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EF 2026 圆满收官 | 泛娱乐版权治理新格局:AIGC、游戏、影视短剧与IP授权




2026515日,第四届知产前沿泛娱乐论坛(IFEF 2026上海尊茂酒店顺利闭幕。回望过去一年,从内容生产、游戏研发到社交互动端,AI工具正逐步重塑泛娱乐行业的生产逻辑与交互范式。全国首例AIGC服务提供者侵权案判决落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AI仿冒、虚假宣传、数据抓取等行为划定红线,行业治理的颗粒度正在快速细化。

与此同时,泛娱乐产业的合规边界也在不断外延。国产游戏出海规模的持续扩张,对玩法保护、IP衍生开发与跨境维权提出更高要求;而在影视及短剧赛道,平台责任的动态边界、惩罚性赔偿的精准适用以及AI生成内容的版权治理,均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本届论坛聚焦AIGC合规、游戏玩法保护与出海维权、影视短剧版权治理、IP授权与跨媒介开发四大板块,来自法院、领先企业、知名律所与高校的50余位演讲嘉宾,与300余位产业一线工作者共聚一堂,围绕泛娱乐领域最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与合规挑战展开思想碰撞,为产业实践提供多维参考。

如需购买本次论坛的直播或录像回放,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或联系主编盛淇(chanying_930)。

大会第一天·上午
AIGC赋能&版权破局


第一天上午的大会由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行主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南》(T/CECC42-2025)核心执笔人林娜担任主持。


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金博思围绕"AIGC产线中的侵权风险与应对"发表主题演讲。随着AIGC深入游戏生产的概念设计、角色设定、宣传物料等核心环节,企业主要面临三大风险:一是模型训练阶段,未经授权使用版权作品,或所获授权范围未涵盖AI用途;二是内容生成阶段,输出结果与既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包括直接复制核心表达或整合式挪用多个作品的独创性元素;三是成果使用阶段,AI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员工与外包方权属不清,平台用户协议亦可能限制商用范围。

针对上述风险,金博思介绍了全流程合规应对方案。在数据源头,企业应建立准入审查,仅使用授权明确且覆盖AI训练用途的素材,要求第三方模型服务商说明授权链条,并通过合同加入合规承诺与赔偿条款;在生成过程中,规范提示词描述(避免指向特定风格或角色),全面留存提示词、参数及修改记录;在成果使用前,对角色立绘、宣传海报等高价值素材实行"技术比对+法律审核"双重防线,高风险内容坚决重绘或弃用;同时通过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及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成果归属,并细化商用、修改等具体授权场景以规避合作风险。

金博思强调,生成式AI可作为提升产线效率的实用工具,但不能因此饶过合规审查流程——企业需将合规要求嵌入产线,建立培训、制度及风险预警应急机制,实现从源头到使用的闭环治理,确保业务经得起审查、追溯与争议检验。


围绕"AIGC平台版权注意义务与风险防控"这一议题,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王小兵结合近期三起国内典型AIGC平台版权侵权案例展开分析。广州"奥特曼"案中,平台因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利、未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且未提示知识产权风险,被认定构成直接侵权;杭州"奥特曼"案中,平台因奥特曼IP知名度高、侵权内容在显著位置可见且怠于采取防控措施,被认定构成帮助侵权;上海"美杜莎"案中,平台因事先设置了投诉举报和发布审核机制、收到通知后及时下架并更新关键词,被认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不构成侵权。他总结,法院对数据训练等前端行为相对包容,但对内容生成输出端从严把控,平台责任的核心在于是否"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未有效处置,以及是否从中直接获利。

王小兵就平台的差异化注意义务作了进一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合规建议。注意义务的判定应综合考量侵权明显性、商业获利模式、技术可行性及事后措施有效性,对图像、音频等高辨识度作品应采取更严格的过滤与拦截措施。在具体合规操作上:输入端应确保数据来源合法授权;输出端应建立技术拦截、显著标识与风险提示机制;同时设立便捷投诉渠道,接到通知后及时下架、转通知并协同处置;留存操作日志、优化审核策略,并通过用户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他强调,平台应根据自身服务类型(如提供训练接口或一键生成)承担相应注意义务,从事前审核到事后应急形成闭环,以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有效降低版权侵权风险。


