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韵英 | 中国企业应对美国337调查的法律实务策略研究

目次

· 引言

一、什么是337调查?

二、337调查的发起要件

三、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与关键节点

四、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法律策略研究

五、总结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在高科技领域的迅猛发展和出口产品结构的不断优化,中国企业在美国“337调查”中的涉案比例持续上升,已成为这一贸易壁垒的主要目标。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以程序严格、制裁严厉而闻名,是美国限制进口竞争、保护本土产业的重要手段。数据显示,2022年至2024年,中国企业在全球337调查中的涉案比例从36%急剧攀升至50%,创下历史新高。这一趋势不仅体现了美国对华知识产权壁垒的强化,也凸显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挑战,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剖析337调查的定义、法律依据及程序特点,并提出针对性的应诉策略,为中国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337调查?

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19 U.S.C.§1337)[1]最初旨在防范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历经多次修订后,逐渐聚焦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依据现行规定,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有效知识产权(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作为调查机构,拥有准司法权,可独立开展调查并发布救济措施,由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负责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与联邦法院诉讼相比,337调查具有程序快捷、救济严厉和无赔偿裁决的特点。337调查通常持续12至16个月,远短于联邦法院诉讼。在救济措施方面,ITC可发布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入境)、禁止令(禁止销售已入境产品)、同意令、罚款、扣押没收令和临时救济措施等。其中,排除令又分为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和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普遍排除令能够将所有涉案产品,不论来源,一律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其针对的是产品,而非仅针对被申诉方的产品,是337条款中最为严厉且威慑力最强的处罚措施。而有限排除令仅禁止被申诉方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与联邦法院诉讼不同,ITC仅对市场准入进行限制,不涉及经济赔偿。

二、337调查的发起要件

美国337调查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救济措施,其发起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2]。

在申诉方主体资格方面,非美国企业同样可以提起337调查申请。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是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且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均可依法向ITC提起337调查申请。若涉及专利侵权,依据《美国专利法》第35 U.S.C.§281条,申诉方必须是涉案专利 “全部实质权利” 的主体,包括原专利权人的后继者以及获得 “全部实质权利” 的专利被许可人;对于商标、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通常要求申诉方为相关权利的所有者或独占许可人。

国内产业要件规定,与涉案专利、版权、商标或掩膜作品所保护产品相关的美国国内产业,必须已经存在或正处于筹建阶段。申诉方可通过证明对工厂设备有大量投资、投入相当数量的劳工与资金,或者在知识产权利用(包括研究、工程、开发或许可)上有显著投入,来证实国内产业的存在。然而,在2022年人工睫毛337调查案中,申诉方Lashify不服ITC做出的认定其不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的终裁,上诉至CAFC(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于2025年3月裁决指出,ITC认定仅从事销售、推广、仓储等活动的Lashify公司不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裁决放宽了认定标准,不再将销售、推广等投入排除在外,也不要求其必须与生产活动相关。这一变化降低了国内产业要件的认定门槛,对中美企业在337调查中的申请与应对策略产生了影响[3]。

进口要件明确调查对象为进口产品,即涉案产品需是进口至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且被指控存在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或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纯粹在美国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在337调查范围内。

同时,原被申诉方之间不能存在妨碍调查的仲裁协议。若双方已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且仲裁协议有效,ITC通常不会受理337调查申请。

最后,案件需处于ITC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基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及相关法规判例,一般来说,涉及进口贸易知识产权侵权或不公平竞争,且符合其他立案条件的案件,ITC通常具有管辖权。

337调查可由当事人申请或ITC自行发起,在实际操作中,大多由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启动。ITC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要件则正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4]。

三、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与关键节点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取证、证据开示、马克曼听证会(专利侵权案件)、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等[5]。下面针对关键节点进行重点说明:

1.申请、立案和应诉

申诉方向ITC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书,ITC会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立案,将在《联邦公报》上登载并通知被申诉方;若不立案,则向申诉方说明理由。被申诉方需在20天内提交答辩状,否则可能面临缺席裁决,ITC可直接推定指控成立。建议被申诉方持续关注ITC公告,以免错过关键时间节点,并迅速组建专业应诉团队,包括律师、技术专家及内部法务人员,确保能在20天限期内提交答辩状。同时,要仔细审查申诉方是否真正满足“国内产业”等发起要件,若能在立案阶段就对申诉方的资质提出质疑,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证据开示

在337调查的证据开示(Discovery)程序中,当事人需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该程序通常持续5 - 10个月。开示方式包括:(1)问卷:当事人可相互送达问卷,需在10日内答复;(2)文件提供:要求对方出示指定文件,对方应在10日内回应;(3)现场检查:可请求进入对方场所检查,对方需在10日内答复;(4)证人证言:可收集证人证词,包括跨境取证;(5)专家证人:专家需提交报告并作证,辅助技术说明;(6)事实承认:要求对方承认事实,若逾期未答复则推定成立;(7)传票:对第三方强制取证,境外关联方资料视为己方掌控;(8)电子取证:涵盖电子数据,禁止篡改或销毁证据。

