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EF 2026 郭国中 | 网红歌手演唱歌曲版权现状以及合规建议

2026年5月14日至15日,由知产前沿新媒体主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在上海圆满举行。本届论坛以“知识产权构建娱乐新业态”为主题,汇聚了来自全球的内容创作者、娱乐法专家、企业IPR代表及行业创新力量,共同探讨在市场环境与技术生态不断演进的背景下,泛娱乐产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创新与高质量发展。
论坛围绕数字媒体、流媒体、电子游戏、盲盒潮玩等新兴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实践与发展趋势展开深入交流,聚焦IP资产多元化应用、AI与泛娱乐产业的融合发展以及影视音乐版权保护等热点议题,为泛娱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前瞻性思考与实践路径,搭建了跨行业、高层次的交流合作平台。
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郭国中围绕“网红歌手演唱歌曲版权现状以及合规建议”展开主题发言。他结合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明星翻唱争议事件,以及多起直播翻唱、线下演出翻唱、平台侵权等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了当前网络直播、短视频及线下演艺场景中的音乐版权风险。郭律师呼吁,网红歌手应优先使用平台合法曲库,并通过音著协或第三方曲库等正规渠道获取授权,同时谨慎对待第三方播放器外放、私自上传翻唱音频以及非平台曲库点歌等高风险行为,呼吁行业在享受音乐传播红利的同时,更加尊重版权,以法治化方式推动网络音乐生态健康发展。

一风口浪尖:网红歌手的机遇与风险
目前,网红歌手直播行业的受众范围不断扩大,直播内容与运营形式也日趋专业化,正在逐步发展为规模庞大的线上文化消费产业。以抖音为例,2025年抖音平台泛娱乐类演艺直播累计已超过1.28亿场,日均直播数量突破35万场,整体市场规模达到万亿级别。但与此同时,直播行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直播间未经授权使用音乐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判决,7起直播间音乐版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总额接近7000万元,反映出此类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成本不容忽视。
因此,直播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亟需进一步加强版权保护与法律规范,通过更加完善的制度建设推动行业实现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二红线边界:版权保护的规则与红线
(一)明确法律边界 规避侵权风险
根据版权法确立的“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经过登记程序。因此,原则上无论是直播翻唱还是线下演唱他人歌曲,都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实践中,部分网红歌手普遍存在一种认识,即认为“免费演唱”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范畴。然而,该认知与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并不完全相符。
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法律确立了13种合理使用情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相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需支付报酬而被使用。但合理使用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若干前置条件,包括注明作者姓名/名称、作品名称、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其中,对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情形,法律进一步明确要求该行为需同时具备“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三项条件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二)直播间常见版权侵权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主播或网络歌手认为,“非商用”“仅演唱部分片段”或“未获利”等情形不构成侵权。然而,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上述认识并不准确。只要未经权利人许可,公开表演歌曲作品,原则上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害。在网络直播中,较易涉及的著作权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直播间演唱歌曲,本质上属于公开表演行为,因此无论是否收费,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就需要获得表演权授权。
2.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直播平台将主播的表演通过互联网实时传播给观众,这个过程就行使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后续的直播切片转发更是典型的网络传播行为。
(三)侵权责任
一旦相关行为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侵权人通常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法律后果。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在500元至500万元范围内予以确定。2021 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在总则层面确立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主张1-5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彰显强化保护、严厉制裁恶意侵权的立法态度。在行政责任层面,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根据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账号功能限制或直播权限被关停。如果利用直播进行大规模、恶意的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面临刑事处罚。
三前车之鉴:典型案例的分析与启示
(一)《五环之歌》案——翻唱曲调相同但歌词完全不同是否侵权?
原告众得公司取得《牡丹之歌》词作者乔羽的授权,认为岳云鹏在电影《煎饼侠》中演唱的《五环之歌》使用了《牡丹之歌》的旋律,构成改编权侵权。《五环之歌》沿用了原曲曲调,但歌词全部重新创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翻唱曲调相同但歌词完全不同是否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歌曲《牡丹之歌》系为电影《红牡丹》而创作的合作作品,即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本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该案表明,若未实质性利用原作品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则不当然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
(二)《西海情歌》案——演出发生侵权纠纷谁来赔?