"企业真正的护城河,并非'会用AI生成内容',而是拥有一套将AI能力转化为可持续产品体验、用户关系与商业收入的系统与流程。"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行主任林娜"游戏、社交产品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确权和维权"主题分享中指出。当前,生成式AI正在系统性地重构游戏与社交产品的内容生产逻辑,依次经历三个递进阶段:工具化AI(单点辅助生成,替代重复劳动)、流程化AI(搭建工具链与AI中台,实现资产数据化与SOP编排)以及运行时AI(全链路嵌入,从预制内容走向实时动态生成,实现"千人千面"的个性化体验)。而确权是一切合规布局的基础,确权对象应涵盖投放素材、IP形象、叙事文本、玩法设计乃至AI生产管线本身。

林娜结合近年多起司法判例,解析了AI生成物独创性认定的核心标准。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常熟"伴心"案、武汉东湖案等均认定涉案AI生成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共同的判定逻辑在于:多轮迭代、提示词与输出之间存在可识别的映射关系、体现人的个性化选择与审美判断,且原始创作记录可留存佐证。反之,江苏"蝴蝶椅"案、北京"猫咪晶钻吊坠"案、扬州"AI蛇形玩偶"案因缺乏可复现的原始提示词和创作过程记录,未能证明人类的实质性取舍与选择,相关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由此可见,获得保护的关键并不在于"用了多好的AI工具",而在于人类在整个创作过程中留下了足够的、可追溯的决策痕迹。

林娜进一步指出证明独创性的两大困境:一是AI工具越强大、生成越"一键到位",人类修改空间越小,反而越难证明独创性;二是在AI管线化与全面嵌入时代,人仅在关键节点"画龙点睛",现行独创性逻辑面临系统性危机。为此,她提出工程化留痕方案:借鉴"Vibe Coding"思路,将存证环节作为原生模块嵌入AI生产管线,自动化记录提示词迭代、参数调整、审核节点和版本选择,使确权从"人工手动"转向"系统副产品",最终证明"AI在人的控制和判断下生成了该内容",从而构建经得起检验的法律护城河。


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多项条款:混淆行为延伸至搜索关键词、虚假宣传新增禁止虚假评价形式、商业诋毁主体扩大至"其他经营者"、网络专条新增数据不正当获取及滥用平台规则等,为AIGC在泛娱乐行业的应用划定了新的边界。

路盛律师事务所大客户负责人冯桂媚结合多起典型案例,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泛娱乐行业AIGC合规新要求”进行主题分享:重庆某公司AI配音服务生成与"喜羊羊"近似的音频和形象,导致用户误认其存在关联关系,构成混淆;北京某公司利用竞价排名推广非官方"DeepSeek"软件,被认定为"搭便车"混淆;百度诉沃玺公司虚假宣传案中,被告以"小度机器人创始人"等夸大表述攀附商誉;上海某公司帮助贷款中介使用AI外拨软件冒充银行话术,构成虚假宣传;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案中,法院认定AI工具诱导虚假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AI淘财"案中,法院认定平台调仓数据构成竞争性权益,被诉软件通过AI抓取数据并为会员提供跟单服务,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变身漫画特效"案则推定被告直接使用了原告AI模型结构和参数,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冯桂媚分别给出了合规提示。AI服务提供者应在开发环节避免模仿他人标识,确保训练数据来源合法并遵守爬虫协议,对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建立审核与投诉机制,并就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的不准确性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加强对AI生成虚假信息的监测处置,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以AI扰乱公平竞争的行为,建立便捷举报机制,并避免滥用算法实施不正当行为。传统企业及AI工具使用者应确保IP授权合规,选择AI服务商时审查其训练数据合法性,对AI生成的营销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避免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公开发布AI生成内容时主动标识,以避免误导。她强调,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AI全链条各环节均面临更高的竞争合规要求,企业需从数据输入到内容输出全流程建立合规体系。


AIGC驱动泛娱乐行业发展——如何破解IP版权困境,规制不正当竞争?

