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科普”还是商业诋毁?昆山法院判决厘清合理评价与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边界



漫画:穆依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全媒体时代,对各类产品的公开讨论日益活跃,消费者乐于分享使用体验,企业也常通过科普、评测进行宣传,但这些讨论中,哪些是受法律保护的合理评价与公众监督?哪些又会构成商业诋毁?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明确界定了商业诋毁与合理评价的法律边界,旗帜鲜明地保护基于真实信息的公共讨论,为网络空间的正当表达与舆论监督提供指引。

药品科普引发诉讼

20208月,某主营食品添加剂及成分提取的生物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多个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含某类成分的治疗痛风药品”的文章和视频,详细介绍了该成分药品的研发历史、国外撤市历程和国内应用现状,强调其可能对肝肾功能产生副作用。为辅助说明,文章和视频中使用了经模糊化处理的某品牌药品包装及说明书截图。

这些内容引起了该进口抗痛风药品的国内独家代理经销商——某制药公司的不满。该公司认为,某生物科技公司是在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恶意损害其商业信誉,使其药品销量下滑、经济损失惨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令禁止的商业诋毁。

202411月,某制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0万元及其他合理维权开支。

某生物科技公司则辩称,其发布内容属于科普性质,目的在于提醒公众注意药品风险,内容客观、来源合法,不构成商业诋毁。在诉讼过程中,涉案文章及视频已下架。

如何精准界定商业诋毁边界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削弱其竞争能力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损害后果三个维度进行综合、审慎判断。

法院认为,从主观故意来看,被告发布内容的核心是面向大众的药品知识科普与风险提示。虽使用了原告代理药品的包装图片,但其使用位置和目的系为了介绍药品进入国内市场的过程,且已进行模糊化处理;药品说明书也仅截取了“药理毒性”部分。发布内容中并未直接提及或引导指向某制药公司及其代理的该品牌药品,且市场上亦存在多个品牌的同成分药品,被告指向的是药品“成分”而非特定“品牌”,不具备专门诋毁原告的主观故意。

从客观行为来看,被告所引用的数据、图表、案例均来自可公开查证的合法渠道,如政府通告、专业期刊等,并非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被告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整体内容亦不存在直接否定原告药品品质及效果等贬低性表述,不足以使公众针对原告产品产生认知偏差。

从损害后果来看,原告未能证明其商誉及利益因被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药品本身特性及效果、同类竞争药品的存在、国家集采政策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其市场份额。即便原告药品销售额客观上有所减少,也不能认定与被告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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