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聚集抢票人员与抢票技术实现经营目的,法院认定代拍服务平台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代拍服务平台极具诱惑力的“抢票承诺”,精准抓住了消费者的焦虑心理。为买到心仪的演出门票,消费者不惜在票面价格外“层层加码”。然而,这种代拍服务可能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公司系国内知名票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某商务公司系涉案代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被告高某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原告某文化公司诉称,被告某商务公司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向公众提供针对其票务平台演出票的代拍服务。该平台存在以技术手段抢票的行为,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正常运营。同时,该平台宣称“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平台成功率高达90%”,并发布“成功案例”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票务市场秩序。高某某作为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商务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平台仅撮合代拍交易,不直接提供票务服务,交易机会仍流向原告平台;代拍属于合理劳务服务,宣传内容有特定数据支撑;原告未举证实际损失,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高某某辩称,代拍服务符合市场规律,平台旨在规范代拍服务,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商务公司于2022年12月成立,2023年7月上线涉案代拍服务平台,宣称“国内首个代拍服务平台,专注代拍行为,能够解决代拍成功率低的问题”。该平台核心功能为撮合用户与入驻商家的演出票代拍交易,抢购原告等票务平台的演出票。
平台对入驻商家设置抢票能力审核标准,要求具备一定抢票案例和接单能力。平台统一制作发布抢票信息、制定代拍流程、统一提供咨询服务、统一收款后与商家结算,与代拍商家分工合作开展代拍业务。部分商家借助自动化工具实施高频抢票,不仅违反原告平台用户协议中禁止使用自动化工具抢票的约定,还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导致普通消费者购票难度增加。
经原告取证核实,平台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2024年9月30日取证显示,用户在该平台选择2家商家代抢某明星演唱会门票。2024年11月4日,原告后台数据显示共有22个账号参与抢票,其中一个账号下单次数高达1976次。后续监测发现,部分账号存在一小时下单超3600次、一秒钟下单4次的情形,明显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
此外,该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等宣传内容及多篇“成功案例”,但某商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后平台删除了部分虚假宣传内容,但针对原告平台的代拍服务仍在持续。
另查明,被告高某某系某商务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实际支出律师费、公证费等并提交票据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涉案平台入驻商家存在远超普通消费者正常购票极限的高频下单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抢票。该行为大量占用原告平台带宽资源,增加运营成本,扰乱“先到先得”的正常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的平等购票权利,妨碍原告平台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被告某商务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主观上具有规模化开展抢票服务的意图,客观上对入驻商家进行抢票能力审核、统一发布指向原告平台的抢票信息、设置代拍流程并统一收款,与代拍商家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应立足市场竞争全局,综合考量该行为是否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否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是否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中,消费者主要通过合法票务平台购票,票务平台将真实消费需求传递给演出主办方,主办方据此优化演出供给,形成“需求—供给—消费”的良性循环。市场中可能存在零散分布的代拍服务者,但随着票务平台技术防控能力提升和优质演出供给增加,其成功率会逐步降低,消费者高价委托代拍的需求也会自然弱化。这种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形成的竞争秩序,属于良性竞争。
而涉案代拍服务平台介入后,为抢占稀缺演出票资源,必然着力提升抢票能力,通过聚集抢票人员与抢票技术实现其经营目的。若不予规制,其运营模式将持续推动抢票技术迭代升级,进一步加重合法票务平台的运营防控成本,降低普通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购票成功的概率。部分消费者为获取门票不得不支付高额溢价,购票成本显著增加。同时,该类平台还存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重大风险,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该平台的介入还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正规票务平台售票合法性的质疑,损害票务平台经营者的商业信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某商务公司通过平台发布“平台成功率高达90%”“一次5家千人团队帮抢”等内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并有数据支撑,属于虚假、夸大表述。该等宣传足以使有购票需求的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进而选择通过该平台委托代拍,导致原告平台丧失本应获得的交易机会,扰乱票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的考量
