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型莫踩红线:产品擅改用途加贴商标构成侵权,司法裁判厘清竞争边界——“海尔”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随着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经济深度发展,部分经营者在转型过程中打起知名商标的主意,通过擅自将家用产品改装为商用、增加或更换商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少经营者试图通过产品改装、搭便车的方式牟利,看似只是普通的产品调整,实则悄悄侵蚀商标权人的商业根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作为一起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聚焦产品改装再销售、运营及虚假宣传等灰色行为,厘清新业态下的竞争边界,为品牌保护和市场规范划定守法红线。下面结合该案,看看产品改装加贴商标背后的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原告是“海尔”“Haier”等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原告发现,广东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东某公司将原告的“统帅”牌家用洗衣机增加“Haier”标识改装成商用洗衣机,将原告的商用洗衣机改装并增加“弗尼亚”标识,再将上述改装产品销售或运营的行为影响了原告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信誉承载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东莞某经营部宣传投放被诉侵权产品并收取相关经营款项,与广东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广州某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的相关宣传行为会使消费者对其经销的商用洗衣机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了原告洗衣机产品的声誉,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知名度较高、被告侵权规模较大、被告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行政机关查处后继续侵权,以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广东某公司、东莞某经营部赔偿原告600万元,广州某公司赔偿原告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企业在产业转型过程产生的新类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诉侵权人虽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但其将带有权利人商标的产品改装再销售或运营并实施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了权利人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不属于合理使用及权利用尽,损害了权利人对其商标及竞争优势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审理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有效保护了市场主体在适应新经济形态、创新发展优势产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主体在新行业的探索和创新,体现了司法保护在加强新业态新模式保护、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深度转型升级中的作用。
【法官建议】
1.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立的公平、诚信原则,不得通过改装他人产品、擅自增加或替换商标标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方式攀附他人商誉、攫取商业成果,应立足自主创新与合法经营。
2.广大消费者应充分认识购买、使用改装产品潜藏的质量安全隐患,不购买非正规渠道的改装产品,注意识别产品标识和来源,通过官方正规途径获取产品及相关服务,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来源:青岛中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