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沈专栏 | 一带一路国家专利加速审查实务(五):塞尔维亚——加速机制与布局策略选择建议



作者 周雪、李若琛、杨利权、詹承斌

柳沈律师事务所

目次

一、塞尔维亚本土加速审查机制——紧急程序(Urgent Procedure

二、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程序(PACE

三、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

四、专利加速审查机制的差异对比

五、塞尔维亚专利申请及加速方式的策略建议

六、结语

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塞尔维亚作为中东欧地区的重要国家,凭借其区位优势、极具潜力的市场空间与特色鲜明的产业基础,成为中国企业开拓中东欧市场、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的关键阵地。同时,塞尔维亚也是《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除本土专利保护体系外,企业还可依托欧洲专利体系在塞尔维亚获得同等效力的专利保护,形成本土与欧洲双体系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为企业在塞尔维亚的专利布局提供了多元化路径。

中塞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展开了许多积极合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强化了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协调与磋商机制,为解决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出现的影响贸易条件的问题提供依据。[1]

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塞尔维亚本土加速审查机制以及相关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机制与专利审查高速路机制,旨在为中国企业在塞尔维亚及欧洲地区开展专利布局提供针对性的实务参考与策略建议。

一、塞尔维亚本土加速审查机制——紧急程序(Urgent Procedure

塞尔维亚《专利法》第105条规定的紧急程序(Urgent Procedure)是适用于所有在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ZIS)接受审查的专利申请的唯一法定加速审查机制。[2]这一机制的触发需依托塞尔维亚司法、行政机构的介入,通过缩短实质审查周期,为专利是否确权提供快速的审查结论。这一机制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阶段。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触发紧急程序:

1)在发生诉讼纠纷、启动市场监管稽查或海关程序的情况下,应法院、主管市场监管机关或海关部门的请求,专利申请可以按紧急程序进行处理;

2)因已公布专利申请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发生诉讼,申请人可向法院提出紧急程序申请。对于该情形,申请人需要提交:

a)实质审查请求书,并附上已缴纳实质审查费的证明(如该实质审查请求书此前未提交);

b)证明因已公布申请中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提起的诉讼程序已终止,直至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证据。


二、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程序(PACE

塞尔维亚作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申请人可向欧洲专利局(EPO)递交专利申请并指定塞尔维亚为生效国,以通过EPO的专利加速审查机制间接缩短在塞尔维亚获得专利权的时间。

EPO的专利加速审查机制之一是PACE

1.申请条件

1)申请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注意:根据欧洲专利局20251216日关于加速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的通知,自202621日起,PACE程序的加速机制仅适用于实质审查阶段,不再适用于检索阶段);[3]

2)每件申请仅可在实质审查阶段提出且仅可提出1PACE请求,不可重复申请;

3)必须使用专用请求表EPO Form 1005并在线提交,对于未使用专用表格或以纸质形式提交的非正式请求,欧洲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4)若专利申请的PACE请求被撤回,专利申请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则专利申请退出PACE程序且不得恢复。

2.加速效果

1)当请求加速审查时,欧洲专利局将尽一切努力,在审查部门收到实质审查请求书、申请人根据检索意见(细则第70a条或第1611)条)作出的答复、或PACE请求(以最晚者为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出下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

2)欧洲专利局力争在收到申请人答复后三个月内发出后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3.申请费用

PACE程序无额外官费,但若未按《欧洲专利公约》第51条第(1)款规定按期缴纳年费,将暂停加速审查。[4]


三、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机制

欧洲专利局(EPO)的专利加速审查机制之二是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是一项国际化的专利协同审查机制,其旨在通过在签署有双边或多边PPH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之间共享专利审查结果,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PPH机制可以显著缩短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助力创新成果在全球范围内高效布局与保护。尤其适用于在全球多个国家/地区同步布局专利的企业。目前,虽然塞尔维亚未参与任何正式的PPH项目,[5]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以塞尔维亚为指定生效国的欧洲专利申请的PPH加速审查间接缩短在塞尔维亚获得专利权的时间。

欧洲专利局(EPO)通过IP5 PPH计划与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开展PPH合作。同时,欧洲专利局还通过双边PPH计划与澳洲知识产权局(IPA)、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等开展PPH合作。[6]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针对IP5 PPH计划所公告的试点时间至202915日止。[7]

当申请人向某一PPH合作局递交的在先专利申请已被该PPH合作局认定为具备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时(例如,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被认为具备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时,申请人可以据此向EPO提出对该在先专利申请的相应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加速审查的PPH请求。EPO在参考PPH合作局的审查结果的前提下,依据其专利审查制度,对相应欧洲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1.申请条件

1)在先专利申请的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被EPO的某一PPH合作局认为具备可专利或可授权;

2EPO尚未针对相应欧洲专利申请启动实质审查(意味着可以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PPH请求);

3)相应欧洲专利申请与在先专利申请具有同一最早日期(优先权日或申请日);

4)相应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需与PPH合作局在在先申请中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充分对应(范围相同或更窄),且不得引入新类型权利要求;

5)参与PPH项目的申请若未满足上述全部要求以及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将收到补正通知书,获得一次形式缺陷的补正机会。若申请未得到及时补正,该申请将退出PPH项目。[8]

2.加速效果

通过PPHPACE途径处理的申请文件,均享有最高优先级审查待遇。PPH请求获批后,其加速审查程序类推适用PACE的相关规定。也即,EPO同样会尽一切努力在收到实质审查请求书、检索意见答复或PPH请求后的3个月内发出首份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并在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后3个月内给出相应反馈。

