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刚 | 联想不是混淆,维权不是特权——以欧美三大经典商标判例重审“渝见小面”风波,兼论知识产权的“反滥用”边界



目次

· 引言

一、Sabel Puma:联想不是混淆

二、Gerolsteiner Putsch:地名的诚实使用,可以对抗近似

三、Dawn Donut 规则:在先方缺席的地方,没有禁令

四、三案合论:从“保护边界”到“反滥用边界”

五、对中国当下的指导性意见

· 结语

引言

20266月,一桩看似寻常的商标纠纷意外点燃舆论。港股上市的连锁餐饮品牌“遇见小面”,将河南南阳一家八元一碗、夫妻经营的“渝见小面”小店诉至法院,主张商标侵权,并在协商中提出:若要撤诉,须赔偿七八千元。消息一出,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到小店一侧;数日后,品牌方主动撤诉,并公开表示将“反思商标维权流程”。

此前已有评论把公众的同情解读为“对假冒逻辑的选择性失明”,认为“渝见小面”即便未必构成严格意义上的侵权,也存在“搭便车之嫌”“攀附之嫌”,甚至“假冒之心”。这种判断在道德修辞上颇有感染力,却在法律标尺上站不住脚。

因为商标法要保护的从来不是“让人想起某个品牌”的联想,而是“使人误认商品来源”的混淆;它也从不赋予商标权人对一切近似表达的垄断。本文请出欧美三起经典判例作裁判之镜——欧盟的 Sabel PumaGerolsteiner Putsch,以及美国的 Dawn Donut 规则——以正视听,并借此审视中国当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反滥用”的真实边界。

【方法说明】中国采注册主义、美国为使用主义、欧盟为注册主义辅以强力抗辩,三者制度根基不同。下文借鉴的不是具体规则的照搬,而是这些判例背后共通的裁判逻辑——混淆的判断方法、正当使用的容让空间,以及权利行使的诚信与比例。

一、Sabel Puma:联想不是混淆

1997年,欧洲法院在 Sabel BV Puma AG 一案中处理了一个根本问题:当两个商标因含义或意象相近而让公众“产生联想”时,是否就构成混淆?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公众仅因两标识相似而可能产生的联想,本身不足以认定混淆可能性;“联想可能性”不是“混淆可能性”的替代品,只是用以界定混淆范围的工具。法院进一步指出,当在先商标本身并不特别知名、显著性不强时,仅有概念上的近似,不足以产生混淆。

这一区分恰好击中此前评论的要害。“渝见小面”与“遇见小面”四字中三字相同、首字同音,的确会让人“想起”对方——但“想起”是联想,不是混淆。混淆要问的是:一个普通消费者,会不会真的把南阳街角那家八元小面馆,误认为是港股连锁品牌的门店,或认为二者存在加盟、授权、关联关系?当门头装修迥异、品类是公共的“重庆小面”、首字“遇”(遇见)与“渝”(重庆)在字形与字义上清晰可分时,这种来源误认很难发生。

于是所谓“公众选择性失明”的指控,方向其实反了。公众朴素感知到的“明显不是一家、不会搞混”,正是 Sabel 式混淆判断的应然结论,而非情绪化的双重标准。真正需要被纠正的,是“模糊印象本身即占用商誉”这一论断——它把商标法的混淆门槛,悄悄降到了“联想”乃至“想起”的高度,等于为商标权的无限扩张打开了口子。

落到中国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同样以“容易导致混淆”为侵权核心。联想、想起、似曾相识,都不等于混淆。把“渝见”定性为侵权,必须拿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来源”的证据,而不能止步于“三字相同”的字面比对。

二、Gerolsteiner Putsch:地名的诚实使用,可以对抗近似

如果说Sabel 解决了“联想≠混淆”,那么2004年的 Gerolsteiner Brunnen Putsch 案,则几乎是为“渝见小面”量身定做的先例。德国“GERRI”矿泉水商标,起诉他人在同类饮料上使用爱尔兰地名“KERRY Spring”。请注意三处与本案惊人相似:读音高度近似(GERRI KERRY)、商品完全同类、且 KERRY 是真实地名。

欧洲法院的结论极具分量:只要对地理来源词的使用符合“诚实的工商业惯例”,即便它被当作商标使用、即便可能造成混淆,也不构成侵权;商标权人不能仅凭读音近似,就阻止他人诚实地使用一个地名。

把这把尺子放到“渝见小面”上:“渝”是重庆的法定简称,“小面”是重庆地方风味的通用品类名,店主本人确为重庆人——这正是 Gerolsteiner 意义上对地名与通用词的诚实使用。更具反讽意味的是,经核实,“遇见小面”并非起源于重庆的本土品牌,而是2014年创立于广州,其创始团队主要由华南理工大学毕业生组成,核心创始人宋奇为东北人,另两位共同创始人为广东人。也就是说,在“谁更有资格用‘渝’表达重庆”这一点上,真正的重庆人是被告夫妻,而非原告企业。

中国法对此并不陌生。《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通用名称、地名以及商品的特点。与之配套、却常被忽略的一条法理是:商标的显著性越弱,保护范围越窄。“遇见小面”由弱显著性的“遇见”加通用品类词“小面”组成,本就不能垄断“小面”,不能垄断“渝”,更不能垄断一切与“见小面”有关的表达。一个含大量公共元素的商标,禁止他人近似的射程必然有限——这不是对品牌的不公,而是公共表达不被圈占的底线。

