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锖 | AI名人换脸短剧侵权责任界定与平台合规建议



目次

引言

一、AI短剧制作方的法律责任

二、传播方的法律责任

三、平台方的法律责任

四、平台合规经营的系统性建议

五、结语


引言

近日,红果短剧平台多部AI生成短剧因擅自使用艺人易烊千玺的肖像及声音引发关注。据网友反映,包括《午夜公车:她捉诡超凶的!》《骗我投个好胎?行,你们别后悔》在内的多部AI短剧,通过AI换脸技术伪造易烊千玺的面部形象,同时其声音也高度相似。上述剧集在红果平台进行商业变现,前者热度值接近4000万,后者接近7500万。

易烊千玺工作室于44日深夜发表声明,明确表示其本人未曾参演相关剧集,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将其肖像等进行AI合成。声明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制作方利用AI合成技术使用其肖像构成侵权,任何主体通过网络等传播前述剧集的行为亦构成侵权。

这一事件集中呈现了人工智能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核心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AI换脸短剧相关主体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为平台方提出合规经营的具体建议。


AI短剧制作方的法律责任

1.肖像权侵权:以“可识别性”为核心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AI换脸技术正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典型形态——将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通过算法剥离并移植至合成内容中,使公众产生身份上的误认。

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合成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司法实践中的通说认为,肖像不限于完整的面部形象,只要通过影像、视频等方式能够将特定自然人与他人区分开来,即可认定为该自然人的肖像。AI换脸后,即使与原形象存在一定差异,若一般社会公众仍能将案涉形象与特定主体建立对应关系,即满足可识别性要件。在本案中,网友在弹幕及评论区中明确表示“刚刚是易烊千玺的脸吧”,这直接证明了可识别性的存在。

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涉及AI换脸侵犯肖像权的生效判决,对于侵权认定中的“可识别性”核心标准是完全一致。例如,2024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佟某诉陕西某食品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授权通过“AI换脸”技术使用知名女演员佟某的肖像发布带货视频,误导社会公众认为佟某与商品具有代言关系。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未经授权使用肖像用于商业推广的侵权行为,构成对佟某肖像权的侵害,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入选《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

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认定,被告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将原告面部替换为他人面部,导致视频中具有识别原告功能的核心特征(面部)被消解,公众通过该模板视频直接识别到的实为模板中他人面部,无法与原告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符合肖像权“反映特定自然人可识别外部形象”的保护要件,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原告出镜视频包含个人信息,被告实施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故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案例二)[2]

上述案例表明,在AI换脸所涉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中,侵权认定的关键在于合成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根据这一标准,红果短剧涉案剧集通过AI技术生成的形象足以使普通观众联想到易烊千玺本人,制作方的行为已经落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制范围。

2.声音权侵权: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的司法认定

声音与肖像一样,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和稳定性,可以成为标识自然人身份的人格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或者利用AI技术合成与他人声音高度相似的声音,同样构成侵权。

20244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案号:(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3]。该案原告殷某桢系一名职业配音师(配音演员)。案情显示,殷某桢曾接受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该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将录音数据提供给某软件公司进行AI化处理,生成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云服务平台出售,播放量高达32亿余次。法院经审理认定:其一,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判断标准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为核心;其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授权不能当然涵盖声音AI化使用的授权,AI商业化使用声音需取得权利人的专项明示同意。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被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中,报道明确指出涉案短剧的声音与易烊千玺“高度相似”,若权利人提取声音样本进行声纹比对,很容易得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制作方同时侵犯肖像权和声音权,应承担双重侵权责任。

3.名誉权侵权:潜在风险与典型案例

值得关注的是,涉案短剧带有“悬疑”“惊悚”标签,易烊千玺的形象被用于“捉诡”题材。有网友指出,“该片段还是惊悚倾向视频,实在太过分”。若AI生成内容对艺人的形象进行丑化、污损,或者使其陷入不当的社会评价之中,可能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即“AI恶搞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AI软件将原告微信头像肖像照片生成衣着暴露、身体畸形的动漫风格图片,发送至微信群并私信原告。法院认定,被告使用AI软件将原告穿着得体的微信头像照片生成为胸部暴露的图片,引发了微信群内针对原告的不当讨论,客观上导致了他人对原告的低俗化评价,被告的群发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见《北京互联网法院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案例六)[4]。该案明确了利用AI技术恶搞、丑化他人肖像,即使是在社交群组范围内传播,也可能同时构成肖像权、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的多重侵害。

将上述裁判逻辑延伸至本案,易烊千玺作为具有极高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其形象被用于与其本人形象、公众认知严重不符的惊悚题材,且未经授权,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其社会评价的贬损。权利人可以在肖像权、声音权侵权之外,一并主张名誉权损害赔偿。

4.制作方不能以“非商用”或“AI随机性”抗辩

实践中,侵权制作方可能提出两种抗辩理由:一是“未用于商业目的”,二是“AI生成具有随机性和融合性,不构成复制”。这两种理由均不能成立。

20264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简称中广联)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强调凡可关联特定公众演员的AI撞脸、仿声演绎、换脸短剧、商业植入等侵权内容,即便标注“非商用”“公益分享”“个人二创”等字样,均不构成合法免责依据。本案中的剧集在红果平台上进行商业变现,热度值对应明确的流量分成或广告收益,商业使用目的是清晰无误的。

至于“AI随机生成”的抗辩,在“AI恶搞案”中法院已明确否定。被告辩称侵权图片系AI自动生成、其未下达故意丑化指令,但法院并未采纳该抗辩理由,而是直接依据可识别性和损害后果认定侵权成立。技术手段的复杂性不能改变行为的法律性质。


