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诉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专家小组意见及其简要评析

目次

一、“中国 - 知识产权执法”案之程序

二、专家小组意见

三、WTO专家小组意见的简要评析

摘要:2022年2月18日欧盟就与标准必要专利(SEPs)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中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起第一个申诉“中国 - 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提出的磋商请求主要涉及中国法院就五个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案件颁布的禁诉令问题。2025年4月24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就该案将专家小组报告作为欧盟根据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下的上诉通知的附件向其成员方发布。专家小组结合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和争议双方的争议点,依据“有约必守”原则及WTO争端解决机构曾经处理过的经典案例作为参考,并运用条约的文义解释、上下文解释等方法,针对欧盟提出的中国违反TRIPS协议的五项指控,仅就中国违反了TRIPS协议的第63.1款项(涉及透明度的问题)下的义务支持了欧盟,其他没有支持。 欧盟为此提出上诉。专家小组意见论证较为充分、合理,上诉结果可能是维持专家小组意见。

关键词:DS611 禁诉令 专家小组意见 有约必守原则 文义解释

2025年4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就“中国 - 知识产权执法”案(DS611)将专家小组报告作为欧盟根据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1] 下的上诉通知的附件[2]向其成员方发布,由此该案第一阶段的结果尘埃落定:总体上,专家小组没有支持欧盟的主张。本文就该案的程序、专家小组意见作简要介绍,并对专家小组意见做出简要评析并判断其未来的上诉仲裁安排可能的结论。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案之程序

(一)磋商

2022年2月18日欧盟就与标准必要专利(SEPs)相关的法律问题对中国向WTO发起第一个申诉“中国 - 知识产权执法”案,提出磋商请求,主要涉及中国法院就五个涉及SEPs案件颁布的禁诉令问题。欧盟就中国采取的据称对其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欧盟声称,中国采取的相关措施似乎与以下条款不一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1.1款[3]、第28.1款、第28.2款[4]、第41.1条款和第44.1款[5];以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项[6]。欧盟还声称:中国未能公布涉及相关措施的某些司法判决,似乎违反了TRIPS协议第63.1款下的义务[7];并且中国未能向欧盟提供欧盟请求的与相关措施相关的三项司法判决的信息,似乎违反了TRIPS协议第63.3条下的义务[8]。2022年3月4日,加拿大、日本和美国请求加入磋商。简言之,欧盟指控中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措施影响了欧洲公司在中国境外的专利保护权,中国法院发布的“反诉禁令”(anti-suit injunctions,ASIs)限制了欧洲企业在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违反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

(二)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程序

磋商阶段,欧盟于2022年4月6日、7日和12日与中国举行了磋商,旨在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遗憾的是,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未能通过磋商程序来解决争端。因此,根据WTO《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DSU)第4条和第6条、TRIPS协议第64.1款以及《1994年关贸总协议》(GATT)第XXII:1条的规定,欧盟于2022年12月7日,请求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查此事,专家小组的审查范围将按照DSU第7.1款规定的标准条款进行。成立专家小组的请求涉及的争端集中于三个方面:(1)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措施,认为中国法院连续发出的“反禁诉令”未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管理其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形成上述执法措施的法律文件含从202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到有关省高院的报告等共26个;提起上述诉求的法律依据即是前文提到的TRIPS协议的四条(第1、28、44和63条)七款及《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条。(2)中国未公布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主题事项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法律依据,上述描述的要素与中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与TRIPS协议第63.1条不一致,因为中国未以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持有人能够了解的方式公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公众可以获取其实施的与TRIPS协议主题事项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3)中国未能提供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主题事项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的信息;法律依据:前文所述的要素与中国在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一致,特别是与TRIPS协议第63.3条不一致,因为中国在回应欧盟书面请求时,未能提供其适用措施的完整描述。

简言之,中国维护的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相关的措施,中国未能公布与TRIPS协议主题事项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以及中国未能提供与TRIPS协议主题事项相关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的信息,似乎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损害了欧盟根据相关协议所获得的利益。[9]

2022年12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推迟成立专家小组;2023年1月27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根据各方就本案三名专家小组成员所达成的协议,专家小组于2023年3月28日组成,具体信息如下:主席是阿德里安·麦凯先生(Mr Adrian MACEY ),成员为马修·肯尼迪先生及贝弗莉·佩雷拉女士(Mr Matthew KENNEDY,Ms Beverley PEREIRA)。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哥伦比亚、印度、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挪威、秘鲁、俄罗斯联邦、新加坡、瑞士、中国台北、泰国、乌克兰、英国、美国和越南等19个成员保留了第三方权利。 [10]