第一天上午的圆桌讨论由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王小兵主持,特邀北京智明星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金博思、上海耀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闫欣晴、上海广播电视台审计风控部副主任&法学博士&知识产权博士后姚岚秋共同参与。

四位嘉宾结合各自所在的游戏、影视制作、广电媒体等领域实践,深入探讨了AIGC生成物的版权归属、训练数据侵权风险及不正当竞争规制等核心议题。嘉宾们普遍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在面对AI主动性和创造性时已显滞后,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争议较大。企业现阶段应通过合同约定、过程留痕、合规审查等方式先行自我保护,同时期待立法或司法在合理使用、邻接权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层面给出更清晰的回应。

王小兵引导讨论围绕两大焦点展开:一是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二是训练数据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他提出,尽管“春风送来了温柔”等判例倾向于认可人类智力投入可赋予AI生成物作品性,但学界与实务界对此仍存有分歧,核心在于AI作为工具的“主动性”颠覆了传统著作权法逻辑。他认为,法律应在促进AI产业发展与保护原创成果之间寻求平衡,期待司法和立法尽快给出明确回应。

金博思介绍,大部分公司将AI视为降本增效的工具,部分公司甚至基本实现了AI全链路介入,因此企业当前最关心的是AI生成内容“能否得到法律保护”,无论依据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他援引美国版权局将AI辅助生成的《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主张AI应被理解为工具,但界限模糊(类比猴子自拍案不受版权保护的逻辑)。在训练数据方面,他认为合法获取的数据可用于训练,非法爬取则需担责,并强调保留创作过程留痕,但需视内容优先级区分投入。

闫欣晴指出其公司已建立覆盖内容创作、制作、发行、艺人经纪的全场景AI合规体系。关于版权归属,她认为人类创造性贡献是关键,公司实践中要求合作方披露AI使用情况、保留创作过程留痕,并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归属。针对训练数据侵权,她列出影视成片、音乐、演员人格要素、文字作品四类高风险素材,认为现行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为封闭式列举,AI训练尚未被纳入,授权规则滞后,目前主要靠合同约定“谁触发谁兜底”解决,未来亟需合理使用立法或集体管理机制,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设的“数据专条”也可为类似争议提供补充规制路径。

姚岚秋认为,AI生成物若构成作品,权利应归属于用户,但在现行著作权法下难以被认定为作品,因为AI不再是消极被动的工具,而是主动参与共创。他预测未来可能通过创设特殊类型作品或邻接权给予较低水平的保护。关于训练数据,他以美杜莎案为例指出著作权法领域的争议巨大,用户主动上传侵权素材训练模型的行为已被认定侵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技术层面的“未形成复制件”争论仍需进一步厘清。在著作权规制路径尚不明朗时,他同意闫欣晴的观点,认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数据专条”或许能够发挥作用。

大会第一天·下午
游戏玩法创新&出海维权


第一天下午的大会由敦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罗亚菲担任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围绕“游戏规则和玩法与视听作品‘内在表达’” 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展开探讨,首先,他指出选择著作权法保护路径存在的双重困境,在法律层面,著作权法路径面临“游戏规则和玩法”是否属于不受保护的 “思想”的质疑;在现实层面,寻求保护的部分游戏规则与玩法可能已进入公有领域,加之国内游戏设计和开发中难免存在“借鉴”国外成熟玩法的行业惯例,这进一步限制了著作权保护路径的适用空间。其次,他通过结合我国《我的世界》诉《迷你世界》、《三国志・战略版》诉《率土之滨》等典型案例,以及韩国游戏维权从著作权法转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裁判趋势,揭示司法实践中游戏玩法规则侵权更倾向于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针对学界“内在表达”可保护游戏规则的观点,张伟君教授梳理了德国著作权法的 “内在表达” 理论,明确视听作品的内在表达指向场景和影像画面的衔接等独创性结构,而非游戏规则玩法本身,强调不能混淆内在表达与思想,借 “内在表达” 为游戏规则玩法寻求著作权保护不具备可行性,游戏 “换皮” 是否侵权需结合影像衔接等具体情形判断。


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文郁梳理了在AI技术快速渗透背景下互动娱乐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焦虑,介绍了“通过AI实现互娱法律工作‘不可替代性’”的解题思路。

朱文郁律师首先拆解行业对“AI取代法律工作”的认知误区,他结合Krafton AIGC裁员败诉案、Matav.Avianca2023)案、杭州中院AI替岗案等典型案例,揭示AI在法律实务中存在幻觉率居高不下、数据安全风险、责任不可转移、合规失控等现实问题,并指出AI技术普及的同时也给互动娱乐广告合规、诉讼风控、黑灰产治理带来的全新挑战。与此同时,通过互动娱乐法律场景多元复杂、AI 工具存在可解释性差、安全风险高、责任不可转移、协调成本过高等隐性天花板,系统论证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思维、业务深度理解、跨法域判断、未知风险应对等方面具备不可替代性。

