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锖 | AI提示词能构成作品吗?——首例AI提示词著作权案的法律启示


目次
引言
一、从一起标志性案件说起
二、法院为何说“不”
三、“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
四、类案的印证与启示
五、什么样的提示词可能受保护
六、技术迭代与法律回应的动态平衡
结语
引 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争议,早已不是新鲜话题。此前,公众讨论多集中于AI生成内容的归属问题,即“AI画的画到底有没有版权”。然而,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正悄然浮出水面:那些指引AI生成内容的人类指令——AI提示词——本身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25年11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案(“知产宝”微信平台发布了一审判决书),首次将这一问题推至司法前台。原告是一家绘画创作公司,其撰写的六组提示词被他人用于生成近似画作,遂以文字作品被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则抗辩称,提示词不过是几个词汇的拼接,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认定涉案提示词不具有独创性,属于思想范畴,驳回了原告诉请。
这一判决并非孤例。此前江苏张家港法院在“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中,同样指出“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北京朝阳法院也曾将简短词汇组合归入思想范畴。这些裁判相互呼应,初步勾勒出AI提示词著作权定性的司法共识。本文将以该案为核心,系统剖析其裁判逻辑与法理基础,以期为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一从一起标志性案件说起
案情介绍:原告是一家从事美术作品创作的公司,2022年,该公司撰写了一套用于Midjourney平台的提示词。这套提示词涵盖了画作的多个维度:艺术风格上,指定了“新艺术风格”和捷克画家“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主体元素上,包括“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绿松石蝴蝶”等意象;材质细节上,要求呈现“纸莎草”质感和“古代手绘手稿”的效果;科学语境上,标注了“生物笔记”“生物体注释”;构图上,则指定了“镜面对称”和“中央构图”。
原告使用这些提示词在Midjourney生成了绘画作品,并在小红书平台发表。不久后,原告发现,二被告在小红书及出版书籍中使用的画作与自己的生成作品高度近似。鉴于Midjourney平台会公开每幅作品对应的提示词,原告主张,二被告正是使用了自己撰写的提示词生成了涉案画作。原告认为,这些提示词构成了文字作品,被告擅自使用并发表的行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被告的答辩直指问题核心:提示词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撰写提示词并非创作行为;涉案提示词不过是几个词汇的简单拼接,属于思想的范畴;更何况,根据Midjourney的服务条款,用户上传的提示词默认进入公有领域,他人有权使用。
案件的争议焦点由此清晰:这些凝结了原告创意构思的提示词,究竟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二法院为何说“不”
黄浦法院的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其理由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其一,涉案提示词不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它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源于作者独立创作,二是体现作者的个性选择与创造性表达。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形式上看,涉案提示词虽然包含了多类元素,但这些元素之间仅仅是简单的罗列,缺乏语法的逻辑关联,没有形成具有内在结构的语言表达。关键词组呈无序组合状态,既无结构层次的递进,也无场景化的叙事顺序。
从表达的独创性角度审视,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或主要构图,均属于该领域的常规表达。例如“手绘手稿”“生物笔记”等短语,仅为该领域的通用词汇,未能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虽然法律对文字作品的长度没有设置门槛,但作品仍需具备一定的表达完整性。涉案提示词仅仅是告知AI画面风格和场景的指令性短语,未对风格、场景进行深层次解读或赋予特殊意义,难以达到作品所要求的创作高度。
其二,涉案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思想是抽象的构思、创意、观念,表达则是将这些思想外化为可被他人感知的具体形式。在AI创作场景中,提示词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用户向AI系统传达创作意图的媒介,也是连接人类思想与AI输出的桥梁。多数情况下,提示词的功能是传递创作需求,如“画一幅下雪的画”“写一篇关于春天的文章”——这类提示词属于对创作主题、风格的指令,通常被视为“思想”范畴。
法院指出,本案涉案提示词的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的罗列与描述,本质上属于“想让AI生成什么样的画作”这一抽象构思本身。而具体如何用线条、色彩、笔触去描绘“绿松石蝴蝶”的形态细节,或画作所要传达的情感氛围,才可能构成“表达”。仅停留在抽象要求层面的提示词,不应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综上,虽然涉案提示词反映了一定的创作意图,但并未体现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原告缺乏主张权利的基础,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
要理解这一判决的深层逻辑,我们需要回到著作权法的基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这一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9条第2款中有着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已普遍确立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性案例中指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