2023年7月4日,欧盟和中国通知DSB,双方已就本争端的DSU第25条下的仲裁程序达成一致。这些程序由欧盟和中国共同制定,旨在落实JOB/DSB/1/Add.12号文件(“根据DSU第25条设立的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MPIA)”),即如果上诉机构无法根据DSU第16.4条和第17条受理此类上诉,则它将为仲裁员在本争端中对专家小组最终报告的任何上诉作出裁决提供框架。

2023年11月2日,专家小组主席通知DSB,根据专家小组在与各方协商后制定的时间表,考虑到各方因其他承诺的可用性,专家小组预计将在2024年下半年之前向各方发布最终报告。主席告知DSB,报告将在以三种官方语言向成员发布后向公众开放,而发布日期取决于翻译的完成情况。2024年12月11日,专家小组主席通知DSB,由于包括物流和对众多展品进行彻底审查所需时间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专家小组现在预计将在2025年第一季度末之前向各方发布最终报告。

2025年2月21日,专家小组向各方发布了其最终报告,并在与各方协商后,采纳了《为根据DSU第25条进行仲裁而制定的额外工作程序》(以下简称“额外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支持了欧盟的部分诉求,承认中国存在不成文的关于禁止提起诉讼的禁令,但驳回了欧盟关于该政策违反TRIPS协议授予专利持有人的专有权(包括专利许可权、执行程序的使用和发布禁令的权力)的指控,认为TRIPS协议并不包含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避免采取妨碍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其领土内实施该协议的措施。同日,根据《额外工作程序》第3款,专家小组告知各方,计划于2025年4月10日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三种语言向成员发布专家小组报告。

2025年4月24日,欧盟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5条、DSU第25条下的仲裁协议第5款(“仲裁协议”)以及上诉审查工作程序第20条,提交了了上诉通知,上诉程序正式启动,上诉结果预计将于2025年7月下旬公布。

二、专家小组意见

(一)关键事实的调查结果(findings)概要

该案发生争议的事实背景与标准必要专利(SEP)有关。如果一项技术标准需要使用必不可少的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工艺(即SEP),则实施该标准的生产者将需要获得该SEP权利人的使用该专利的许可,否则将面临侵犯专利权人权利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作为SEP持有人的专利被纳入标准后滥用权利或主导地位,国际标准化组织通常要求SEP持有人要么免费让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要么承诺以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条款向标准的实施者许可专利的使用内容,后者被称为FRAND承诺。

专利持有人与实施者之间可能会因某一特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是否符合FRAND而产生法律纠纷。这可能导致在专利保护产品或工艺的领土内发生国内诉讼。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多个司法辖区可能涉及双方在FRAND费率上的争议。 一些实施者在中国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法院确定生产移动通信产品所需的某些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并请求颁发反诉禁令(ASIs),禁止对方在其他司法辖区采取某些法律行动。自2020年8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来(至欧盟申诉时止),中国法院共发出了五份ASIs(其中一份被拒绝)。在专家小组面前,欧盟对授予ASIs的五项法院裁决以及SEP诉讼中所谓的非书面ASI政策提出了挑战。欧盟声称,中国的措施与TRIPS协议下的某些义务不一致,并且中国未能遵守TRIPS协议下的透明度义务。此外,欧盟声称,中国法院授予ASIs的五项裁决也与中国加入议定书下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其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义务不一致。

(二)专家小组的关键调查结论(findings)

关于非书面ASI政策,专家小组发现:(1)ASI政策完全在专家小组的职权范围内,即它进行审查是适当的;(2)欧盟已经证实了ASI政策的确切内容,即欧盟已证明ASI政策的存在;(3)ASI政策是一项具有普遍性和前瞻性应用的规则或规范;故专家小组没有必要回应欧盟的另一种说法,即ASI政策可以被定性为持续行为。[11]关于ASI政策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专家小组发现,欧盟未能证明与以下条款存在不一致:第28.1款(无论是否与第1.1款第一句话一并解读,涉及专利持有人的某些专有权利);第28.2款与第1.1款第一句话一并解读(涉及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专利的权利);第41.1款(涉及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以及第44.1款第一句话与第1.1款第一句话一并解读(涉及禁令)。特别是,专家小组发现,第1.1款第一句话规定的成员必须“有效实施”TRIPS协议条款的义务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实施TRIPS协议的条款。专家小组得出结论,第1.1款第一句话并未包含任何与阻碍TRIPS协议目标和目的或阻碍其他WTO成员实施TRIPS协议相关的额外义务。 [12]

