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 恶意囤积商标,并借诉讼牟利?构成恶意诉讼!

依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
本是正当权利。
可有人却借机“浑水摸鱼”,
恶意囤积大量近似商标,
并试图通过诉讼索赔牟利。
人民法院怎么判?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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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依法经营驾校招生相关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了某驾校的名称“C”。
2021年2月,B公司突然以A公司使用的驾校商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发起诉讼,彼时,A公司基于对B公司商标权利状态的认知错误,主动向B公司赔付了4.3万余元。
然而,不久后,A公司的关联公司也被B公司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A公司经上网查询发现,B公司除注册“C”商标外,还先后注册了20多个与其他知名驾校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
在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后,A公司着手对B公司的相关涉案商标提起无效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省市司法部门等认定,B公司注册的20多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依法被宣告无效。
由此,A公司以B公司此前构成恶意诉讼为由,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B公司的恶意抢注及恶意诉讼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正义,给A公司造成损失。遂要求B公司返还其之前支付的4.3万余元赔偿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B公司辩称,其对A公司提起诉讼时,相关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索赔行为合理合法,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注册应以正当使用为目的,不得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B公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与知名驾校名称高度近似的20余个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且未提供真实使用意图的证据,其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B公司在明知其不具有实质权利基础的情况下向A公司提起诉讼,主观上具有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
此外,B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客观上导致A公司向其支付赔偿款并产生其他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A公司基于对商标权利状态的认知错误,向B公司支付赔偿金等4.3万余元,现商标因恶意注册被宣告无效,B公司收取上述费用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故应对其恶意注册商标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之前支付的赔偿金等4.3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晓莉
嘉定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恶意注册商标并滥用诉讼权利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司法既要严厉打击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也要坚决防止知识产权制度被异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本案裁判明确了商标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与责任承担规则,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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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恶意诉讼的核心在于主观恶意的认定
认定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关键在于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这种“恶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不具有实质上的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仍然提起诉讼,其真实目的并非维护合法权益,而是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或者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B公司在短期内集中注册20余个与他人知名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远超正常经营需求,且未实际使用,该行为本身即违反了《商标法》的基本宗旨,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B公司在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且自身对此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仍然向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借此获取赔偿,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恶意。
二、赔偿范围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兼顾公平与合理
恶意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损害填平”原则。在恶意诉讼案件中支付的赔偿金、案件受理费以及为应对恶意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均属于因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纳入赔偿范围。而对于停止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则需审查该损失与恶意诉讼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此,既充分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赔偿范围的无限泛化。
三、经营主体应警惕恶意诉讼的法律风险
本案的裁判规则为经营主体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商标注册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跑马圈地”为目的的批量抢注、囤积行为,无法获得稳定的权利,随时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滥用诉讼权利将承担赔偿责任。明知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仍以诉讼为工具谋取不当利益,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人须返还所获赔偿并反向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遭遇恶意诉讼应积极理性应对。被诉一方无需因畏惧诉争而轻易妥协,当对方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时,可以积极寻求行政或司法途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