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员工离职后,商家还能用其肖像宣传吗?

商家为节省成本常让员工客串模特,照片也就顺手用了起来。可一旦员工离职,商家能不能继续使用这些照片?离职后的惯性沿用算不算侵权?
基本案情
谭某曾系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除了完成助理工作外,还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影师完成拍摄任务,A公司据此每月为其增加模特拍摄补贴1000元,A公司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公司网店产品宣传。谭某离职后,发现A公司仍在其网络店铺内多款产品的详情页中使用含其肖像的图片作为产品宣传图片。

谭某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已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据此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经查,A公司在谭某离职后2个月内仍使用含有谭某肖像的图片作为网店产品的宣传图片。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撤侵权图片、照片,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谭某肖像权损失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崔仙玲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虽然因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员工在职期间的肖像权常受到一定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无限期“免费”使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谭某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为公司拍摄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公司按月支付拍摄补贴,公司据此获得了谭某肖像用于网店宣传等特定目的的使用权。但谭某离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对其肖像使用的前提条件发生变化,公司未重新征得谭某许可,继续使用其肖像不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构成对谭某肖像权的侵犯,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时,应当与员工签订使用协议,明确约定肖像使用的范围、期限、费用等核心事项,尤其是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后能否继续使用问题,避免产生员工肖像权纠纷。劳动者应增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宣传资料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使用范围和期限。当自身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应留存书面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