关于欧盟就五个单独的ASI提出的主张,专家小组拒绝就其是否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1、28.1、28.2、41.1和44.1条作出裁决,因为对这些措施的任何裁决都是重复的,无助于确保争端的积极解决。[13]

关于中国法院授予ASIs的五项个别裁决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欧盟提出了与ASI政策相同的主张和论据。因此,专家小组拒绝就这五项个别裁决的主张作出裁决,因为任何裁决都将与对ASI政策的裁决重复。关于TRIPS协议下的透明度义务,专家小组发现,中国未能公布小米诉InterDigital案中发布ASI的决定(连同同一案件中的重新考虑决定),违反了TRIPS协议第63.1条下的公布义务。专家小组发现,中国未准备向欧盟提供请求的信息,因此违反了TRIPS协议第63.3款第一句话。专家小组发现,欧盟关于TRIPS协议第63.3款第二句话下提供具体司法判决的主张超出了其审查范围。[14]最后,关于欧盟声称中国法院的五项ASI裁决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A)(2)项不一致的主张,专家小组发现,欧盟未能证明中国法院以不统一、不公正或不合理的方式适用了中国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15]

可以看出,就欧盟提出的中国违反的五项指控,实际上仅就中国违反了TRIPS协议的第63.1款项(涉及透明度的问题)下的义务支持了欧盟。

(三)欧盟上诉的理由及其诉求

1.理由

依据《商定程序》第5款,欧盟现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对专家小组的裁定基本不满意,决定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第25条,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DS611)争端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启动仲裁。根据《商定程序》第5款和《上诉审查工作程序》第20(1)条,欧盟同时向中国、专家小组程序中的第三方以及世贸组织秘书处提交本上诉通知和其上诉方陈述。上诉通知包括以世贸组织工作语言撰写的专家小组最终报告。

2.欧盟的诉求

欧盟提出上诉,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包含以下识别出的法律错误和法律解释错误的结论及相关发现,并在适当情况下,根据专家小组的发现和记录中无争议的事实完成有说服力的分析。

(1)关于TRIPS协议第1.1款第一句话的解释错误:专家小组在解释TRIPS协议第1.1款第一句话(Members shall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成员方应该实施该协议)时存在错误,认定该条款仅要求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实施该协议的条款,并不要求它们限制或禁止采取在其他成员领土内损害或削弱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措施。因此,欧盟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在报告第7.217段、第7.224段以及第7.226至7.231段中关于TRIPS协议第1.1款第一句话解释的结论(即得不出如下结论:第1.1款第一句包含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目的和宗旨或其他世贸组织成员执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关的任何额外义务)[16]。

(2)关于TRIPS协议第1.1款的第一句话与第28.1条结合的解释错误:专家小组在解释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28.1条结合时存在错误,认定这些条款仅要求各成员确保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专利授予其所有者第28.1条所述的专有权利,并且欧盟未能证明中国的反诉禁令(ASI)政策与第28.1条(无论是否与第1.1条第一款结合)不一致。因此,欧盟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在报告第7.240至7.242段以及第8.2.a段中关于TRIPS协议第1.1款第一句话与第28.1条结合的解释结论及相关结果(欧盟并未指控在中国授予的专利未能授予第28.1条规定的专有权,而是侧重于其他成员授予的专利所有人在这些其他成员领土上实施这些专利的能力;根据第28.1条的法律标准,欧盟没有证明ASI政策与第28.1条款不一致,无论是否与第1.1款第一句一并解读[17])。

(3)关于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28.2条结合的解释错误:专家小组在解释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28.2条结合时存在错误,认定这些条款仅要求WTO成员确保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专利所有者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转移其专利,以及有权就该成员授予的专利签订许可合同,并且欧盟未能证明中国的ASI政策与这些条款不一致。因此,欧盟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在报告第7.247段、第7.248段、第7.250至7.252段以及第8.2.b段(第八部分是专家小组的“结论和建议”)中关于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款与第28.2条结合的解释结论及相关结果。