三、Dawn Donut 规则:在先方缺席的地方,没有禁令

第三面镜子来自美国。Dawn Donut 公司诉 Harts Food Stores 一案确立了一条影响深远的规则:即便在先方拥有全国性的注册商标,只要它尚未实际进入在后使用人所在的地域、当地并不存在混淆,它就无权获得停止使用的禁令;只有当在先方真正扩张到该地域、混淆之虞现实化时,禁令才有基础。与之一脉相承的,是美国商标法上著名的“善意远地使用原则”(Tea RoseRectanus),以及餐饮业的经典图景——伊利诺伊州一家本地“Burger King”小店,因善意在先使用,被允许在其当地继续使用该名号,对抗同名的全国连锁巨头。

这条规则的精神,正切中本案最被轻描淡写、却可能决定胜负的事实:截至案发,“遇见小面”全国五百余家门店中,在河南南阳没有一家,在全省也基本没有形成紧密的线下实体覆盖。当在先品牌在当地市场完全缺席、当地消费者对它缺乏认知时,混淆的现实基础本就薄弱;在此情形下,对一家八元一碗的夫妻店索赔七八千元、并以诉讼姿态将其推入全国舆论场,在“维权”与“维权过度”之间,已明显滑向后者。

这就引出了本案真正的关键词——“反滥用”。维权是权利人的正当权能,但权利的行使必须受诚实信用与比例原则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个在当地无经营、无混淆基础的注册人,以远超实际损害的赔偿要求施压于小微商户,恰是权利滥用最值得警惕的形态。品牌方事后主动撤诉、反思流程,某种意义上正是对这一边界的自我确认。

四、三案合论:从“保护边界”到“反滥用边界”

三起判例叠加,勾勒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三重边界,缺一不可:

其一,保护边界。对真正的恶意山寨、高仿攀附、足以造成来源混淆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不能因侵权者规模小、故事感强就放纵。这一点,原评论是对的,本文亦无意否定。

其二,公共边界。通用名称、地名、商品特点、日常词汇属于公共表达,任何人不得借商标之名圈占。“小面”“渝”这类词,天然处在公共领域。

其三,反滥用边界。这是此前评论几乎完全缺位、却最为关键的一环。权利人不得把“注册商标”误读为“对一切近似表达的垄断权”,不得在自己缺席的市场、以失衡的代价向弱小者施压。缺位无禁令、行使须诚信、索赔讲比例——这不是对原创的背叛,而是法治成熟的标志。


五、对中国当下的指导性意见

以三案为镜,对中国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与反滥用,可提出如下分层意见:

(一)立法与司法层面

在裁判中坚定“联想≠混淆”的方法论,拒绝以字面重合率代替混淆判断;强化“显著性—保护范围”的联动,对含通用词、地名的弱显著性商标收窄禁止射程;把知名度的地域性实证化,要求权利人就“相关市场相关公众的认知”举证;并将“权利不得滥用”与“维权比例原则”引入商标侵权与赔偿的审查,对在先方缺席当地、却主张高额赔偿或禁令的,从严审查其正当性。

(二)行政执法层面

市场监管部门对小微经营者,应优先适用包容审慎监管、首违不罚、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提示、约谈、整改、加注区别标识为先,而非动辄重罚或助推诉讼。

(三)品牌方层面

建立分级维权清单,明确哪些属于必须严打的恶意山寨,哪些属于可协商的边界近似;维权方式分层递进——提示函、协商、变更、加注区别,再到诉讼,把诉讼留给真正的恶意。尤须警惕“碰瓷式维权”“以诉讼营销”对自身商誉的反噬:“遇见小面”因一纸诉状引发舆论反弹、被迫撤诉,正是前车之鉴——赢了官司、输了人心,并非胜利。

(四)小微经营者层面

谋生不易不是近似取名的当然理由,但诚实使用地名与通用词是正当权利。创业者应建立基本的商标检索意识,在名称、门头、菜单、平台关键词上主动与成熟品牌保持区分,避免攀附性的装潢与暗示;真正可持续的护城河,从来不是“别人好像听过”的模糊联想,而是产品、口碑与稳定复购。

(五)平台与社会层面

名称登记机关在登记便利化改革后并不进行商标近似的实质审查,把“提前防冲突”寄望于登记环节并不现实;更可行的是平台层面的商标检索提示、显著性区分引导与纠纷调解前置。对社会舆论而言,与其在“大欺小”与“小蹭大”之间情绪对立,不如把每一次此类争议,当成一堂关于“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公共法治课。

“渝见小面”风波之所以值得认真对待,不是因为它是一起标准的侵权案,而恰恰因为它不是——它提醒我们,知识产权的敌人有两个:一个是泛滥的假冒,另一个是失控的维权。Sabel 告诉我们,联想不是混淆;Gerolsteiner 告诉我们,诚实使用地名不是攀附;Dawn Donut 告诉我们,在自己缺席的地方,权利人没有禁令。三案殊途同归,指向同一句朴素的法理:

权利越是值得保护,越要在边界之内行使;维权越是正当,越不能滑向特权。

唯有既反假冒泛滥、又防维权滥用,既守原创尊严、又护小微生计与公共表达,知识产权的保护才算真正成熟。

参考依据(上下滑动阅览)

【国际判例】

1. Sabel BV v Puma AG, Case C-251/95 (CJEU, 1997)

2. Gerolsteiner Brunnen GmbH & Co. v Putsch GmbH, Case C-100/02 (CJEU, 2004)

3. Dawn Donut Co. v Harts Food Stores, Inc., 267 F.2d 358 (2d Cir. 1959)

4. Tea RoseRectanus 善意远地使用原则 (Hanover Star Milling Co. v Metcalf, 1916; United Drug Co. v Theodore Rectanus Co., 1918)

5. Burger King of Florida, Inc. v Hoots (7th Cir. 1968)

【国内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事实来源】

关于“遇见小面”诉“渝见小面”纠纷及撤诉进展的公开新闻报道(20266月)。

作者:张应刚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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