最后,朱文郁提出了明确的破局路径与职业升级方向:互动娱乐法律工作者应主动摆脱被动“被优化”的困境,实现从基础AI工具使用者向AI工具评估者、AI工作架构设计者的层级跃升。具体而言,需从基础的AI工具应用,逐步升级为能够精准研判AI工具能力边界与适用场景的评估者,最终成长为可设计“人在回路中(HITL)”工作架构的专业从业者,通过主导AI工具选型、优化工作流程设计,依托自身专业素养实现职业能力的主动优化,为互动娱乐法律工作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撑。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玲娜通过“点—线—面—体”四维框架系统讲解游戏IP全生命周期保护,凸显IP作为企业核心资产对游戏安全上线、稳定运营及出海发展的关键作用。她明确了游戏IP是可视化与不可视化结合的复合资产,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及反法保护的竞争权等多个类别,同时指出企业在IP确权环节普遍存在的认知偏差及权属纠纷风险。基于IP线性发展的管理思路,张玲娜梳理了研发、宣发、运营、出海各阶段的核心保护要点,并结合案例《黑神话:悟空》商标布局时间线说明各阶段商标注册与监控要点,强调商标前置注册、全类别布局及常态化监控的重要性。

在多元IP布局层面,张玲娜通过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组合构建多元保护网,对比分析国内外企业在专利布局上的核心差异,结合米哈游、腾讯等企业的典型案例,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与落地执行路径。最后,她探讨了IP商业赋能的具体路径,剖析好莱坞超级IP的打造以及变现逻辑,明确IP质押融资、资产证券化等资产货币化方式,为游戏IP实现从“流量变现”到“资产增值”的转型提供了兼具专业性与可操作性的实践指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顾问宋瑶“一般职务作品中‘工资’与’稿酬’的法律边界”为主题展开探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该作品的作者所有,用人单位仅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为期两年的优先使用权,该法条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行使“优先使用权”时,需向作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基于此,她提出了核心观点:在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单位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享有的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权,单位使用一般职务作品无需支付额外稿酬。其次,宋瑶结合多起典型司法判例,厘清职务作品中工资与稿酬的法律边界,结合职场中常见的职务创作报酬争议,说明明确二者边界对企业规范用工、创作者维护自身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现实意义。

最后,宋瑶提出针对性建议,一是完善职务作品制度,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职务作品的使用规则与权利义务,二是相关奖酬(金)争议应纳入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体系,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法律纠纷的规避与化解提供了专业的学术指引与实操路径。


"新时代游戏知识产权保护的痛点、难点与破局路径"圆桌讨论由敦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罗亚菲主持,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专利代理师&诉讼代理人王升、腾讯集团法务部专家法律顾问张钦坤、三七互娱资深法务专家区秀琳参与讨论,聚焦当前游戏产业在AI应用、平台治理、专利布局、行政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实务挑战,共同探讨破局方向。

罗亚菲指出,认定游戏平台的侵权责任不能仅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法院正通过个案推动平台承担主动防控义务。面对游戏“外挂”屡禁不止的现象,维权需多管齐下:删除、发函、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打击多种手段并用。行政投诉具有处理快速、可调取数据等优势,但权利人仍需串联不同平台的侵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并与民事、刑事手段相结合。她总结,中国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是民事为核心、行政为支持、刑事为补充的“三位一体”体系,企业应综合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合理维权。其中,游戏规则、玩法、数值等的主流保护依据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领域还可主张商品化权益。

王升从专利视角出发,介绍了AI在专利实务中的局限性。AI能快速定位相关文本,但无法理解客户的商业策略,权利要求撰写仍主要依赖专利代理人的实务经验。过去,游戏企业常常因审查周期长而不愿申请专利,如今快审通道已将授权时间缩短至两个月左右,游戏中的技术创新均可纳入专利申请范畴。