在《西海情歌》演出侵权纠纷中,涉案歌曲《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的著作权人罗某(艺名:刀某)将权利授权给北京某音乐文化公司管理。2019 年,降某在两场大型演唱会上公开演唱了上述歌曲,但均未取得著作权人或管理方许可。北京某音乐文化公司将降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维权费用5.6万元。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九江演唱会中,降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演出主办方、承办方的具体身份,因此其提出的“系受邀演出,应由组织者承担版权责任”的抗辩理由未被法院采纳。而在姜堰演唱会中,由于演出宣传资料中已明确载明主办方、承办方信息,节目单亦清晰列明降某的演唱曲目,相关权利人能够据此明确识别演出组织者身份,因此最终由组织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该案表明,演出组织者通常是作品表演权许可的“第一责任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表演者当然免责。对于表演者而言,其在主张由组织方承担版权责任时,仍需就相关事实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
(三)《小跳蛙》案——翻唱风潮下的版权挑战,平台能否担起重任?
《小跳蛙》案主要涉及直播平台在网络翻唱侵权中的责任边界问题。原告享有歌曲《小跳蛙》的著作权,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斗鱼直播平台)的主播“刘飞儿faye”在直播活动中未经许可演唱了该歌曲,直播结束后平台提供了回放功能。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除该主播外,斗鱼直播平台另有12名主播演唱儿歌《小跳蛙》共59次。
本案的核心争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直播翻唱与演唱会翻唱是否类似?其二,在直播平台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的情况下,且并未从涉案行为直接获益,是否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播在直播间内演唱歌曲并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播送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10条第17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所规制的范围,其效果与线下演唱会翻唱具有相似性。这也说明,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直播演艺与传统线下演出的边界正在逐渐淡化。同时,法院进一步指出,斗鱼公司对涉案视频成果享有利益,负有相应的审查与管理义务。本案中,斗鱼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相应审查职责,因此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案表明,在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当代音乐传播重要渠道的背景下,直播平台应强化版权审核与内容监管机制;网络主播在进行翻唱表演时,也必须充分尊重音乐作品的版权。
(四)《纳西情歌》案——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最高能有多少?
在《纳西情歌》案中,原告百某公司系涉案音乐作品《纳西情歌》的独家被许可人,该作品由歌手陈思思演唱,曾在2012年文化部春晚、中央电视台《回声嘹亮》等栏目中表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宋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茶某公司自2014年起在丽江千古情景区背景音乐以及《丽江千古情》演出第一幕《泸沽女儿国》中较为完整地使用了《纳西情歌》。
一审法院主要参考被告此前向音著协缴纳的类似作品版权费用标准(2014-2019年实际支出的许可使用费仅为702943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250000元。二审法院则进一步采取“侵权获利”计算路径,通过精细的经济分析,核算了涉案歌曲在景区门票、演出收入中的实际贡献比例(0.8‰),最终判决被告赔偿700000元。该案进一步凸显了版权在文化演艺产业中的核心价值。对于音乐行业而言,版权不仅是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更是整个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与此同时,从行业实践情况来看,当前直播演艺领域的版权授权计费机制仍面临一定现实问题。具体而言,现行版权授权费用整体较高,难以充分适应直播场景中“实时点歌、即时演唱”的运营特点和实际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直播演艺行业在版权授权模式、收费标准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版权授权机制存在现实困难并不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对于网络主播、演艺机构以及平台而言,依法取得授权、尊重音乐作品版权,仍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但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灵活高效,并符合直播演艺行业特点的版权授权与收费体系,仍是当前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过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五)个人网络音乐侵犯著作权刑事案——网络主播因“歌”获罪
2024年11月7日,法治日报专门特别报道了一起网红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约艺人,并出版发行某专辑。2017年3月,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专辑中11首歌曲全部著作权及著作权有关权利,永久转让给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获取著作权登记证书。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直播平台上注册直播号,未经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许可,在该直播账号中捆绑了专辑中的10首歌曲,张某某在该直播平台累计获利近30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著作权音乐作品,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入刑门槛实际上并不高。根据现行司法标准,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从事网络直播、商业演艺以及音乐传播的相关主体而言,著作权合规问题不仅仅是民事风险,更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风险。
四即刻行动:合规运营的操作与建议
在直播演艺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红歌手如何实现合法、合规演唱,已成为行业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从实践经验来看,网红歌手的合规演唱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应优先使用平台已经取得授权的合法音乐曲库,在直播过程中尽量通过平台官方曲库进行点歌和演唱。这类曲库通常已经完成相应版权授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主播及机构的侵权风险。其次,网红歌手也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单独向音著协、Free Music Archive 等第三方曲库组织、平台获得授权,以确保相关演唱、传播行为具备合法依据。此外,在直播过程中,还应特别注意避免若干高风险行为。例如,避免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外放第三方播放器中的音乐作品;避免播放私下翻唱并上传的音频文件;对于观众实时点歌行为,也应保持必要审慎,必须主动引导粉丝在平台官方曲库内进行点歌,拒绝粉丝提供的非官方音源。实践中,看似普通的互动点歌,实际上往往隐藏着较高的版权风险,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侵权纠纷。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