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手机”免费看大片,是创新还是侵权?

无需充值、无需会员

用了这个“云手机”平台

就能免费看影视剧

平台这样做是否构成侵权?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运营一款名为“某云手机”的虚拟手机平台。该平台为用户提供与实体手机相同的软件展示、下载、应用及管理等功能,同时将手机的数据处理和存储功能转移到云端服务器。用户可通过互联网访问远程服务器上运行的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A公司为增加平台吸引力,会自行上架部分软件到“某云手机”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

2023年8月,B公司发现“某云手机”上的“AA影视”APP未经授权,免费提供多部B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供用户在线观看及下载。B公司认为,“AA影视”APP由A公司自行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作为应用程序提供者,其行为侵犯了B公司合法权益,构成直接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60万元。

A公司辩称,“AA影视”APP由案外人运营和持有,与A公司无关,涉案七部影视作品是由“AA影视”APP提供给用户的,并非由A公司提供。A公司只是将“AA影视”APP从网络上下载后上传至“某云手机”平台,A公司并未从“AA影视”APP提供的影视作品中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且A公司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刻下线涉案软件,已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A公司自行上架“AA影视”APP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何种侵权?

首先,B公司经独家授权,享有涉案七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AA影视”APP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B公司享有权利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AA影视”APP侵犯了B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某云手机”平台上的“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多个版本的“AA影视”软件包名(“包名”是用于应用程序名称的唯一标识,不同应用程序包名不同。)相同,足以证明涉案“AA影视”APP与互联网上的“AA影视”软件系同一开发者。另经查询IP地址,互联网上“AA影视”软件的IP地址归属地为境外,运营商为境外公司。而A公司作为中国公司,没有证据显示A公司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涉案作品,故法院对A公司关于“某云手机”平台中“AA影视”APP的来源为互联网,其未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内容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法院认定A公司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不构成直接侵权。

其次,当前主流视频软件对最新上线的剧集等大多采用充值收费模式提供观看服务,A公司在“某云手机”平台宣传文案上公开宣称“能免费在线观看最新大片”,表明其对“某云手机”平台可能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存在放任的间接故意,其主动上架“AA影视”APP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某云手机”平台的吸引力和竞争力。A公司该行为客观上扩大了“AA影视”APP的侵权范围,属于帮助侵权,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鉴于A公司已下架侵权软件,法院综合考量涉案软件的下载数量、涉案影视作品的热度、B公司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1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云手机”是一种基于云计算技术的新型通信应用,因其突破传统硬件限制、支持多终端跨系统访问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关注和使用,但“云手机”应用场景可能触及著作权侵权、用户隐私泄漏、数据安全隐患等法律风险。本案就是一宗因科技企业为追求竞争优势利用“云手机”平台帮助侵权的案件。法院在判定A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的同时,明确其作为平台应用分发者上传侵权软件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侵权情节对B公司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在维护原告著作权权益的同时,降低不合理高额赔偿对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

创新无界,“云上”有责。鹏法君提醒,企业在研发、运用“云技术”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确保数据安全和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积极防范技术应用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切勿心存侥幸突破法律红线,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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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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