此外,各国对游戏专利的保护力度差异明显:日本最为宽松,软硬件协同实现玩法即可获专利;中国以解决技术问题为导向,但实践中正逐步放宽对玩法类申请的限制;美国则受Alice"两步测试法"影响,许多涉及游戏算法的申请因被认定为抽象概念而难以通过审查;欧洲最为严格,欧洲要求方案具备明确的技术性特征,对纯玩法规则类申请审查较严。在诉讼实践中,专利隐性特征的取证存在困难,目前也缺乏举证责任倒置的判例支持。他认为,专利除独占性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品牌宣传以及填补著作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空白的附加价值。最后,他建议游戏行业将自身的技术能力向实体行业延伸应用。

张钦坤结合企业维权一线经验指出,游戏外挂在电商平台的售卖现象十分普遍。仅腾讯一家企业,在过去三年中就投诉了近17万条外挂销售链接,涉及重复侵权店铺约1.3万家,其中单店最高投诉次数超过200次,相关店铺至今仍在持续销售外挂软件。对权利人而言,维权难点在于"通知-删除"规则已陷入"删除—再上传"的恶性循环。对此,法院已要求平台采取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并明确必要措施的外延应随技术演化而扩展。与此同时,视频领域的相关突破经验亦可迁移至电商平台。

他指出,AI时代下,内容的批量化生产与推送使侵权概率显著上升,知识产权强保护应成为平台治理的主线任务。此外,“人机协同”是当前的主流趋势,各大公司都在建设法务专用AI系统,个人也可通过AI工具提升工作效率。

区秀琳介绍,当前,全国有效商标存量已超5152万件,游戏行业面临数据过载、审核周期长、角色元素易被抢注等挑战,三七互娱已通过智能化商标合规系统大比例提升了商标初审成功率。

此外,小游戏具有轻量化、周期短的特征,侵权者完成流量变现后即换"马甲"或更换平台继续侵权的现象突出,而传统"通知-删除"机制在小游戏维权方面难以发挥效用。她呼吁,平台应当更新技术巡检机制以实现预先干预,同时借助第三方机构收集侵权线索。在玩法保护问题上,区秀琳认为,对游戏用户界面“一刀切”的认定做法仍有待商榷。当前,国内专利制度对游戏规则与玩法创新缺乏适配路径,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权宜之计,在剔除通用规则后判断被诉产品是否具有新玩法、新体验。针对AI生成内容,她建议企业做好全链路合规,保存创作日志,作为后续维权证据与善意证明。









大会第一天精彩瞬间(左右滑动)

大会第二天·上午
影视短剧&版权治理


上午的大会由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郭国中担任主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王亦非法官“影视与短视频融合的知产破局——新形势下网络平台‘必要措施’司法认定”为题发表演讲,围绕网络平台版权侵权中“必要措施”的司法认定展开系统性分析。她指出,随着新技术发展,传统通知删除模式下的必要措施认定面临挑战。2025年司法实践呈现三大特点:被诉平台类型多元,短视频、云盘、AI平台成高频主体;侵权技术新颖,算法聚合分发、秒传下载、AI训练数据迁移不断出现;案件争点转向平台注意义务与必要措施边界。短视频场景中,注意义务从被动响应升级为主动预判,必要措施从单一删除拓展至全链条防控,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云盘场景中,必要措施需与秒传技术适配,考虑平台技术可行性与用户私密权益。AI场景中,侵权风险已前移至训练数据与模型微调,司法仍在探索。

王亦非法官提出三项审核标准:及时性要求平台对可预见侵权风险具备预警响应能力;有效性要求措施具有针对性、全面性和持续性,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封号等长期惩戒;合理性要求措施与平台技术能力、服务类型及防控成本相适当,头部平台应承担更高层级的过滤拦截义务,中小平台不宜被强加超出能力的负担。她强调,制度稳定不等于标准僵化,必要措施的认定需在动态优化与场景化细分中实现权利人、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郭国中围绕"网红歌手演唱歌曲版权现状以及合规建议"发表演讲。他结合近期办理的多起网红歌手版权争议案件,从单依纯翻唱《李白》引发的热点事件切入,分析了当前网络直播及线下演出等场景中翻唱行为的版权风险。当前,随着直播演艺行业规模迅速扩张,网红歌手翻唱歌曲现象普遍,但翻唱原则上仍需取得授权。直播演唱不仅涉及表演权,也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若未经许可公开传播作品,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郭国中结合"《小跳蛙》案""《西海情歌》案"等典型案例,进一步说明了平台、演出组织者及表演者在音乐版权保护中的责任边界,以及当前行业在授权机制和计费模式上的现实困境。

