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终审认定"鼎英语"高度模仿"易学派"构成不正当竞争,明确软件整体界面交互设计可依反法一般条款获保护,判令鼎校赔偿103万元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东方学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学子”或“易学派”)诉安徽鼎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鼎校甄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鼎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鼎校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鼎校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东方学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3万元。

本案是国内教育软件领域首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一般条款)保护软件整体界面交互设计的终审案例。判决明确指出:前加盟商在深度接触权利人产品后,未进行独立创新,以高度模仿方式复制权利人软件的整体界面交互设计,攫取他人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为大量无法满足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软件界面设计提供了新的保护路径,对规范教育加盟行业的创新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

“北京东方学子”系英语学习软件“易学派”的开发运营者,该软件采用“九宫动态双循环筛查系统”“剪纸条”“剪纸盒”等独具特色的界面交互设计,在全国拥有数百家加盟机构,服务学员规模较大。

鼎校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泉、监事吴某绮,曾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担任易学派的加盟商,深度接触并熟悉“易学派”软件的产品设计、交互流程及教学方法。退出加盟体系后,鼎校自行推出了“鼎英语”英语学习软件。

易学派经比对认为,“鼎英语”在整体界面交互设计上与“易学派”高度近似,遂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鼎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易学派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3万元。鼎校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

1. 鼎校具备深度接触条件

法院查明,鼎校的法定代表人及监事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为易学派加盟商,深度接触“易学派”英语项目,对易学派的软件界面、交互设计有明确认知。

2. “鼎英语”与“易学派”34个软件界面及整体交互设计高度近似

一审判决书指出“鼎英语”的34个软件界面与“易学派”高度近似:经对比双方的产品会直观地发现,其一,两者的用户界面交互设计上极其相似,且都突出使用“九宫循环”这样的特殊命名来展现其特色;其二,单词检测,识记界面呈现的布局及功能设计,比如点击加粗、点击翻译、剪刀点击及伴随单词发音等几乎完全相同;其三,双方的“剪纸条”“剪纸盒”界面中均使用了盒子、桌面设计元素,背景及其他元素的颜色选择基本相同;其四,闯关复习界面的布局没计、色彩选择及板块名称虽有些许差别,但展现的内容形式近似。

二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该项内容进一步补充,指出双方软件在整体界面交互设计呈现出高度近似:双方软件“在层级结构、功能模块、界面布局、交互流程基本一致,前后界面衔接顺序基本吻合,整体界面交互设计呈现出高度近似”。

3. 鼎校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定,鼎校在具备独立设计空间的情况下,未进行独立创新或实质化改进,未合理避让易学派的在先权利,以高度模仿方式节省研发成本,攫取易学派基于智力成果的竞争优势,有违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4.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规制

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保护了易学派的整体界面交互设计,对鼎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件意义

一、为软件界面交互设计提供新的保护路径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软件整体界面交互设计(包括层级结构、功能模块、界面布局、交互流程)作为权利人投入成本、具有商业价值的成果,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获得保护。这为教育软件、互联网产品等领域中大量无法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要求的界面设计,开辟了重要的维权通道。

二、明确教育加盟行业的合规红线

本案被告原为易学派加盟商,在退出加盟体系后,利用深度接触获取的经验,推出高度模仿的产品。法院的判决清晰传递了以下规则:加盟关系存续期间所接触和学习的他人智力成果,不能成为退出后无偿复制的资产。加盟商在自立门户时,必须进行独立创新或实质化改进,合理避让原品牌的在先权利。

三、维护教育科技行业的创新秩序

判决书指出:“此类行为若不加制止,不利于激发同行业经营者创新积极性,导致市场产品供应单一化、同质化,既不利于行业整体有序创新发展,也无益于增进消费者福祉。”这一论述将个案裁判提升至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的高度,对鼓励原创、遏制“搭便车”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附判决书(部分截图):


编辑:Sharo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