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不知情销售侵权商品,需要赔偿吗?



案情简介

原告某纸业公司生产的“清某”牌原木纯品系列上市已十余年,经过该公司多年使用、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该公司调查人员发现,某食杂店销售了一款“佳某原木纯品”纸品,该产品使用了与上述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清某原木纯品”抽纸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


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某食杂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其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而是从正规渠道由案外人某纸品商行处购入被诉侵权商品,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中,某食杂店提供了从上游销售商处进货的单据以及付款记录,可以证明案涉侵权商品系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同时,被诉侵权商品的进购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某食杂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

综上所述,某食杂店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能够成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本质还是侵权行为,仍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最终,法院判决某食杂店停止销售侵犯某纸业公司生产的“清某”牌原木纯品系列产品,销毁涉案库存纸品,并酌情支付上述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在客观要件的认定方面,应当以同时具备“合法取得”与“说明具体提供者”为条件。在主观要件方面,则要考察销售商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况。

审判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在此也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一方面要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的理念,注重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售假行为;另一方面,也要从合法渠道进货,注意核实供应商身份,保留好进货单、发票、收据等相关购买凭证,最大程度避免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九条  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来源:石狮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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