3.马克曼听证会(Claim Construction)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行政法官会通过马克曼听证会确定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其结果直接影响侵权判定。在此环节,建议尽早聘请具有美国专利诉讼经验的律师,深入理解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其中关键技术术语的含义和范围,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依据。同时,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内部证据,如专利申请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往来信函,以及外在证据,如行业标准、专家意见等,以支持自己对专利术语的解释观点。

4.听证会

调查启动6个月后,行政法官主持正式听证会。这是337调查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的过程,涉及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证据的展示和质证、法律观点的辩论等,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进行质证和答辩,一般需要1-2周。

5.行政法官初裁与委员会复议并终裁

在337调查中,行政法官通常在调查结束前3-4个月作出初步裁决(ID),内容包括是否违反337条款及救济措施建议。当事人可在初裁送达后12日内申请ITC复审,ITC可全部或部分复审,也可依职权主动复审;未复审部分60日后自动生效。ITC终裁可维持、修改或撤销初裁。若ITC终裁认定违反337条款,需提交总统审查(60日内未否决即生效),否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终裁后14日内可申请ITC复议,ITC可维持或修改裁决。整个流程中,裁决均在《联邦公报》公告后生效。当事人可在各阶段寻求和解,但需经行政法官批准。若终裁结果不利,被申诉方在考虑是否提起上诉的同时,还需做好应对救济措施的准备,如调整产品策略、进行规避设计、开拓其他市场等。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CAFC裁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CAFC的裁决通常是终局裁决。

四、企业应对337调查的法律策略研究

1.避免缺席,积极应诉

诉讼成本是337调查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据统计,337调查的平均应诉成本在300万至1000万美元之间,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是沉重的负担。高昂的成本主要源于美国律师费用、专家证人费用以及电子取证费用等。申诉方常将这种成本压力作为战术武器,迫使资金不足的被诉企业接受不利和解或直接缺席裁决。若被诉方不应诉,ITC行政法官通常会依据申诉方提供的单方面证据作出缺席裁决,这对被诉方极为不利,可能包括发布排除令和/或禁止令。排除令可能切断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渠道,禁止令则会限制被诉方在美国的相关商业行为,严重影响企业的业务连续性和美国市场份额。而且排除令的范围可能较广,不仅涉及涉案产品,还可能波及技术或功能类似的其他产品,对企业未来进入美国市场造成长期阻碍。相关数据显示,应诉企业中约15%胜诉,约32%申诉方撤诉,约35%和解,仅约5%败诉。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被诉方尽可能积极应诉。积极应诉能让被诉方有机会在听证会上充分陈述观点、展示证据,反驳申诉方的指控。通过有效的质证和辩论,有可能使ITC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如认定不构成侵权或缩小侵权认定范围,减轻可能的处罚措施。此外,在一些337调查同时针对多家中国企业的情况下,联合应诉还可降低诉讼成本。

2.组建专业律师团队

在337调查中,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理想的应诉团队应同时具备中美两国法律经验,能够很好地衔接ITC程序和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中美律师联合代理的合作模式,利用时差提高效率,同时降低沟通成本。如果案件涉及特定的行业技术,律师团队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技术背景将具有很大优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涉案产品的技术原理、行业标准和市场竞争情况,与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更准确地分析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3.规避设计

中国企业在产品出口到美国市场之前,应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进行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也称自由实施搜索,FTO)。虽然这项风险排查费用较高,但相较于337调查可能作出的不利裁决,成本要低得多。经过专业的FTO检索后,如果发现产品落入某美国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风险较高,可能构成侵权,此时就需要进行规避设计。规避设计即设计不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替代方案。此外,在收到不利裁决的情况下,为避免失去美国市场,企业也应考虑规避设计。在与申诉方进行和解谈判时,若能拿出合理的规避设计方案,还可能增加谈判筹码,促使对方降低和解条件或放弃诉讼,此时规避设计可作为一种谈判策略。

4.精准抗辩和多线反制

精准选择抗辩路径并进行多线反制是337调查应诉成功的关键。首先,挑战专利有效性是最常见的抗辩策略之一。中国企业可以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起双方复审程序(IPR),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其次,不侵权抗辩也是重要路径。企业需要通过详细的技术特征比对,证明被控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这种抗辩要求企业对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自身产品技术方案有深入理解,通常需要技术专家与专利律师紧密配合。值得注意的是,攻击“国内产业”要件是337调查特有的抗辩策略。企业可以质疑申诉方在美国的实际产业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例如,2019年1月,ITC针对我国牛磺酸企业发起的337调查案中,被诉企业根据申诉方起诉状中所描述的美国国内产业经济要件弱点,果断请求ITC启动“百日程序”(100-day proceeding),请求ITC在100天内首先确定申诉方是否满足国内产业经济要件。该“百日程序”将调查重点转移到申诉方的国内产业问题上,不仅减轻了被诉企业在时间、精力和成本上的负担,还增加了申诉方的前期负担,为被诉企业赢得了宝贵的应诉主动权,并最终迫使申诉方放弃诉讼。同年4月26日,ITC作出终裁,决定不复审行政法官同意申诉方撤诉的初步裁决。这意味着,中国企业仅耗时1个月,就取得了这场“337调查”的最终胜利[6]。另外,程序性抗辩也不容忽视。包括质疑ITC的管辖权、申诉方的主体资格、调查范围过宽等。在程序早期提出这些抗辩,可能促使ITC驳回申诉或缩小调查范围,降低应诉压力。