(4)关于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44.1条结合的解释错误:专家小组在解释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44.1条结合时存在错误,认定这些条款不要求成员避免采取或维持可能阻止其他WTO成员的司法机关命令一方停止在其领土内的专利侵权的措施,并且欧盟未能证明ASI政策与这些条款不一致。因此,欧盟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在报告第7.260至7.262段以及第8.2.c段中关于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44.1条结合的解释结论及相关结果。

(5)关于TRIPS协议第41.1条第二款的解释和适用错误:专家小组在解释和适用TRIPS协议第41.1款第二句话(These procedures shall be applied in such a manner as to avoid the creation of barriers to legitimate trade and to provide for safeguards against their abuse-- “这些程序应以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和提供防止其滥用的保障的方式实施”)时存在错误,认定第三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仅限于权利持有人为制止、防止、威慑或补救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而启动的程序,并且第41.1条第二句话不适用于ASI政策。因此,欧盟请求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在报告第7.284至7.312段以及第8.2.d段中关于TRIPS协议第41.1条第二句话的解释和适用结论及相关发现。

(6)如果仲裁员推翻专家小组关于TRIPS协议第1.1条第一句话与第28.1条、第28.2条或第44.1条结合以及第41.1条的错误法律解释,则欧盟请求仲裁员完成分析并认定中国的ASI政策以及五项个别ASI法院裁决与中国在这些条款下的义务不一致。

三、WTO专家小组意见的简要评析

通过上文简要介绍,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 的解读上面,即对TRIPS协议规制的义务范围究竟是只限于各成员必须在其国内履行协议义务的要求(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初审的观点),抑或它还应包括避免采取会对其他成员在它们境内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措施(欧盟的观点)。欧盟对于专家小组就不支持其诉求的所有裁决几乎均提出了上诉,且集中于专家小组对TRIPS协议相关条款的解释发出挑战。这种现象再次说明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各方对条约文本本身的理解及裁决者对于条文的解释。

专家小组报告共174页,含前言、事实方面、各方要求的调查结果和建议、各方的论点、第三方的论点、临时审查、调查结果及专家小组的结论和建议等共8部分;其中最核心的第七部分“调查结果”,它也是报告的主体部分,共128页, 约占整个报告的73.6%,该部分需要对每一个争议的问题在双方争议、解释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初读专家小组的报告,直接感受是:专家小组结合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和争议双方的争议点,具体运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如第26条“有约必守”原则及WTO争端解决机构曾经处理过的经典案例作为解释的参考或依据。此外,专家小组还比照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67年)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中有关用语的解释及TRIPS协议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之解释等,来增加说服力。[18]

虽然专家小组在解释的过程中没有直接提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至第33条,但解释时,具体运用的方法和原则均来自该公约的规范,如“文意解释(字面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法及根据上下文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后背景等,来给出专家小组的意见。例如,就TRIPS协议规制义务实施范围的解释,专家小组主要运用了文意解释法。专家小组就TRIPS协议的第1.1款的第一句(Members shall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解释到:“实施(give effect to)”一词的简单明了的含义就是“使……运行或具有可操作性(make operative)” 或者“使生效(put into force)” ;[19]故TRIPS协议第1.1款的第一句话可能被理解为要求成员落实TRIPS协议的规定、使TRIPS协议的规定生效或使TRIPS协议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requiring Members to implement, make effective, or make operative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IPS Agreement);[20]这种解释是典型的“文意解释”(中国在其提交的首份书面陈述中提出依据国际法的“有约必守”原则,根据字面意思理应做出这样的解释[21])。同时,专家小组又进一步解释说:“实施”TRIPS条款的义务,包括那些规定对私有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的条款,而不仅局限于明确指示成员应该采取行动的条款;这在“文意解释”之外,根据协议的目的做了适当性的扩张:它并不意味着在没有第1.1款第一句话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实施的义务。然而,第1.1款第一句话无疑消除了任何可能的疑虑。因此,从TRIPS协议的整体背景来看,第1.1款第一句话至少起到了消除此类可能存在的模糊性的目的之作用。故即使第1.1款第一句话仅包含要求成员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实施TRIPS协议条款的义务,它也并非毫无意义。[22]

对于TRIPS协议第28条的解释,专家小组则用了根据上下文或行为背景来进行解释。专家小组认为“该条属于该协议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的可用性、范围和使用的最低标准)中的第5节(题为“专利”)部分,共8条,包括第27至34条,其第28条题为“授予的权利”,其第1款规定了专利授予其所有人的专有权;放在这种背景下,结合前文解释的第1.1款第一句及《巴黎公约》等,再考虑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专家小组认为:在这方面,重要的是要强调,专利权的地域性特征意味着第28.1条中确定的专有权仅在授予成员的领土内有效;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定解释为涉及其他世贸组织成员领土上的专利所有人的权利。[23]这一解释较为科学和全面,既考虑该规定所处的场景,也考虑相关的理论(专利的地域性特征),这种解释也是在比较和借鉴中国与欧盟的解释及论点上做出的。

