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提示词的版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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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入选。该案中,法院最终认定简单罗列式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这一判决将法律审视的焦点从AI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为引导AI创作领域规范建设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自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兴起以来,司法实践的目光大多聚焦于AI输出端生成物的法律定性,比如,文生文、文生图的权利归属等问题。随着AI技术的深度发展,输入端的法律意义日益凸显,其中,AI提示词作为引导人工智能生成特定内容的重要工具,其背后隐藏的著作权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01简单罗列式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

2025116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将争议核心锁定于输入端,围绕提示词是否具备作品独创性、是否属于“表达”等问题展开论证,为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思考与启示。

某文化公司系一家从事美术创作的公司,其于2022年撰写了六组涉案提示词,内容涵盖画作的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细节等。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华丽的镶金木制相框),Mirror symmetry(镜面对称)。

该公司将上述提示词输入图像生成模型Midjourney后,生成了一系列风格独特的画作。随后,其又将这些AI绘画发布在社交平台,获得了不错的反响。

然而没过多久,某文化公司就发现社交平台上一名用户发布的画作与自己的风格高度相似,而这些画作还被收录进一本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书籍中,署名作者为朱某与盛某。经在Midjourney平台溯源后发现,对方所用画作的提示词,与自己撰写的提示词文本完全一致。

于是,某文化公司便以自己的核心创作成果——提示词遭到剽窃为由,将朱某、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涉案提示词构成文字作品,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二被告辩称: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行为不是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公有领域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同时,涉案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撰写提示词是人机交互行为,并非由二被告实施。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原告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涉案行为属于他人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

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

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最终,黄浦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02需在著作权法领域对提示词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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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工智能专业领域,提示词被定义为‘使用大模型进行微调或下游任务处理时,插入到输入样本中的指令或信息对象’。”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特聘教授丛立先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

具体而言,提示词由输入指令、上下文与输出指示三个部分组成:

输入指令是指明确人工智能应当实现何种生成目标的指令性内容;上下文是指为辅助人工智能理解任务而提供的相关信息集合;输出指示是指对人工智能输出结果的形式、结构或范围所作的明确约束。

但是,当前著作权法领域对提示词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明确且统一的定义,有必要对其内涵与外延予以界定。在此基础上,还需揭示提示词相较于传统作品形式所呈现的特征,以及厘清提示词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间的关系,为后续对提示词进行可版权性分析奠定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对提示词常见的理解是用户以文本形式输入的指令性与描述性内容,可称为‘狭义的提示词’。”丛立先说,提示词与图片参照、参数设置等内容并列,仅为用户整体输入的一部分。而“广义的提示词”是指用户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交互过程中所输入的,用于明确生成目标、限定生成内容的所有信息,除狭义的文本提示词外,还包括用户上传的图像、音频、视频等素材,以及相关参数设置等。在著作权保护语境下,对提示词采用广义理解更为合理,即广义范围的用户输入均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

丛立先指出,在著作权保护语境下,提示词作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整体创作过程的中间阶段,呈现出区别于传统作品形式的若干特征。从创作形式来看,提示词具有多样性特征,不同于传统作品通常以单一媒介形式呈现,提示词既可以表现为文本形式,也可以表现为图像、音频、视频等其他形式,甚至以多种媒介组合的方式出现。

提示词表现形态的多样性,直接导致其对应的作品类型亦呈现多元化特征,为提示词的作品归类与独创性判断带来一定的困扰。从创作流程来看,提示词具有阶段性与独立性特征。多数场景下,提示词并不是用户意图最终呈现的艺术成果,而是通往“最终内容”的“中间阶段”。用户创作提示词并输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直接目的往往是得到一篇文章、一张图像或是其他生成内容,而非仅为了提示词本身。

03提示词的可版权性应进一步细化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提示词已经成为很有价值的组成部分,草拟、书写或者创意形成什么样的提示词,不但决定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结果,还决定着人工智能模型水平的提高。因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词进行客观的可版权性评价非常重要,也十分必要。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整体创作流程中,提示词的创作是唯一能直接体现人类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环节。”丛立先指出,长期以来,提示词多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被视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附属要素,其本身的可版权性问题通常被忽视。在上述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中,尽管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提示词不构成作品,但是该判决并未否定提示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相反,法院指出,提示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丛立先表示,作为用户的全部信息输入,提示词在著作权法领域呈现多种特点,且其可版权性相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独立性。提示词的可版权性应从其思想/表达与独创性两个方面展开。在思想/表达问题上,应反思实践中对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适用偏差,明确提示词原则上属于客观表达,而非主观思想,仅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在独创性判断中,则需注意到提示词除了可能因为不具有独创性而不构成作品,也可能因为本身具有独创性而构成典型的作品类型,还可能因为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而构成汇编作品。

此外,还需考量提示词构成通用表达的可能。丛立先指出,提示词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如果是非常简单的提示词,且没有逻辑关系,那就不是作品,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思想与表达的区分只是对可版权性的初步判断,并非所有的提示词均会构成通用表达,但属于非通用表达的提示词是否可以构成作品,还应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丛立先补充道,提示词即使无法构成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典型作品类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提示词,当其以要素或关键词罗列的形态呈现时,更适合从汇编作品的视角予以分析,而非当然将其作为文字作品。文字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依赖于对内在逻辑与叙事结构等要素的考察,虽无需多么高妙,但至少需要在内容或编排上满足最基本的深度要求。而部分提示词的主要内容,往往以碎片化的关键词或短语组成。

在他看来,虽然提示词仅表现为零散的元素收集,但是用户在撰写提示词的过程中,通常需要从大量可能的素材中进行筛选,并依照其想要生成的内容进行编排与配置。这一过程蕴含着用户的审美选择,能够体现出其进行了一定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除单一文本形式外,当提示词呈现多种表现形式的组合,例如,同时包含文本和图像或是文本和视频等输入形式时,单独考察提示词中的某一种输入形式可能无法构成作品,但只要组合的整体内容能够体现出作者在选择与配置上的个性化判断,同样可以被纳入汇编作品的保护范畴。

“虽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

保护至关重要,

但提示词作为连接人类创意

与智能算法的重要中介,

其法律地位不应被边缘化。”

丛立先表示,当前,对于提示词著作权保护的讨论尚处于起步阶段,应在后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对相关问题进一步细化与澄清,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构建起完整且全面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来源:法治周末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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