5.早期和解与同意令

如果企业在调查初期发现自身掌握的证据难以反驳侵权指控,继续诉讼可能导致败诉并面临严厉制裁,或者企业评估后认为继续应诉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时间成本等远超和解或同意令的成本,那么选择早期和解或同意令(Consent Order)也是一种节省开支的策略。企业可以委托专业律师确定合理的和解条件并与对方谈判,如支付一定的专利许可费、调整产品设计、限制产品销售范围或数量等。同意令是被诉企业与ITC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解协议,通常包含停止出口和销售、ITC监督执行、快速终止调查等核心条款。但需注意,一旦同意令生效,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的生产、销售等活动符合同意令的要求,避免因违反规定而面临更严厉的制裁。同时,要保留相关的执行记录,以便在必要时向ITC证明企业的合规性。

6.强化知识产权布局

加强被诉方的知识产权布局是重要的应诉策略,可从预防侵权与主动反击两方面着手。首先,在产品出口到美国之前,企业应全面筛查侵权风险,提前进行调整设计,并针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及时在美国申请专利。通过系统的侵权风险排查,企业能提前发现潜在侵权隐患,进而对产品进行规避设计,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及时为调整后的设计申请美国专利,既能确保产品合法进入美国市场,又能充实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储备,从源头上降低被诉风险,为后续可能面临的调查筑牢防线。其次,被诉方应在美申请核心专利,构建防御性专利池,以便在合适的时机针对申诉方的侵权行为提起反诉。在美国申请核心专利,可直接增强企业在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当遭遇337调查时,这些专利成为反击的有力武器,通过提起反诉,可化被动为主动。构建防御性专利池则能整合企业内外部专利资源,形成专利组合优势,增加申诉方的侵权风险与诉讼成本,提升企业在谈判中的话语权,推动局势向有利方向发展。

五、总结与思考

337调查的独特性和威慑力不仅体现在其快速高效的调查程序和严厉的救济措施上,更在于其作为美国维护产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政策工具的本质。近年来中国企业频繁成为调查对象,这一现象背后反映的是全球产业链重构背景下,中美在高科技领域竞争加剧的现实。

深入分析成功案例可以发现,有效的应对策略往往包含三个关键要素:首先是技术层面的深度剖析,通过精准的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无效宣告等法律手段瓦解对手的指控基础;其次是程序规则的创新运用,如善用“百日程序”等特殊机制扭转被动局面;最后是前瞻性的全球知识产权布局,构建攻防一体的专利组合。这些经验表明,应对337调查不能仅停留在个案层面的被动防御,而应当将其纳入企业国际化战略的整体框架。

从长远发展来看,中国企业需要构建多层次的应对体系:

其一,建立贯穿创新全流程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机制。从研发立项开始即进行FTO分析,在产品设计阶段融入规避设计理念,在市场开拓前完成全球专利布局,实现风险的事前防控。

其二,推动形成行业协同应对机制。通过建立产业联盟、共享应诉资源、制定行业标准等方式,提升整体应诉能力,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其三,加强国际规则参与能力。既要熟悉运用现有规则维护权益,也要通过参与国际组织、推动双边对话等方式,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完善。

其四,将法律合规能力转化为竞争优势。通过337调查的应对实践,倒逼企业完善创新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真正转化为核心资产。

在全球经济格局深刻调整的今天,337调查等贸易壁垒将长期存在。中国企业唯有将法律应对能力与技术创新能力、国际运营能力有机结合,才能在充满挑战的国际市场中实现持续发展。这既是对企业综合实力的考验,也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USCODE-2010-title19/html/USCODE-2010-title19-chap4-subtitleII-partII-sec1337.htm,

访问时间

2025.5.7

【2】https://www.usitc.gov/intellectual_property/section_337_rules.htm,访问时间2025.5.5

【3】2024年度中国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综述,智合,2025

【4】简析“启动337调查要件”及应诉策略,朱娟,知产前沿,2023

【5】https://trb.mofcom.gov.cn/mymcyd/mgdc/jianjie/art/2007/art_07c03be985fb4208b984e4494ed24dd3.html,访问时间2025.5.7

【6】“巧用337

作者:林韵英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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