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IF 2026 武兵 | 案例学习:福州中院VoiceAge诉HMD禁令判决

2026年3月11日至13日,由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会议策划及知识产权媒体“知产前沿”举办的第四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6)在深圳前海华侨城瑞吉酒店隆重举行。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标准必要专利(SEP)专业盛会之一,本届论坛以"破局·立势:全球SEP许可的博弈与前瞻"为主题,汇聚75余位来自法院、领先企业及律所的发言嘉宾,与现场近400余位产业界知识产权负责人共同探寻公平、高效的SEP治理新范式。
3月12日上午,在大会第一天的“SEP司法新态势”专题环节,思韬知识产权运营合伙人武兵围绕福州中院审理的VoiceAge EVS与HMD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进行了系统分享。武兵从业超过16年,曾任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标准必要专利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其团队代理的VoiceAge EVS诉HMD案是其代表性案件之一。该案因其在禁令救济形式上的创新探索,以及对FRAND谈判行为的精细化审查,为业界提供了值得关注的中国司法样本。
一、案件时间线:从立案到一审判决的关键节点
武兵首先梳理了该案的程序脉络。2023年2月,福州中院受理该案。2024年9月,在HMD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提出的中止审理请求未获批准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涉案专利的标准必要性出具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法庭进行了正式开庭。2025年6月,福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如VoiceAge EVS与HMD未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达成许可协议,HMD应停止侵权行为。
二、禁令形式的创新探索:从“立即停止”到“附条件停止”
武兵将本案禁令的特点概括为“审慎的开创”。通过对比国内外既有SEP案例,这一特点得以清晰呈现。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SEP禁令的颁发极为审慎。公开渠道可检索到的案例主要包括西电捷通诉索尼案、华为诉三星案以及西电捷通诉苹果案等,其禁令形式均为“立即停止侵权”。相较之下,福州中院在本案中采取了“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未达成许可则停止侵权”的附条件禁令模式。武兵指出,这一方式体现了法院对禁令形式的开放态度——并非只有“立即停止”一种选项,“未来的禁令”为司法救济提供了更多元的可能性。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中国法院的审慎态度更为突出。在德国,法院通常在判决中直接发布立即停止侵权的禁令,且在权利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可先行执行,素来是专利权人的优选诉讼地。巴西和日本的司法实践亦倾向于发布直接禁令。英国近年则在Unwired Planet诉华为等系列案件中发展出“临时许可”的实施人友好机制,即在法院最终确定FRAND费率前,由实施方支付临时许可费以继续使用技术。
三、禁令颁发的裁判逻辑:谁对谈判破裂负有主要责任
武兵指出,本案法院在判断是否颁发禁令时,以双方是否遵循FRAND原则、谁对谈判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为基本判断依据。最终,法院认定HMD对谈判破裂负有主要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形式上,法院认为HMD在回应速度和态度上均较为消极。实质上,HMD在谈判期间拒绝了VoiceAge EVS提出的暂停域外侵权诉讼进行谈判的提议,且在长时间内拒绝沟通。尤为值得注意的是,HMD在本案诉讼期间虽然表达了谈判意愿,但未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并极力否认其制造侵权产品以及产品实施EVS技术的事实。
在上述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考量各方利益平衡,为禁令附加了“两个月宽限期”的条件。武兵指出,这一附加条件的禁令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案件中已有指引,但该案因专利在二审期间届满而丧失禁令颁发基础。本案中,法院在附加条件时考虑了禁令可能造成的社会资源损害,给予双方一个合理期限来解决许可事项,是对该司法指引的具体应用。
四、FRAND谈判行为的审查标准:形式、实质与关联行为三维度
从本案中可提炼出审查FRAND谈判行为的三方面的考虑因素:形式、实质与关联行为。武兵强调,上述考虑因素对当事人在诉前及诉讼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指引价值。
形式层面是FRAND谈判的基础,要求“有来有回”。法院通常以华为诉中兴案所确立的“乒乓球原则”作为参照,例如审理谈判流程安排是否合理、响应是否及时。但武兵同时指出,对于经验丰富的谈判者而言,满足形式要求相对容易,因此实质层面是判断是否违反FRAND原则的关键。
实质层面的裁判标准,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高清案中提出的“是否具有并展现出达成许可的真诚意愿”作为判断标准。武兵总结了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 报价与反报价需有具体依据:法院期待看到的不只是数值,而是计算框架、公式及可调整参数。实施人提出反报价时,亦需说明计算逻辑。