围绕网红歌手的版权合规问题,郭国中提出了系统性建议。他强调,网红歌手应优先使用平台提供的合法曲库,并通过音著协或第三方曲库等正规渠道获取授权,建立规范的版权使用意识。对于使用第三方播放器外放歌曲、私自上传翻唱音频以及应粉丝要求演唱非平台曲库内作品等高风险行为,应保持谨慎,避免因未经授权传播作品而引发侵权纠纷。他呼吁行业在享受音乐传播红利的同时,更加尊重版权,以法治化方式推动网络音乐生态健康发展。


"AI时代短剧的版权合规治理与反侵权实操"围炉谈话由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秘书长郭国中主持,九州文化法务总监李娜、快手集团法务总监甘青锋、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共同参与。

郭国中系统梳理了AI短剧产业发展的演进脉络,指出从2014年《金牌律师》到2021年疫情期影视盈利变化,再到当前AI一键生成短剧的爆发式增长,强调技术门槛降低与商业价值飙升并存,同时突出权属不清、AI换脸、批量搬运等合规风险,并促成制作方、平台方与法学专家三方协同探讨版权风控路径。

李娜立足九州文化实践,揭示2026年第一季度全国AI短剧占比已超过95%AI深度嵌入制作全流程,成本降低80%。她归纳了四个困境:法律认定模糊,AI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权属归谁尚不明确;素材源头风险,AI训练数据多来自灰色地带,易构成批量侵权;人身权问题,AI生成角色可能与现实人物撞脸,可识别性标准模糊;维权困境,AI加持下侵权手段批量化,通知删除陷入“打地鼠”循环,改编权侵权认定难上加难。她介绍了九州文化的应对措施:以技制技,探索AI监测和存证平台;以法护航,完善创作全流程留痕,确保权属清晰可追溯。她呼吁全行业共建版权库,提高侵权成本。

甘青锋从快手平台治理视角出发,剖析AI催生的新型侵权已超越传统盗版链条,呈现技术依赖型生态重构特征,如一家乌克兰公司开发的my drama网站通过AI情感陪伴模式延长用户消费周期,估值达数亿美元;AI实时渲染技术可动态生成视频流。她指出平台需与版权方深度协作,共同界定“值得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60-70分钟正片,更涵盖交互数据与情感消费权益;强调盗版搬运是平台的负面资产,会损害平台长期心智与商业信誉,呼吁共建确权存证工具与多模态识别模型,坚持“保护值得保护的一切”。

熊文聪教授提出,AI短剧版权问题本质是AI技术降低了创作门槛,用户碎片化消费推动了短剧热潮,但法律本身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依然运用民法典和著作权法中的旧规则进行利益分配。他强调独创性应重归稀缺性财产属性,多数AI内容因供应过载缺乏保护必要性。关于AI短剧中的肖像和声音使用,他认为本质是财产权而非人格权,可通过合理使用规则平衡创作自由。此外,避风港原则在AI时代依然有效,权利人需对可识别性和实质性相似负举证责任以防止滥诉,对重复侵权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新型影视及其改编作品的版权侵权途径与维权策略"圆桌讨论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制片人沈宏罡主持,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法务内控中心总经理顾娟、美国鞅仲律师事务所(YoungZeal LLP)合伙人黄中怡、上海歆光影业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赖姝婷、腾讯集团法务部专家法律顾问张钦坤共同参与,围绕影视IP衍生开发(游戏、动漫、周边、文旅)的中常见问题,从行业治理、权利分解、差异化授权、跨境合规到热播期侵权治理及提高判赔额等方面,系统探讨了实现IP价值最大化的路径与维权策略。

沈宏罡首先介绍了行业最新动态:广电总局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片头加入“保护正版人人有责”字样;五月份启动影视行业打击盗版专项治理行动,电视剧司司长每日在工作群同步数据;2026年剑网行动首次将广电总局纳入参与主体。他引述数据指出,黑灰产规模已达万亿级别,其中四分之一用于推广,而推广中一半流向影视盗版;正版上线三分钟内盗版即可突破技术防护。他呼吁提高判赔额,并透露广电总局、中智协和国家版权局正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推进此事。