问题在于,在AI提示词的场景中,如何划定“思想”与“表达”的边界?我们可以借助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抽象测试法”进行分层检验。在最抽象的层面,是创作主题,比如“画一幅关于海洋的画”——这无疑是纯思想。往下一层,是元素清单,比如“水母、蝴蝶、对称构图”——这仍然属于构思范畴。再往下一层,是场景化叙事,比如“月光下翩跹起舞的绿松石蝴蝶,倒映在如镜的海面上”——这开始进入表达的领地。而到了最具体的层面,是融入文学修辞和情感渲染的完整描述,比如“暮色四合,一只绿松石蝴蝶如同遗失在梦境的碎片,在镜面般的海面上寻找它失落的另一半”——这种程度的提示词,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文学价值。
本案中的涉案提示词,恰恰止步于第二层。它罗列了水母、蝴蝶、构图、风格等元素,却未将这些元素串联成具体的场景或叙事,未能跨越从“思想”到“表达”的门槛。
进一步而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人类的智力成果、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涉案提示词在前三个要件上均无争议——它们确由人类撰写、以文字形式存在、涉及绘画创作——但唯独在“独创性”这个核心要件上折戟沉沙。而“独创性”恰恰要求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并超越纯粹的功能性指令。
四类案的印证与启示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的这一裁判逻辑,并非凭空而来。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宽,会发现类似的思路在多个案件中已有体现。
在“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第一案”中,江苏张家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原告丰某使用Midjourney生成了蝴蝶椅子图片并公开了提示词,被告参考该提示词制图并委托生产实物椅子。法院明确指出:“著作权保护的落脚点在于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提示词输入相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简单的提示词本身不是作品,参考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这一论断与上海黄浦法院的判决如出一辙。
更早的案例同样可以提供参照。在北京某公司诉阿里云等侵犯著作权案中,原告主张“云智能”“云智能操作系统”“智在云端”三个词汇构成作品。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这些词汇由公共领域常用词汇简单组合而成,不具备最低限度的智力创造性,且直接表述了技术特征,属于表达受限的情形,应归入思想范畴。这一判断提示我们:即使词汇组合是人为选择的,若仅为常规表达的简单拼接,仍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获得保护。
还有一些涉及简短文字的案例,同样指向这一结论。大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安全警语“安全无小事,小事连大事,事事都落实,才能不出事”因内容简单、表达常见、缺乏长度与深度,被认定不具有独创性。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广告语“月星家居,我心中的家”因句型结构简单、缺乏最低限度创造性,同样不构成作品。这些案例共同说明:简短文字若要构成作品,必须超越常规表达,体现出作者的个性与创造高度。
五什么样的提示词可能受保护
如果简单罗列元素的提示词不能构成作品,那么什么样的提示词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的青睐?
这需要我们从前述裁判逻辑中反向推导。一个可能受保护的提示词,应当至少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它应当超越元素清单的层面,形成场景化叙事。不是简单地说“蝴蝶、水母、对称构图”,而是将这些元素融入具体的场景描写之中,让它们之间产生情节性的关联。比如:“月光下翩跹起舞的绿松石蝴蝶,倒映在如镜的海面上,周围环绕着半透明的冥河水母,整体呈现新艺术风格的流动线条。”这样的提示词已经开始讲述一个微型的画面故事。
它应当融入个性化的文学修辞。比喻、拟人、象征等手法的运用,能够使提示词从功能性指令升华为具有独立审美价值的表达。比如:“暮色四合,一只绿松石蝴蝶如同遗失在梦境的碎片,在镜面般的海面上寻找它失落的另一半。”这里的“如同遗失在梦境的碎片”就是一种个性化的文学表达,它已经超越了“告诉AI画什么”,而进入了“以独特的方式告诉AI怎么画”的层面。
它应当注入情感色彩和独特的语言风格。通过形容词、副词的选择,通过句式的安排,传递出特定的情绪氛围,形成独特的语言质感。这种质感本身就是作者智力创造的体现。
对于创作者而言,如果希望自己的提示词获得著作权保护,可以考虑上述撰写策略,并保留创作过程的记录,以备日后证明独立创作与智力投入之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投入大量心血的提示词都能自动成为作品——最终的判断仍需回归个案,考察其是否真正跨越了从“思想”到“表达”的门槛。
六技术迭代与法律回应的动态平衡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仍在高速演进。可以预见,提示词的形态将更加多元:从纯文本提示词,到图文混合提示词、多模态提示词,甚至由AI自动生成的提示词。这将给著作权定性带来更复杂的场景考验。
未来,有几个方向值得关注。在司法层面,需要在个案中不断提炼独创性判断的具体标准,区分“功能性提示词”与“表达性提示词”,引入“可分离性测试”等分析工具。在立法层面,是否需要引入“狭义邻接权”或特别保护条款来规制提示词产业生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行业层面,平台可以通过服务条款、技术标识等方式明确提示词的使用规则,减少法律不确定性。在国际层面,美国、欧盟、日本等法域对AI提示词的最新判例与立法动向,也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结 语
上海黄浦法院(2025)沪0101民初14775号案的判决,从独创性要求与思想表达二分法两个维度,清晰界定了AI提示词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边界。这一判决传递的司法态度是明确的:并非所有提示词都能构成作品,只有那些超越功能性指令、形成个性化表达的提示词,才可能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视野。
这一裁判逻辑,既坚守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也为新兴技术留出了发展空间。对于创作者而言,与其寄望于对简单提示词的垄断,不如将精力投入更具创造性的提示词设计之中;对于司法而言,则需在技术发展中不断提炼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实现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共领域的动态平衡。
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保护,最终要在“人的创作”与“机器生成”之间找到恰当的锚点。而提示词——这一人类意图与机器输出之间的连接点——恰恰为我们观察这一时代命题提供了绝佳的窗口。随着技术的迭代和司法的积累,关于提示词的讨论远未终结。但至少,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值得尊敬的起点。
作者:高锖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