因双方均未举证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网络不正当竞争与虚假宣传行为具有关联性,将后者损害后果纳入前者一并考量;二是原告平台知名度高、用户规模大,被告借助其影响力获取交易机会;三是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助推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其平台化运营扩大侵权影响,情节较严重;五是原告有证据佐证的维权合理开支应予支持。综上,酌情确定某商务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300元。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某商务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通过涉案代拍服务平台提供针对原告某文化公司票务服务的代拍服务,并赔偿原告某文化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5300元;被告高某某对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一庭法官
楼三丹
本案双方对基础事实无实质分歧,审理核心在于对被诉行为竞争正当性的价值衡量与法律判断。市场经济的自由并非不受约束的逐利自由,而是以法治为边界、以公平为内核的竞争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主体平等参与、规则统一适用的基本前提。涉案代拍服务平台依托技术与人员优势实施规模化、高频次抢票行为,虽具备市场经营的外在形式,却实质上破坏票务市场“先到先得”的交易秩序,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抢占交易机会,违反了经营者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十五五”规划明确要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本案判决彰显了明确的司法价值导向:经营者即便以“满足市场需求”为经营名义,若其核心商业模式以破坏公平竞争规则为基础、实质损害消费者平等交易权益,仍应依法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业模式创新与发展,必须恪守法律框架与公平竞争底线。唯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可持续、高质量的自由发展。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
陶乾
近两年国内文化消费市场持续回暖,演唱会、音乐节、体育赛事等线下文娱活动不断增多,热门演出常常“一票难求”。在消费者高涨的购票需求下,原本零散的个人代拍行为发展成专业化分工、平台化运营的新型业态,形成规模化、组织化的代拍产业链。相较于传统“黄牛”依靠技术外挂、批量账号或人海战术囤票加价倒卖的模式,代拍平台以委托代拍为商业外衣,搭建撮合交易的平台,聚拢大量代拍商家,集中承接用户订单、分派抢票任务,默许甚至鼓励使用技术工具抢票,从中赚取“服务费”。上述行为给票务市场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本案以清晰严谨的裁判逻辑与对票务市场生态的深度剖析,驳斥了代拍平台所谓“满足消费者迫切需求”“符合市场规律”的托词,揭露了该类平台的运营模式不仅纵容、助长代拍商家使用技术外挂实施高频抢票的违法行为,显著抬升正规票务平台的技术防控与系统运行成本,更易引发社会公众对正规平台售票机制合法性、规范性的质疑,损害平台商誉,同时严重破坏“先到先得”的公平购票秩序,侵害其他消费者平等购票权利。该案对竞争关系认定、竞争损害判断、损害赔偿裁量,均作出充分且具说服力的论证,为同类案件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提供了重要裁判参照,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完善数字经济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规则具有突出的指导意义。本案明确代拍平台以及利用技术外挂抢票的代拍商家属于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构成共同侵权,共同扰乱了票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于整治演出票务市场技术“黄牛”乱象、规范平台经营责任、守护普通消费者公平购票权,均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与规则指引价值。同时警醒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票,自觉抵制技术外挂代拍与溢价抢票;代拍商家须恪守法律边界,不得借助外挂、批量账号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代拍平台作为撮合交易的运营主体,应当履行审核、管理、防控等义务,对入驻商家的抢票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与约束,不得在明知代拍商家利用技术外挂等不正当手段抢票的情形下,仍为其提供引流、接单、结算等便利支持。
人大代表点评

市人大代表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史欣悦
今年,我在市两会上聚焦票务市场乱象,提出了加强票务企业合规管理的建议,旨在规范票务市场秩序、遏制 “技术黄牛” 乱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票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国际法商融合示范区丽泽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涉代拍服务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我受邀全程旁听。该案不仅是司法精准规制数字经济领域新型乱象的生动实践,更以鲜明的司法导向,积极回应了我在市两会上提出的建议,让人大代表的履职建议得到了有力的司法呼应。
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款与具体的技术服务行为无缝衔接,让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逻辑变得清晰可辨。法官在当庭宣判回应被告抗辩时,对良性票务市场竞争秩序与代拍服务破坏后果的阐述,更让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具象化,让人真切感受到司法对数字市场乱象的有力规制。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及时回应时代需求、精准适用法律的能力,更彰显了司法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坚定决心,不仅为本案争议画上清晰句号,更通过“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示范效应,为数字领域经营者树立合规经营的明确指引,为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