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怡 | 从证据凑数到算法博弈:2026年商标“撤三”实务的范式重构

目次
一、规则迁徙:从“立案登记”转向“算法实质审查”
二、证据进化:从“物理发票”到“数字孪生证据链”
三、实务视角下的深度洞察:证据的“熵减管理”
四、战略重构:撤三与“赔偿主权”的深度联动
五、全球品牌的“动态合规”进化建议
六、结语:在不确定性中锚定品牌资产主权
引言
从“清理工具”到“主权战场”,很多代理机构把撤三证据当作“补丁”,“撤三”实为“算法穿透下的数字化主权战争”。
在笔者2023年的前作《被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怎么一回事?》中,我们探讨了撤三制度作为“清理闲置资源”工具的基础属性。彼时,行业仍沉浸在对纸质发票、合同真实性的基础博弈中,我们的核心任务是指导企业如何从纸堆中检索存证。
然而,站在2026年回望,在中国的商标法律实务中,自2024年底及2025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显著提高了“撤三”(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门槛。过去“随手一撤”的时代已经结束。随着中国《商标法》第五次修订后的实务落地,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全流程数字化审查系统的深度应用,撤三制度的底层逻辑已由“行政管理工具”演变为“品牌主权与市场准入”的战略杠杆。
作为一名长期深耕全球知识产权合规、拥有复合学科背景的实务者,我深刻感受到,撤三不再仅仅是一场关于“商标存废”的行政流程,而是一场关于企业品牌管理精细度与商业逻辑自洽性的终极审判。在数字化穿透审查的今天,我们必须跳出“证据凑数”的传统做法,站在国家治理与企业资产安全的高度,重新审视这场范式重构。
一规则迁徙:从“立案登记”转向“算法实质审查”
我们必须意识到,2025年后撤三制度的底层逻辑已完成从“形式审查”向“算法实质穿透”的范式跃迁。CNIPA引入的“尽职调查报告”义务,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诉权正当性的一次“算法压力测试”。在数字化审查系统面前,孤立的网页截图已沦为“数字噪音”,审查员关注的是申请人是否通过多维数据交叉验证,构建了一个指向“不使用”的逻辑闭环。若申请人试图通过低质量证据“试探”规则,随之而来的补正程序将触发致命的“主权位移”风险——申请日的后移不仅是程序瑕疵,更是对品牌清障时间线的战略性放弃,极易在动态的商标博弈中导致“死树开花”的被动局面。
1. 申请人的“尽职调查义务”与诉权正当性
2025年《指南》[4]的核心创新,是引入了类似于金融合规中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理念。CNIPA不再接受“孤岛式截图”,而是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穿透式初步调查报告》。
该报告的核心在于“算法交叉验证”。申请人需证明其检索行为覆盖了公域流量池(搜索引擎)、私域商业生态(垂直电商)及底层供应链系统。申请人可以利用 AI 爬虫在全网(包括极小众的垂直论坛、已下架的网页快照)检索被申请人的“不使用”证据。这种制度设计本质上是将“恶意撤三”的过滤网前移到了受理阶段。
2. 补正陷阱:申请日顺延导致的正当性丢失
警惕撤三补正下的“主权位移”,为何扫路商标总在关键时刻折戟?这是目前实务中最易被忽视的致命点。过去,代理机构习惯于“先占位、后补证”,认为补正只是程序瑕疵。但在数字化审查环境下,补正意味着“申请日重定向”。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3],若初次提交的证据不符合实质性调查要求,申请日期将顺延至补正材料提交之日。
主权位移风险:撤三的法定审查期是“申请日前推三年”。若因补正导致日期后移三个月,这三个月的“真空期”极易成为被申请人突击补造证据的合法温床。原本属于“死树”的商标,可能因申请人的程序迟延而“枯木逢春”。
链式反应:这种迟延会直接导致后续“扫路”新申请在驳回复审中因引证商标状态尚未动摇而宣告失败[12]。
