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经销商“盗图"卖竞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产品包装是产品的外衣,更是知识产权的载体。然而,个别经销商却动起歪脑筋,在合作期间滥用渠道便利、擅自将厂家产品包装主图移花接木到自家竞品上。近日,桐乡法院审结这样一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以司法裁判对 搭便车行为明确说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干锅笋尖》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长期作为其功夫笋尖罐装产品的包装主图使用。相某为甲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已获授权在指定地区销售甲公司指定产品,双方亦明确约定:案涉产品相关知识产权归甲公司所有,且相某不得在同一销售渠道销售同类竞争产品。

202411月,相某违反双方约定,擅自委托乙公司生产功夫笋尖袋装产品,并将从甲公司处获得的《干锅笋尖》摄影作品主体部分用于该袋装产品包装。后相某将该袋装产品批发给某食品商行对外零售。为掩人耳目,相某长期使用其朋友方某的微信号洽谈业务、收取货款。

20253月,甲公司发现有案涉侵权产品对外销售,该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甲公司原有功夫笋尖罐装产品的销量出现明显下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某、方某、乙公司、某食品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主张对相某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

经审理认为,《干锅笋尖》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甲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相某未经许可,将作品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竞品包装,侵犯了甲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乙公司作为生产商、某食品商行作为销售商,分别侵犯复制权、发行权;方某在相某的侵权行为中起到重要作用,与相某构成共同侵权。被告相某作为经销商明知案涉作品权属仍擅自使用,具有侵权故意;其行为旨在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不正当地抢占市场份额,且已造成甲公司产品销量明显下滑,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法院依法查明相某的违法所得为2万元,并以此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其主观过错、侵权情节,酌定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相某赔偿甲公司65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其余被告均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相关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指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兼具补偿、惩罚、威慑、预防功能,核心是对恶意侵权加重惩戒,震慑潜在侵权、激励创新。本案中,相某利用合作便利盗图生产、销售竞品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对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既是通过法律制裁让侵权人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更是向全社会传递出 尊重知识产权、严惩恶意侵权的鲜明司法信号。

广大市场主体,尤其是拥有经销、代理等合作关系的经营者,应牢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擅自挪用或仿制合作中获知的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开展渠道合作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条款,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勇于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桐乡市人民法院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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