顾娟分享了华策集团IP生态开发的核心逻辑:第一,商业开发前先做权利分解;第二,站在IP全生命周期经营角度设计版权体系。她指出不同衍生赛道对应不同商业逻辑——游戏重角色形象与互动,动漫重持续演绎能力,文旅重空间运营,周边重视觉符号。她强调授权关系已从一次性交易转变为持续共创,合同需提前约定新增角色归属、二创权益、联名品牌权益、数据资产边界及收益分配。她提出法务团队应扮演架构师角色,前置参与设计。她还提到线下维权难题,例如文旅景区未经授权使用IP形象,单个维权收益低但长期存在。

赖姝婷从操作层面介绍了各赛道的差异化授权模式:游戏开发周期长,采用独占授权并按端口拆分,期限覆盖研发和运营回收期;动漫按地域拆分,大陆地区通常独占;周边赛道中普通消费品采用非独占,高投入收藏级手办采用独占。她指出对外授权需取得原著小说和影视作品的双重许可,法务需建立清晰的授权库,记录授权范围、区域、独占性、期限及到期后清货期等细节。合同中还需约定样品生产、防伪标贴、质量管控、动态监测和审计权利。此外她认为衍生开发能延长IP生命力,对法务提出精细化挑战。

黄中怡从跨境争端解决视角指出合同设计常见漏洞:未考虑出海场景,授权范围仅限国内,争议解决约定中国法院,导致海外纠纷无法在当地起诉。她提醒在美国法下“独占授权”(exclusive license)意味着被授权人可直接起诉侵权人,需谨慎使用。以《穿普拉达的恶魔》第二部为例,美国版权登记须排除前作内容,仅保护新增部分。关于AI生成内容,美国版权局已能检测并要求披露,人类创作部分仍可获保护。中国企业海外维权面临取证成本高、送达困难等阻力。

张钦坤指出当前影视行业最严重的问题是热播期内的同步侵权“三座大山”:短视频、浏览器和搜索引擎、网盘。他引用柠檬影视招股书说明热播期版权价值远高于二轮三轮,若热播期守不住则后续IP开发无从谈起。他对比中美判赔差异:同一部剧在美国按每集15万美元判赔,获赔数千万人民币,而在国内获赔100万已属不易。他认为根本解决之道是提高判赔额,使侵权成本与作品经济价值相匹配,从而促使平台主动采取技术措施。

大会第二天·下午
IP授权&版权治理


第二天下午的大会由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担任主持。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围绕“音乐版权的实践观察与法理评释”进行了精彩分享。他结合“寻水的鱼案”“错位时空案”等典型案例,从平台侵权责任、批量维权、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实质性相似判断以及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等方面,对当前音乐版权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他指出,判断平台构成帮助侵权还是直接侵权,关键在于平台能否证明涉案内容系用户而非自身上传;若平台无法完成举证,可能被认定为直接侵权,进而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并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同时,他还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商业化批量维权”现象,强调权利人应理性维权,打击侵权源头;而法院也需准确区分普通规模化维权与商业化批量维权,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兼顾权利保护与市场秩序稳定。

此外,熊文聪教授还围绕音乐版权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计算与实质性相似判断进行了深入分析。他以“纳西情歌案”为例,介绍了司法实践中通过授权许可费、侵权获利及利润贡献率等因素精细化计算赔偿金额的发展趋势。在实质性相似认定方面,他强调,司法实践通常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综合判断路径,但实质性相似是一种价值判断。最后,针对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熊文聪教授结合邓紫棋重新录制专辑等案例,阐释了该制度旨在防止音乐作品垄断、鼓励版本多样化的立法初衷,并指出法定许可适用于复制、发行行为,不当然涵盖信息网络传播,相关制度在实践适用中仍需进一步厘清与完善。


百度法务部诉讼负责人、高级合规经理张莉莉“浅思科技创新与文娱产业平衡发展”进行主题发言。她结合《云南虫谷》《德云斗笑社》《狂飙》等影视剧版权案件,围绕“热播剧”“热播期”等概念以及平台过滤拦截盗版的可行性展开分析。张莉莉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热播影视作品”“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等表述,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行业实践,对于“热播剧”及“热播期”均缺乏统一、明确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平台热度值、播放量、社交媒体讨论度,还是版权预警名单、商业表现等指标,都难以形成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客观认定标准。因此,在行为禁令适用、赔偿基数计算等案件处理中,仍需要厘清相关概念,准确适用法律。