二证据进化:从“物理发票”到“数字孪生证据链”
我在前作中强调过发票的重要性[1],但在2026年的今天,在“数字孪生证据链”的审查语境下,传统意义上的单点证据正面临“逻辑熵增”的系统性瓦解。2026年的实务标准不再纠结于纸质凭证的真伪,而是转向证据间的“数据纠缠度”。一张真发票若缺乏物流节点的动态轨迹镜像、缺乏支付终端的对价闭环、缺乏社交媒体流量的算法印证,在穿透式审查下将被判定为“非商业性的模拟使用”。我们主张建立“四流合一”的动态存证体系,将物流ERP轨迹、区块链时间戳与GPS地理围栏数据深度耦合。唯有这种具备“时空一致性”的证据,方能在算法比对的无声战场上,为品牌主权构筑起坚不可摧的合规护城河。
1. 证据的“时空一致性”模型
现在的审查核心是证据之间的“数据纠缠度”。CNIPA通过与税务、物流、海关系统的API接口对接,实现了对证据的“数字孪生式”核查。CNIPA 正在建立的不是简单的“证据审查制”,而是“商业逻辑闭环验证制”。不再关注发票本身,而是关注发票、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四流合一”。如果这四者在算法比对中出现“逻辑熵增”(不一致),证据即刻失效。
四流合一:订单流、资金流、物流、信息流必须在时空维度上完全耦合。某权利人提交了金额巨大的发票,但其对应的物流单号经算法比对,发现其承运重量与产品规格严重不符,且收货地处于异常经营状态。且2025年实务中,审查员会调取快递行业公用接口验证单号真实性,纸质底单已失去“避风港”作用。这种“逻辑熵增”直接导致证据被整体否定[11]。
GPS与区块链存证:针对线下销售,实务标杆已进化为提供带GPS地理围栏数据的上架照片及瞬时区块链存证,以此对抗“象征性使用”的推定。
2. “隐形使用”的穿透挖掘
针对高新技术或高端定制领域,我们提出了“特定生态使用”范式。即便商标未在公网曝光,但若能证明其在企业级ERP采购系统、加密供应链平台中有真实对价记录,亦能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这要求代理人必须具备深厚的商业理解力,而非单纯的法律套路。
三实务视角下的深度洞察:证据的“熵减管理”
实务中,许多企业证据链崩盘的原因不在于“没有用”,而在于证据的无序性导致了信息无效。现在的补正风险不仅是日期后移,而是“证据保全的不可篡改性”。如果初步调查报告没有经过区块链存证,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备“初步信服力”。
1. 动态数字化存证中枢
企业应建立“随产随存”机制。每一份带有商标标识的社交媒体推送、每一场直播带货的流量镜像,都应通过司法链锁定哈希值[8]。这种“原生数字证据”在面对撤三时具有降维打击的优势。
2. 关联交易的严审与防火墙建设
2025年后,关联公司间的“内部对倒”被列为重点审计对象。我们建议在内部许可合同中引入第三方质检、外包仓储等中介证据,以打破“维持性使用”的刻板印象[6]。对于任何伪造行为,官方已建立严厉的信用惩戒机制[7]。
四战略重构:撤三与“赔偿主权”的深度联动
这是当前制度变革中最具杀伤力的一环,撤三程序早已溢出了“行政撤销”的边界,演变为企业“赔偿主权”的法定对冲工具。随着《商标法》修订案中“不使用,不赔偿”原则的深度嵌入,撤三已成为侵权诉讼中计算赔偿额的“前置过滤器”。这要求品牌主将撤三防御与维权攻势进行深度的战略对标:留存证据的终极目的不再仅仅是“保标”,而是为了在数字化商业生态中锁定“经济求偿权”。如果企业的证据链无法经受住撤三程序的穿透,那么其品牌资产在侵权博弈中将面临“价值归零”的系统性风险。这是一场关于品牌治理精细度的终极审判,也是每一位全球品牌掌舵者必须回答的合规命题。
1. “不使用,不赔偿”的法定化约束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撤三不再仅仅是行政存废,它直接决定了侵权诉讼中的“经济求偿权”[5]。 如果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发起撤三且证明原告在过去三年内并无真实商业使用(即使商标因不到三年而未被撤销),法院亦可据此判定不予赔偿损失。这意味着,撤三已成为计算侵权赔偿额的法定前置过滤器。
2. 预防性“反向撤三”策略
在进入新赛道前,先行对障碍商标发起撤三,其意义不仅在于“扫路”,更在于通过对方的答辩证据,预判竞争对手在该领域的真实商业深度。这是一种以法律程序为载体的“商业侦察”。
