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富”葡萄酒商标维权案二审落槌,获赔100万!

N公司系在中国注册的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Penfolds”“奔富”系列商标的权利人。“Penfolds”葡萄酒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N公司发现市场上销售的一款“葛兰吉奔富/Bin Follde Galange”葡萄酒商品使用了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该商品由L公司经销,瓶身标签上使用的被诉侵权近似标识由W公司申请注册。另有多枚标识为H公司申请注册。W公司曾授权L公司使用其注册的被诉侵权标识(该标识后因三年未使用被撤销)。N公司认为L公司、W公司、H公司及其时任唯一股东何某的行为共同构成商标侵权,且本案侵权期间何某作为H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H公司的财产独立,何某应对H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各公司及何某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H公司抗辩,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时间均在H公司成立及申请被诉侵权标识之前,且其注册商标未授权给被诉侵权人使用。
侵权商品正背面均标有H公司申请注册的多枚商标,瓶身正面标签页与何某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酒瓶外观主视图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判决L公司与W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停止侵权并对40万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H公司、何某构成商标侵权。N公司、L公司、W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N公司请求各公司及何某均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L公司、W公司则请求驳回N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N公司提交的侵权取证公证书显示,2019年8月开始的所有被诉侵权商品的取证,都在H公司成立之后。被诉侵权葡萄酒均为进口商品,酒瓶喷码显示的是灌装日期,进口至国内再重新贴标上市日期不详。被诉侵权商品酒瓶外包装上使用的多枚标识均为H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状态或被无效、或自行撤回申请、或被驳回注册申请。L公司一份进口报关单上记载的型号与H公司注册的“Bin Follde Galange”商标(该枚商标于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一致,被诉侵权商品酒瓶外包装上的英文标识亦与该商标的字母完全一致。被诉侵权商品瓶身正面标签页的设计与时任H公司唯一股东的何某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几乎一致。另案中已认定H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葛兰吉奔富”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该款葡萄酒的外包装样式与本案中其中一款被诉侵权商品几乎一致。因此,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据规则,可以认定H公司为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L公司、W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法院考虑到“Penfolds”“奔富”商标在中国的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方式隐蔽,被诉侵权人多次申请相似标识,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二审改判L公司、W公司、H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N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何某作为L公司时任唯一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不混同,应对L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三中院、上海知产法院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