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照搬”他人“娃衣”原创设计,构成侵权吗?

随着各种IP形象玩偶在年轻群体中持续走红,也催生了“娃衣”等相关衍生文创产品走向大众的视野。“娃衣”是指为IP形象玩偶、棉花娃娃、潮玩手办等设计制作的专属服饰,正逐渐成为“养娃”的标配。这些小巧精致的“娃衣”,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盗版娃衣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李女士是一名原创手工博主,平时喜欢设计制作棉花娃娃服饰。2023年12月,她在社交平台上首次公开发布了自己原创设计的娃衣,这套为娃娃玩偶量身定制的服饰,包含头饰、围脖、颈部装饰和下装,因造型灵动可爱、配色清新独特,很快在娃圈爱好者中收获关注。随后,李女士在其电商店铺上架了对应实物商品,售价为38.8元每件。
不久后,李女士在电商平台上发现一家名为“奇奇的娃衣”(化名)的店铺上架了一款“可爱软萌10cm棉花娃娃娃衣”的商品。商品展示图片中的娃衣款式、配色乃至细节装饰,均与她的原创设计高度雷同,售价仅19.9元。
为固定证据,李女士通过公证方式下单购买了该商品。经比对,该商品在头饰造型、围脖纹样、下装版型及整体色彩搭配上,均与李女士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商品本身无任何正规品牌标识或授权信息。
李女士认为,该店铺经营者钱女士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与其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被告钱女士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裁判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原创娃衣虽为装饰玩偶之用,但其在色彩选择、装饰造型、线条搭配等方面,体现了设计者独立的创作构思和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并非简单的功能性裁剪或通用版型。因此,法院认定该娃衣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被告钱女士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品,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发行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上,长宁区人民法院结合作品独创性程度、具体侵权情节、侵权商品销售情况、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合理性等因素判决被告钱女士赔偿原告李女士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娃圈”“手作圈”等小众亚文化消费群体的壮大,围绕玩偶服饰、手工配件等微创作的版权纠纷逐渐进入司法视野。这类创作往往兼具实用功能与审美价值,其是否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侵权认定标准如何把握,既是权利人维权的核心关切,也是司法实践需要回应的新课题。
一、娃衣虽小,独创性成就版权
不少经营者存在误区,认为“娃娃的衣服”不属于主流艺术品类,模仿一下不构成侵权。实际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只要设计脱离了公有领域的通用造型,融入了作者独特的审美选择与智力劳动,就应当获得法律保护。本案明确了具有一定独创性和艺术美感的娃衣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为娃圈原创设计划定了法律红线。
二、抵制抄袭是激发创新活力之本
在娃衣这一细分领域,低成本抄袭正在动摇原创生态的根基。娃衣设计的核心价值在于设计师的审美创意,一件原创娃衣从构思、打版、配色到成品,往往需要创作者投入数周甚至数月的心血。然而,由于娃衣制作门槛相对较低,侵权者只需购买一件成品即可拆解仿制,再以远低于正品的价格抢占市场。在“拼单”“开团”等娃圈特有的消费模式下,抄袭款娃衣迅速分流大量潜在消费者,导致原创设计师投入与回报严重失衡。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消费者因价格敏感而默许甚至追捧抄袭款,形成“谁原创谁吃亏、谁抄袭谁获利”的恶性循环。长此以往,创作者丧失持续创新的动力,娃圈市场将陷入款式雷同、品质低劣的同质化竞争,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圈层的文化活力与消费者的审美体验。司法对原创作品的坚定保护,正是要斩断抄袭之手,让创新者安心创作,让娃圈生态回归良性循环。
三、“同款”“打版”存在侵权风险
在电商平台上,“某某同款”是常见的引流标签。但经营者需注意,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图案制作成商品销售,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不知道有版权”不是免责理由。经营者在选品上架时,对于明显仿照他人或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应尽到合理的版权审查注意义务,否则将面临侵权赔偿的法律后果。电商经营者应当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抵制“山寨”商品,共同守护清朗的版权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赵琛琛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副庭长

潘裕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法官助理
来源:上海长宁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