3.《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权利滥用”的条款
“恶意撤三”本身可能触发诚信惩戒,这在 2024 年只是风向,但在 2026 年已是重锤。
五全球品牌的“动态合规”进化建议
基于上述范式重构,我为合作伙伴提出以下三项核心进化策略:
构建AI取证中枢:实时监控品牌在全球的数字化足迹,将每一个详情页快照自动关联至注册号,形成“永不下架”的使用证明库。
许可管理的“穿透式合规”:打破母子公司间“一纸许可”的粗放模式。要求被许可方定期上传ERP订单截图、物流轨迹数据,确保证据链在数字化审查下无懈可击 [10]。
防范“撤三补正”引发的连锁倒塌:坚持“无调查,不申请”。确保首份申请即包含高强度证据,避免因补正导致的申请日顺延,进而保护关联的新申请及维权案件的时间优先权。
在此,笔者通过一个对比表,展现“传统撤三”与“重构后的撤三”的差异:
|
维度 |
传统模式(早期) |
转型期 |
数字化重构(2025年以后) |
|
启动门槛 |
零门槛,随手撤 |
需提供简单搜索截图 |
穿透式尽职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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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核心 |
发票/合同的真伪 |
证据的形式完整性 |
商业逻辑的自洽性与数据耦合度 |
|
补正代价 |
几乎无风险 |
补充资料 |
申请日顺延导致的“主权失守” |
|
战略地位 |
清理障碍的工具 |
程序性动作 |
品牌赔偿主权的“豁免牌” |
(表1:“范式重构”的对比)
六结语:在不确定性中锚定品牌资产主权
回顾笔者近二十年的知产从业历程,从最初的注册便利化到如今的审查实质化,中国商标法治正在经历一场“去伪存真”的洗礼。
正如我在前作中所述,“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 [1]。但在2026年,我们要加上后半句:“使用的生命在于可被算法验证的商业逻辑闭环。” 撤三制度的演进,本质上是对企业品牌治理能力的一次“压力测试”。作为专业代理人,我们的价值不再是凑票据,而是协助企业在算法审查时代,构建一套坚不可摧的资产合规体系。
注释与参考文献(上下滑动阅览)
【1】杨怡,《被要求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是怎么一回事?》,载“知产前沿”公众号,2023-08-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申请书件采取补正形式的,申请日期以收到补正后的日期为准。
【4】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指南》,2025年修订版:引入初步调查义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关于“不使用,不赔偿”及规制权利滥用的条款。
【6】(2010)高行终字第294号行政判决书(“大桥 DA QIAO”案),关于“象征性使用”不产生法律效力的经典论述。
【7】第1707490号“川湖及图”撤销复审案,体现了对证据真实性的从严审查趋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2025年版: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
【9】美国《兰哈姆法》(Lanham Act)第45条关于“Bona Fide Use”的跨境借鉴。
【10】国家档案局,《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及数字化归档要求。
【11】CNIPA数字化审查中心,《商标使用证据逻辑比对实务手册》,2025:详细规定了“四流合一”的算法比对标准。
【12】商评字[2023]第0000214532号裁定书:涉及撤三程序停滞导致驳回复审失败的实务参考。
作者:杨怡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