针对赛事画面的切片搬运、违规“二创”等侵权行为随之而来,能否在侵权内容扩散前将其制止,关键在于“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能否切实落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确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但在权利人的维权实践中,这一规则往往在“发现、通知、下线”三个关键节点上面临重重卡点:


  • 在侵权监测节点“发现难”:侵权手法日益隐蔽且技术迭代快,当前的盗播行为不再局限于简单的画面搬运,而是以直播间向私域导流、评论区散布盗链、伪装混淆内容进行引流等多元、隐蔽的形式呈现,极大增加了权利人的监测成本。
  • 在投诉通知节点“通知难”:部分网络平台的侵权投诉渠道不够公开透明,不公开披露侵权内容的精确URL地址,或在单日投诉频次、数量上设限,甚至未设置版权投诉入口。
  • 在阻断拦截节点“下线难”:个别平台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认定明显滞后,甚至出于对用户活跃度和平台“大盘流量”的考量,故意采取拖延战术,甚至不予回应。


“三难”的背后,还有制度层面的成因。“避风港”规则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本意是为善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对侵权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情者提供一条有限度的免责通道。但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步的背景下,该规则已无法充分回应当下版权治理的需要。实践中,避风港规则往往为网络平台提供了超出立法初衷的“超额豁免”,甚至被一些平台当作“万能免责条款”。部分平台受流量变现利益驱动,存在为侵权用户“主动引流”的行为,意图借助“避风港”规则规避自身责任、降低合规成本。此外,本应制约平台的“红旗规则”却趋于虚置:部分平台奉行“鸵鸟政策”,对明显侵权视而不见、坐等权利人投诉;加之司法对平台“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从严、权利人举证不易,“红旗规则”应有的约束力被明显削弱。导致“通知-必要措施”在直播窗口期内被架空,权利人无奈陷入“发现—通知—删除—再现—再通知”的无效循环中。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正逐步将“必要措施”解释为包含一定的事前过滤义务,部分裁判观点认为,“通知—必要措施”中的“通知”范围适当扩张至覆盖未来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通知”,通过梯度性、递增式的注意义务积累和必要措施实施,将司法的事后救济转化为更有效的平台事前、事中控制。

"必要措施"的边界和范围的界定,核心在于所采取的措施能够及时制止侵权、防止损害扩大。若处置时效滞后,待侵权内容下线时,赛事版权价值往往已经流失,措施也就失去意义。让“必要措施”真正落地,关键在于推动网络平台将处置逻辑从“被动响应”升级为“主动防控”,并在赛事的不同阶段细化执行标准。在赛事正式开始前,网络平台可基于预警名单以及权利人的预警函(即“预通知”),借助关键词过滤、内容指纹比对等技术,对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涉嫌侵权内容实施前置拦截;同时,针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账号建立分类分级管控机制,并明确“重复侵权账号”的认定与惩罚标准;在赛事正在进行的实时阶段,投诉渠道应当保持7×24小时全天候畅通,不应设置限制投诉频次、隐藏侵权位置等技术性或流程性门槛,为快速处置直播态、点播态侵权扫清障碍。


让判赔金额与版权价值相匹配:推动惩罚性赔偿在体育赛事赛道的积极适用与完善

从业界生态来看,盗播侵权的治理手段如果仅仅停留在技术拦截与事中阻断,而缺乏足够震慑力的法律制裁,高额的“灰产”红利仍会诱使盗播者铤而走险。我国于2020年修订《著作权法》并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权利使用费的一至五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这一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成果显著,2025年,全国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知识产权案件共505件,判赔总额达18亿元,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诉快手《德云斗笑社》侵权一案,法院终审认定快手平台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依法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令其赔偿6000万元;涉《长相思》侵权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亦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作出终审判决,最终判赔2910万元。两起案件中,法院均判令视频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防止侵权内容传播。但在体育赛事节目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率始终偏低,且判赔金额不高,权利人往往面临“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维权困境。

判赔金额偏低,与赔偿基数的认定直接相关。体育赛事节目的市场价值,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取得赛事转播授权所支付的版权许可费。头部赛事的许可费动辄超亿元甚至超十亿元,但单场赛事被盗播造成的实际损失、侵权方的违法所得往往难以精确举证,法院在缺乏依据时容易转向数额较低的法定赔偿。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既要求证明“故意”和“情节严重”,又需要一个可计算的赔偿基数,基数无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就难以真正发挥作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后,央视国际诉一点资讯一案涉及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的GIF动图侵权,法院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定侵权方赔偿五百万元,但相对于高额的许可费,这一数额仍然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长期以来,行业内权利人在版权维权实践中发现,体育赛事节目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症结集中在“赔偿基数难确定”和“情节严重难认定”两个环节。对此,业界代表提出两个应对方案:

其一,推动将版权许可费明确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计算参照,降低权利人对“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证明门槛。体育赛事转播权本身就是市场化定价的权利标的,许可费能够直接反映其经济价值,以此作为基数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其二,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建议将行业实践中显著的“恶劣行为”明确纳入考量,具体包括“赛事直播期间实施盗播”“以技术手段规避监测”“同一主体反复侵权”等情形,使体育赛事领域的情节认定更贴近侵权行为实际危害。

2026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行为中“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明确权利许可使用费可作为赔偿基数参照,并将“以侵权为主营业务”“因侵权被处罚后再次侵权”等情形规定为“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为惩罚性赔偿在体育赛事领域的适用扫清了关键障碍。新《解释》落地后,行业各方正密切关注并期待,司法机关依托最新司法解释在体育赛事领域树立起新一批“严认定、高判赔”的典型示范案例,形成强有力的司法震慑,从严打击赛事盗播等侵权行为。

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视角来看,还应当推动司法实践进一步厘清权利边界、细化审判尺度,探索将高额的版权许可费、内容价值对价等作为合理的判赔基数,扭转传统诉讼中“维权成本高、判赔金额低”的行业倒挂困局。通过释放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红利,护航合法的商业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秩序,让体育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单兵突进”到“全链共治”,以防线前移护航产业长远未来

体育赛事的价值兑现与侵权损害,往往都集中在短暂的直播窗口期。而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并非少数企业或平台所能独立完成。当前,中国版权协会体育赛事节目版权工作委员会筹备组已正式成立,筹备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体育赛事节目相关工作指南也在征求意见中,体育赛事节目版权保护格局正从"各自为战"走向"协同共治"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网络版权保护步入规则完善与治理升级的关键之年,随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快推进版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深化落实,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版权立法的深度推进,我国网络版权的制度供给正日益与产业技术发展同频共振。相信在行政监管、司法裁判、行业组织及市场主体的协同努力下,全链条的版权保护体系将持续健全,网络版权生态将日益清朗,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文化强国及推动数字产业升级注入更强劲的法治动能。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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