传播方的法律责任

易烊千玺工作室在声明中特别强调:“任何主体通过网络等传播前述相关剧集的行为亦构成侵权。”应该说,这一表述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明知或应知相关内容为侵权作品,仍然进行转发、搬运、二次上传等传播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用户的非商业性分享(如个人社交账号的转发)通常不被追究侵权责任,原因在于权利人损失微小且维权成本过高。但对于具有影响力的营销号、短视频博主,或者以传播侵权内容为目的的专门账号,权利人完全有权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此外,传播行为扩大了侵权影响范围,增加了权利人的损害,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会将传播规模作为考量因素。


平台方的法律责任

1.避风港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通知—删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通知须包含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该规则的核心逻辑是: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原则上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收到合格通知后,平台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反之,未收到通知则不产生删除义务。

本案中,易烊千玺工作室于44日深夜发布声明,明确指认侵权剧集并要求下线。该声明包含侵权剧集名称、热度值等初步证据及权利人身份信息,构成第1195条意义上的合格“通知”。平台收到后负有及时处置的法定义务。从后续反应看,红果短剧于46日发布公告,已完成1.5万部作品核查,处置违规作品670部,说明已启动相应处置程序。

2.红旗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应当知道”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服务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知道”即红旗原则——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显而易见时,平台不能以“不知情”推脱,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

适用该条须满足三个要件:存在用户侵权、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知道”的判断标准是平台有义务且有能力预见侵权。本案中:其一,易烊千玺肖像声音辨识度极高,热度数千万的短剧主角与其高度相似,弹幕大量指名道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其二,现有AI识别技术成熟,平台有能力建立自动筛查;其三,多名网友已投诉反馈。综合以上,平台若声称“不知道”,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红果短剧公告中承认“发现短剧AI生成形象与某演员形象高度相似,出品方未提供合规使用证据,已下架”,表明平台已认识到该类侵权问题并开始主动识别处置,这是履行“应当知道”层面注意义务的积极表现。

避风港规则下,平台在收到通知前无审查义务,收到后产生事后审查义务;红旗规则则为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提供依据,要求对显而易见的侵权情形负有主动注意义务。两者共同构成平台责任认定的完整框架。

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合规要求

早在20231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内容平台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合规要求[5]。该规定明确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深度合成内容管理,采取技术或者人工方式对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的输入数据和合成结果进行审核;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此外,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红果短剧平台允许用户上传AI换脸短剧,应属于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其审核机制未能发现多部侵权剧集,说明在内容审核环节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这些剧集不仅通过了审核上线,还被算法推荐获得数千万热度——这意味着平台的审核机制与推荐机制之间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平台应当在推荐环节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二次审核,特别是涉及公众人物的内容。

4.《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标识义务

20259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等多部门颁布实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标志着我国对AI生成内容实行强制性标识管理制度。[6]该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显式标识(如“AI生成”水印)和隐式标识(如文件元数据记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平台,应当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并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如果涉案短剧未按规定进行标识,平台本身就违反了行政监管规定,可能面临网信部门的警告、罚款乃至暂停服务等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缺少AI标识会进一步增加用户误认的风险,从而放大侵权损害后果。平台在侵权诉讼中可能因此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加重赔偿责任。


平台合规经营的系统性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本文为AI短剧内容平台提出以下六项合规建议,供实务参考。

第一,建立AI生成内容的专门审核机制。平台应当设立独立的AI内容审核团队,制定针对性的审核标准和操作流程。对于涉及公众人物肖像、声音的AI生成内容,必须要求上传者提供书面授权证明或合法来源说明。无法提供有效授权的高风险内容,直接拒绝上架。

第二,优化“通知—删除”响应机制。平台应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并在收到侵权通知或明显侵权线索后,于2448小时内完成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于权利人已公开发表声明的侵权内容,平台应当主动进行全网排查和下线处理。

第三,严格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按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要求,在AI生成内容的显著位置添加“AI生成”或“AI合成”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确保内容的可追溯性。平台应当定期对标识合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四,建立公众人物保护专项机制。对于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平台应当建立“重点保护名单”,利用AI图像识别和声纹识别技术对上传内容进行自动筛查。发现疑似侵权内容时,自动拦截或标记为待人工审核。这一机制既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平台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五,完善用户协议与违规惩戒体系。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未经授权的AI换脸、声音克隆等行为,并设置阶梯式处罚措施:内容下架、账号限流、短期封禁、永久封号、列入黑名单、冻结未结算收益等。对于反复侵权或情节严重的用户,平台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依法配合权利人维权与监管调查。在权利人启动维权程序后,平台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其掌握的相关证据。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台对于用户注册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护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八条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平台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披露用户个人信息,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法院责令平台提供相关证据,平台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予以配合。


AI换脸技术降低了内容创作的门槛,但技术的中立性不等于使用的自由不受限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声音进行AI合成并用于商业变现,是对人格权的直接侵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否定评价。红果短剧AI换脸侵权事件表明,在AI生成内容快速发展的当下,人格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法律的基本原则并未改变——谁的肖像谁做主,谁的声音谁授权。

对于内容平台而言,与其在侵权事件发生后被动应对,不如主动构建系统性的合规体系。审核机制可以逐步完善,但合规意识必须先行。权利人依法维权,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平台依法合规经营,三方共同努力,才能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找到可持续的平衡点。易烊千玺工作室的本次维权行动,不仅是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也将为AI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法律样本。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xayt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1/id/8622555.shtml

【2】https://mp.weixin.qq.com/s/E-9ECMK1t8znrXGAMR1Arg

【3】https://mp.weixin.qq.com/s/_GxGaG6Q2NYHJWQuOtMyrQ

【4】https://mp.weixin.qq.com/s/E-9ECMK1t8znrXGAMR1Arg

【5】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2/12/content_5731431.htm

【6】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作者:高锖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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