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依法严惩跨境网络影视盗版的境内“推手” 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上诉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自2022年起,王某伙同境外人员运营某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软件,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大量传播我国视听作品,并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商业广告等方式牟利。王某负责该境外视频网站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并通过在境内设立的某公司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经查明,该境外视频网站传播未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被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被点击300余万次。
2024年3月,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一审判决后,王某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伙同境外人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利人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合议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境内外人员合谋通过境外网站侵犯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的典型案件。对于此类跨境分工协作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予以惩处。
在本案中,王某在境内运营关联公司,为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程序提供技术支持,并获取非法利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行为侵犯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国产精品剧集《繁花》被点击数量合计800余万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被点击数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鉴于王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刑罚并缓期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一罪名,法律对此决不宽宥。
王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综合王某的从业经历、联络内容、实施行为等在案证据,依法认定王某具有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故意。王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过运营境内公司为境外视频网站及应用程序提供广告植入、平台推广、技术支持,依法可以认定王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在二审宣判时做了全面评判和释明,在法院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面前,拒不供述不等于能够逃脱法网。
盗版行为不仅损害创作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削弱了文化创作动力。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体现了上海“十五五”规划关于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的目标要求,也向社会传递一个坚定的信念——创新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
在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信息网络传播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未经表演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表演者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等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来源:上海三中院 上海知产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