至于其他几个争议点的解释,本文不再一一分析。总之,从专家小组的分析和对相关条文的解释来看,他们在充分考量中国与欧盟各方观点和解释的路径基础上,灵活地运用各种条约或法律的解释方法,试图对争议的问题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论。

该案中涉及的欧盟多数诉求被驳回,表明中国多年来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始终在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赋予她的义务,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也使中国变得更为自信。中方在收到欧方上诉请求之后,相关政府部门立即积极表态,表示将按照MPIA相关规则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指出,MPIA作为世贸成员维护争端解决机制运转的机制性安排,有利于维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中方积极支持,并将与其他MPIA参加方一道,共同推动MPIA有效实施,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这些彰显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和期待更为公平国际贸易制度的建立。专家小组的报告通过较为合理和充实的分析和解释,得出较为公平的结论,反映出中国的做法并没有违背WTO的相关规则,在将来的上诉机构仲裁中,预判上诉仲裁维持专家小组意见的可能性极大。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具体设立的内容参见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GREED PROCEDURES FOR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DSU

WT/DS611/7

July 72023.

【2】具体内容参见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NOTIFICATION OF AN APPEAL BY THE EUROPEAN UN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THE SETTLEMENTOF DISPUTES ("DSU"), PARAGRAPH 5 OF THE AGREED PROCEDURES FOR ARBITRATION UNDER ARTICLE 25 OF THE DSU (THE "AGREED PROCEDURES") AND RULE 20 OF THE 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WT/DS611/11,24 April 2025

【3】其内容是“各成员应实施本协议的规定。各成员可以在其法律中实施比本协议要求的更为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不违反本协议的条款。各成员应有权自行决定在其法律制度和实践中实施本协议规定的适当方法。”See Article 1.1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by the 2005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4】其内容是:1.专利应赋予其所有者以下专有权利: (a) 如果专利的主题是产品,则应防止未经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从事以下行为: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该产品; (b) 如果专利的主题是工艺,则应防止未经所有者同意的第三方使用该工艺,以及从事以下行为: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进口至少直接由该工艺获得的产品。2.专利所有者还应有权转让或通过继承转移专利,并签订许可合同。See Article 28 Rights Conferred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by the 2005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5】其内容是:“1.各成员应保证其法律制度中提供本部分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本协议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为防止侵权的迅速补救措施以及对进一步侵权行为具有威慑力的补救措施。这些程序应以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和提供防止其滥用的保障的方式实施。2.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公平合理,不应不必要的复杂或费用高昂,也不应包含不合理的期限或无端的延误。” See Article 41.1 and Article 41.2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by the 2005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6】其内容是: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参见《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A)统一实施。

【7】其内容是:各成员应公布或在无法进行公布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使公众可以获取其实施的与本协议主题事项(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获取、执法和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最终司法决定和行政裁决,以使各国政府和权利持有人能够了解它们。各成员之间政府或政府机构间达成的涉及本协议主题事项的协议也应予以公布。See Article 63.1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by the 2005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8】每个成员应准备在收到另一成员的书面请求时,提供第1款所述的信息。有理由认为某一特定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影响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的成员,也可以书面请求获得或被告知有关该特定司法决定、行政裁决或双边协议的足够详细的信息。See Article 63.3 of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Amended by the 2005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9】See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QUES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BY THE EUROPEAN UNION,WT/DS611/5 9 December 2022.

【10】THE SECRETARIAT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NSTITUTION OF THE PANEL ESTABLISHED AT THE REQUEST OF THE EUROPEAN UNION,WT/DS611/6,29 March 2023 (23-2161).

【11】See Para. 8.1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2】See Para. 8.2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3】See Para. 8.5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4】See Para. 8.4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5】See Para. 8.5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6】See Para. 7.231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7】See Para. 7.242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8】See Paras. 7.220-730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19】See Paras. 7.213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20】See Paras. 7.217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21】See Paras. 7.210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22】See Para. 7.217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23】See Paras. 7.738-740 of REPORT OF THE PANEL of CHINA –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611/11, 2025.

作者:马忠法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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