- 回应需包含实质内容:仅质疑对方报价过高/过低不足以构成善意回应,需提出具体理由。甚至实施人在多轮沟通后还应形成基于自身计算逻辑的计算方案。
- 主动履行披露义务:许可人例如应披露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在先可比协议,实施人例如应积极披露所掌握的销量数据。
关联行为层面的考量,源于SEP许可谈判的全球化与持续性特点,是本案为后续类案处理提供的重要经验。其他法域的平行诉讼行为可纳入FRAND行为的评价,并且许可谈判也延续到诉讼期间,应作为整体评价的一部分。
武兵特别提示,SEP案件中的诉讼策略需审慎运用。在常规侵权案件中,否认侵权事实或技术事实是常见诉讼策略,但在SEP诉讼中可能带来负面评价风险。例如,对“专利是否对应标准”的否认,因涉及具体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的分析评估,通常不产生负面评价;但对“产品是否实施标准”以及“实施人是否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否认,则需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审慎权衡。
五、产品实施标准的证明逻辑:从芯片功能到产品
本案在产品实施标准的证明逻辑上亦有推进。法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在高清案中确认的“芯片——功能——产品”的证明逻辑,极大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在标准层面,法院从产业实践角度出发,认为“EVS标准未在中国落地”不属于禁止使用范畴,不影响产品实施该标准的技术判断。
在产品层面,福州中院除了遵循高清案中确认的侵权证明逻辑外,进一步认可了权利人就被控侵权产品支持EVS功能所提交的鉴定意见,并且未采纳HMD提交的相反鉴定意见。法院的分析逻辑建立在产业实践的基础上,手机要实现EVS功能,取决于芯片、运营商与手机软件三方面因素。未能测试出手机实际使用EVS编码技术,并不能推导出手机未实施EVS标准——运营商或手机软件可能使该功能在实际使用中未被启用,但这不影响手机具备EVS功能这一技术事实,亦不影响侵权成立与否的判断。
六、管辖权分散引发的程序困境与思考
武兵指出,本案在程序上呈现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管辖分散”。2024年3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HMD提起的许可费纠纷案,VoiceAge EVS虽提出将两案合并由福州中院统一管辖的管辖权异议,但未获批准。最终,侵权之诉与费率之诉由两地法院分别审理。
这种管辖分立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审理内容必然存在重复,不同法院对重复事项的认定可能存在裁判标准不一的风险,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其次,当事人需同时应对两地诉讼,时间和金钱成本显著增加,加重诉累。第三,在程序策略上,可能变相鼓励实施人通过另行提起费率之诉主张中止侵权诉讼。本案中,HMD即以此为由请求福州中院中止审理,虽未获支持,但程序对抗成本已实际发生。
武兵认为,将侵权诉讼与许可费纠纷的管辖进行“收敛”,由同一法院合并审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这一思考对未来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七、附条件禁令的制度功能:如何真正助力许可达成
武兵最后围绕附条件禁令的制度功能提出思考。他指出,SEP诉讼的最终目的不在于禁令本身,而在于推动双方以合理条件达成许可。司法介入的意义,是让当事人更理性地对待分歧,尽快达成许可。因此,禁令中所附的条件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
以此审视本案禁令所附的“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条件,武兵指出,由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两个月的谈判期从未实际起算。截至演讲时(2026年3月12日),该案仍处于二审审理中。
基于此,武兵对附条件禁令的设计提出探讨性建议:是否可将条件设置为“判决作出之日起”而非“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予双方确定期限进行许可沟通;沟通不成时,允许通过临时禁令等方式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或将侵权与费率案件合并审理,引入临时许可机制配合禁令。他认为,附条件禁令应服务于“促进许可”这一制度目的,其条件设计应围绕这一目的展开。
结语
福州中院审理的VoiceAge EVS诉HMD案为中国SEP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样本。其在禁令形式上的灵活探索、对FRAND谈判行为的精细化审查、对产品实施标准证明逻辑的产业契合性分析,以及对管辖分散问题的现实呈现,均为后续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武兵在发言最后表示,希望通过这一案例的分享,为业界理解中国法院在SEP禁令问题上的裁判逻辑提供参考,并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带来启发。在SEP全球诉讼日益复杂的当下,中国法院如何在保护创新与维护竞争之间寻求平衡,如何在程序设计中兼顾效率与公正,本案的演进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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