此外,张莉莉还围绕平台过滤拦截盗版内容的现实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她结合自身测试以及国内外平台运营现状指出,目前无论短视频平台、搜索引擎还是浏览器产品,都难以完全实现对侵权内容的事前识别与拦截,而AI技术在盗版识别方面也仍存在较大局限性,尤其难以处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复杂法律判断。她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在于利益平衡,在加强版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平台治理成本、行业发展空间及公共利益,避免因过度强调单一利益而影响整个文娱产业生态的健康发展。


"从文字到视听——文学IP的跨媒介开发与版权管理"围炉谈话由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熊文聪主持,百度法务部诉讼负责人&高级合规经理张莉莉、阅文集团法务经理杨晨璐、垦丁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行主任&《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指南》(T/CECC42-2025)核心执笔人林娜共同参与,几位嘉宾围绕文学IP改编为游戏、影视、短剧的版权布局与风险防控展开讨论。

熊文聪教授作为主持人,首先引导产业界嘉宾分享文学IP跨媒介开发的实践经验。而后他聚焦文学IP改编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难题,对比了两种情形:普通作者的小说被改编成电影后,虽有两百多处相似细节,但未获法院支持;而琼瑶诉于正案或许会因考虑到权利人知名度及社会舆论等因素对最终判决的偏向产生影响。他认为,著作权侵权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但通过长期经验积累和精心准备,仍然可以提高胜诉把握。

杨晨璐分享了阅文集团在文学IP改编方面的最新实践。她指出,2025AI技术的发展使漫剧迅速成长,中腰部IP也能获得改编资源。她总结了漫剧行业三种主要侵权模式:一是改编权侵权,制作方直接拿已有的文学作品改编却不拿授权;二是盗版,正版漫剧上线后被他人直接搬运到第三方平台,甚至导致平台误认盗版为首发;三是蹭名,使用头部小说名称制作漫剧骗取流量。她指出,改编权侵权面临实质性比对困难,个案打击成本高且效果有限,法院有时会认定为商业维权,但权利人认为需要一定数量的案件形成行业共识。她介绍了江西高院判决的电竞大神爱上我短剧案,法院采用整体比对方式支持了原告主张,该案被业内视为短剧侵权首案。

林娜分析了文学IP改编中的实质性相似判断难题。她指出,对于一部80集的短剧,如果只有前三集构成相似、后面完全不同,判断侵权时不应平均分配每一集的比重,而应聚焦于最能吸引观众、让用户认知出作品来源的核心成分。她引用日本历史上的一个判例:日本某小说家与出版社谈崩后,出版社仅保留原作品前面一小部分内容,后续情节完全偏离甚至价值观都不同,作者起诉后,日本法院认可了侵害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她认为,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判断实质性相似时应当识别出作品中让玩家或观众认知出该作品的核心成分,如果侵权方抓住了这一核心成分,即使占比很小,也不应按照平均比重去衡量。

张莉莉分享了百度与七猫合作过程中遇到的案例。百度将七猫的文学作品改编成真人短剧后,发现另一家公司在其他平台上传了一部AI漫剧,两者剧名完全不同,但情节有约60%相似,并且百度短剧中故意设置的一个不符合司法常识的bug也被照搬。同时,两部作品都开篇使用同一个真实舆情报道作为背景,这属于公共领域素材,需要先扣除后再判断剩余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百度向侵权内容所在平台投诉三次均未被下架,平台反馈称被投诉方提交了不侵权承诺。她表示理解平台的审核困境,即使是专业法官对改编权案件也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互动环节,有听众从技术角度指出大语言模型对识时钟、比小数等简单任务反而难以处理,熊文聪总结认为不应将AI过度人格化。









大会第二天精彩瞬间(左右滑动)

鸣谢会议合作伙伴


观看回放
IFEF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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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大会

线上直播权益:直播为现场同步直播,支持长期回放,可重复观看,会后一周内主办方会将发言嘉宾同意分享的会议资料(电子版会刊、嘉宾演讲PPT等)发送至您的邮箱。

关于发票:购买线上直播后,如您需要开具发票,请将发票信息及付款凭证截图发送至主办方邮箱Sharon.sheng@ipforefront.com或联系工作人员盛淇(WeChatchanying_930),我们将在一周内开具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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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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