3.申请费用

PPH申请无额外官费,但若未按《欧洲专利公约》第51条第(1)款规定按期缴纳年费,将暂停加速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塞尔维亚作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但目前未加入《伦敦协议》,因此,通过欧洲专利局(EPO)申请专利并指定塞尔维亚为生效国的,在专利申请获得由欧洲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后,还需经欧洲专利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生效程序才能完成在塞尔维亚的专利权生效。[9]该生效程序要求自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ZIS提交以下文件:欧洲专利载入专利登记簿的申请、以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公布文本为准的欧洲专利说明书(B1文件)的塞尔维亚语译本、欧洲专利载入登记簿申请的行政费用缴费凭证,以及已授权欧洲专利信息在官方公报公布的行政费用缴费凭证。[10]生效程序通过后,ZIS会在《塞尔维亚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欧洲专利申请转换为国家申请的转换事宜,该欧洲专利即正式在塞尔维亚生效,与塞尔维亚本土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专利加速审查机制的差异对比



五、塞尔维亚专利申请及加速方式的策略建议

(一)申请路径选择:巴黎公约 vs PCT

巴黎公约路径:适用于技术生命周期短、更新迭代快、技术成熟度高、目标市场明确(例如,以塞尔维亚本土为核心,辐射周边其他国家)、产品即将在塞尔维亚上市或产品在塞尔维亚市场已面临侵权风险的企业。

PCT路径:适用于技术生命周期长、技术可能后续仍有改进、目标市场广泛且尚未明确、产品最终形态尚未确定、或产品在塞尔维亚乃至全球上市计划尚早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可以充分利用PCT体系国际阶段约30个月的决策窗口期,对技术方案以及市场的商业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和调整之后再进入塞尔维亚国家阶段、或者以塞尔维亚为指定生效国进入欧洲地区。

(二)加速方式选择:塞尔维亚本土加速、EPO加速审查服务、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方式:若已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欧洲专利局的其他PPH合作局获得了同族申请的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审查意见,可以优先考虑以塞尔维亚为指定生效国进入欧洲地区并以PPH方式请求加速审查。

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程序(PACE)方式:若尚未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欧洲专利局的其他PPH合作局获得同族申请的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审查结果,或者虽然已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或欧洲专利局的其他PPH合作局获得同族申请的可专利性或可授权性审查结果,但不希望被该审查结果束缚保护范围,可以优先考虑以塞尔维亚为指定生效国进入欧洲地区并以PACE方式请求加速审查。

塞尔维亚本土紧急程序加速方式:若产品在塞尔维亚市场正被大规模仿冒,且已经发起了诉讼或海关扣押,普通加速已来不及,可以考虑105条紧急程序。

(三)其他参考加速途径

此外,除了上述加速方式以外,塞尔维亚《专利法》第16部分(第163条至第167条)规定的小专利制度(Petty Patent)也可以作为申请人快速获得授权的参考途径。

小专利制度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类似,采用形式审查制,不进行实质审查,满足形式要求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可授权。并且,塞尔维亚《专利法》第166条规定了小专利申请与普通专利申请的双向转换机制,即在ZIS做出授予权利的决定前,申请人可以提出将小专利申请转换为普通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的请求,反之亦然。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想快速获得授权,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小专利申请在更短时间内获得权利保护。

使用小专利制度需注意以下几项:

1)小专利申请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10年,且保护客体不能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物质、药物、塞尔维亚《专利法》第10条第3款和第4款所规定的物质或组合物(即第一医药用途和第二或后续医药用途)、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可通过专利获得保护的方法;

2)小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项数具有严格限制,只能包含1项独立权利要求,最多4项从属权利要求;

3)对于未经实质审查获得授权的小专利,其权利行使存在限制,仅在通过实质审查并获得ZIS出具的实质审查证明后,小专利的权利人方可在法院主张专利排他权、起诉侵权以及行使与强制许可启动程序相关的专利权利,这是小专利具备司法效力的法定前提;

4)小专利转换成普通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申请的请求只能提出一次,经转换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


六、总结

随着与EPO融合程度的加深,塞尔维亚的专利加速审查通道正进一步向多元化与体系化发展。虽然目前主要依赖EPO体系,但未来可能会与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东南亚、南美等新兴市场签署双边PPH协议、加入相关PPH项目。中国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市场战略与预算状况,灵活组合运用上述加速方式,实现海外专利布局的效益最大化,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长远发展筑牢知识产权基石。

*瑾此向对本文作出贡献的实习生石人月表示感谢。

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86/202407/content_6964531.html

2】塞尔维亚《专利法》,https://www.zis.gov.rs/en/about-us/documents/laws-and-regulations/

3】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20251216日关于加速欧洲专利申请程序的通知,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5/12/a69

4】《欧洲专利公约》,https://www.epo.org/en/legal/epc/2020/convention.html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CT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PCT-PPH及全球PPH)(截至2026212日的状态),https://www.wipo.int/en/web/pct-system/filing/pct_pph

6】欧洲专利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https://www.epo.org/en/applying/international/patent-prosecution-highway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https://mp.weixin.qq.com/s/X_RQD_9zvjXzHUVp7D7qfQ

8】欧洲专利局:基于PCT与国家工作成果的IP5审查局间专利申请高速公路项目,https://ww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2/12/a115

9】欧洲专利局:授权后的翻译要求,https://www.epo.org/en/legal/national-law/2024/iv/index.html10】塞尔维亚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在塞尔维亚共和国的生效程序,https://www.zis.gov.rs/en/rights/patent/international-protection/

作者:周雪、李若琛、杨利权、詹承斌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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