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判决 | 全国首例!美妆领域1210跨境电商模式下追责境内收货方,雅诗兰黛集团胜诉并获赔110万元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作出判决,全面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本案创下美妆类产品因海关查扣及行政处罚引发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纪录,并成为美妆品类首例在1210跨境电商模式下追责境内收货方且获法院支持的判决。该案不仅对利用跨境电商模式流通假冒化妆品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厘清跨境电商境内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行业市场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样本。

*注:1210跨境电商模式即"保税备货模式",指境外商品先批量进入中国境内保税仓暂存,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后再从境内仓完税发货的进口模式。

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保税备货等新业态快速发展,化妆品线上及跨境流通渠道日益多元,假冒伪劣化妆品问题亦较为突出。在此背景下,对利用跨境电商等新型渠道流通假冒化妆品的行为亟需加强规制,并进一步厘清相关参与主体在商品流通链条中的法律责任。

本案涉及雅诗兰黛集团旗下"ESTEE LAUDER"/“雅诗兰黛”、"LA MER"/"海蓝之谜"等知名品牌商标。相关品牌长期深受中国消费者认可,相关商标经过持续、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其中,"ESTEE LAUDER"/“雅诗兰黛”商标亦曾在多份在先判决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同时与"LA MER"一起被列入《第十六批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本案被告作为跨境电商业务中的境内代理主体,于20249月曾向深圳皇岗海关申报出口"LA MER 海蓝之谜"精萃水、面霜等化妆品至香港。相关商品因使用与雅诗兰黛集团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海关依法扣留并予以行政处罚。

然而,在已受到行政处罚后,被告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20253月,被告再次向深圳皇岗海关申报进口雅诗兰黛抗蓝光眼霜、雅诗兰黛第七代小棕瓶精华、海蓝之谜修护精萃水等产品,相关货物再次因涉嫌侵犯雅诗兰黛集团相关商标权被海关暂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为跨境电商模式下境外企业的境内仓储物流服务商。结合报关资料、交易文件及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在涉案进口货物中系收货人和买方,在涉案出口货物中系发货人和销售者,依法应对报关事项及涉案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合理审查及如实申报义务。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应依法承担相应商标侵权责任。这一认定明确了1210跨境电商模式下境内收货方不能仅以"服务商""仓储物流方"等身份规避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和侵权责任。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涉案货物虽因海关查扣尚未实际进入终端市场流通,但法院认为,出口行为属于销售行为;进口行为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商品仅用于自持或消费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销售准备行为,是销售链条中的组成部分。因此,涉案进口、出口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制。该裁判观点有效回应了跨境电商及保税备货模式下部分侵权主体试图以"尚未销售""未进入市场"为由逃避责任的问题,对堵截假冒商品在跨境电商链路中的流通具有积极意义。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综合考虑雅诗兰黛集团相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数量巨大、两次查扣合计超过1.4万件、涉案货值较高、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重复侵权情节明显,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付了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全额支持雅诗兰黛集团提出的人民币11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同时判令被告在法院监督或雅诗兰黛集团见证下销毁全部侵权进口商品,并明确如无合理理由逾期履行销毁义务,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化妆品直接关系消费者健康、安全和使用体验。本案判决不仅有力保护了雅诗兰黛集团旗下品牌的合法权益,也对利用跨境电商模式流通假冒化妆品的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对相关司法实践给出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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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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