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杭 | “满充满放”的解释空间:从宁德时代的两件专利谈起

目次

一、 日常生活中的“满充满放”

二、 本案专利中的“满充满放”

1. 简要思路

2. 本案中的“满充满放”

3. 基于充电倍率的解释

4. 基于电池容量的解释

5. 基于电压区间的解释

三、 余论

2021年,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其于当年的8月和10月接连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中创新航的电池产品侵犯了其两件专利的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10696957.2ZL201910295365.4),并分别索赔3050万元(经济损失3000万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50万元),而后又于20227月,将ZL201910295365.4侵权案的经济损失赔偿额,由3000万增加至7800万;至此,两案索赔金额累计过亿元。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中创新航随即向国知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福州中院于20232月对上述两专利侵权纠纷,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中创新航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并分别判决中创新航赔偿赔付宁德时代2030万余元和368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中创新航随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383日,中创新航发布了一则涉诉专利进展公告,其中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于当日作出了两份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分别宣告前述两件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85日,宁德时代向财新网回应称,计划针对这两项专利无效宣告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该系列案件最终将走到最高院,由最高院一锤定音。公众要看到最终的结果,还需等待一段漫长的诉讼过程。

目前系列案件的争议焦点暂时落在“满充满放”何解,如何解读“满充满放”,测试条件是否已经足够明确,可以说直接决定这两件专利的生死存亡。当专利权维持有效,才有必要讨论后续的侵权与否。(为行文简便,本文将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简称为国知局)

一、 日常生活中的“满充满放”

显而易见,我们正处于电池时代,新能源时代。电池的充电、放电早已司空见惯。“满充满放”对我们而言,似乎是一个含义再清楚不过的词语,根本不必有任何附加解释说明。所以一些代理人、发明人直接就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不加修饰、解释、限定地使用该词,也并不奇怪。从生活经验来看,就手机、电脑等而言,当电量显示为0%时,用户会认为达到了满放状态;当电量显示为100%时,用户会认为达到了满充状态。在这个问题上,动力电池与消费电池并无差别。新能源汽车同理,交互界面上的数据会带给用户关于“满充满放”基本相同的理解。日常生活中部分用电器即使其电量尚未显示为0%,当其电量无法支撑用电器正常工作时,用电器将会自动关闭,这种“没电了”的情形当然也被理解为满放。自前锂电时代流传下来的一条经典经验是:受困于电池的记忆效应,一些用电器可能需要“满充满放”以保持电池容量。但在锂电时代,更为实用的建议可能是“浅放浅充”。

需要注意到,所谓显示为0%,显示为100%,往往是消费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标注的“显示为”。考虑到过度充电、过度放电可能对电池造成不可逆的损坏、加速电池衰老,甚至导致安全问题,所以终端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往往不会将0%100%的数值比例对应到电池准确的真实容量,一般留有些许余量,而且从成本考虑可能也不必做到与真实容量完全精准地对应。所以在放电过程中,会出现用电器电量显示为0%时,仍然能够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的情形;随电池老化,也可能出现电池电量大于0%时,用电器已经“体力不支”自动关机的情况。在充电时,当用电器电量显示为100%时仍然继续充电,相比于此时马上断电的100%电量,后续可能可以支撑使用更长时间。

当标示值与真实值存在偏差时,已经产生了“满充满放”出现歧义的一种可能。应以何者作为确定“满充满放”的尺度,理论上可能存在争议。但本文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许多人应会选择基于标示值理解“满充满放”。非特殊原因,舍弃标示值追问“满充满放”可能过于吹毛求疵。

不过,不是所有电池都有幸能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在电池从实验室的试验品到成为市场上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之前,一般并不存在电量的标示值。因此上文所述,基于标示值以解释“满充满放”,在本案中似乎并无太多应用空间。

二、 本案专利中的“满充满放”

不必过多强调专利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公开换垄断”的制度,因为这几乎是所有专利法学习者在入门第一课学习到的精要。申请人通过公开其发明创造,换取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利,相应地,其公开应当是充分的。具体体现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申请人故意或失误导致公开不充分的,无法获得授权或授权后被宣告无效,是其当然需要承担的后果。

就本案而言,不可否认国知局的论述的确精彩。不过本文尝试从专利权人角度,提供解释涉案专利中的“满充满放”已经充分公开的一种可能。一家之言,供批评参考。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作为一种拟制的人,具有申请日以前该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当电池材料确定,那么其理论最大电压、电池容量、常规循环寿命等主要电池性能往往也随之确定。当工艺确定,其实际能够达到的最佳性能一般也随之确定。而当电池已经实际生产成型,其性能已经确定,与是否测量无关。但是如果要向公众展示、证明电池性能,那么测量验证往往是必要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即使专利文件提供了截止条件,也未必能复现出完全相同的数值(而且大概率是难以完全复现的)。不能将数值不完全相等,径直理解为数据造假或无法实现。另一方面,虽允许有“误差”,但在量级上应该不至于出现大幅度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接受的“偏差”,否则难免有数据夸大或编造之嫌。

1. 简要思路

要论证已经充分公开,意味着至少需要说明:第一,依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制作出电池;第二,前述电池能够达到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下文以201810696957.2号专利为例,201910295365.4号专利同理。从公布的无效宣告决定书(后文简称决定书)来看,无效宣告请求人与国知局均已经默认第一点,即依照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制作出电池。论述第一点的意义在于,如果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一些锂电领域的专利,甚至未必能依照说明书制造出电池,更遑论测试该电池的性能。

至于第二点,决定书中总结到,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NCM811循环寿命达到3000-4000圈甚至超过4000圈,与公知常识相悖、与专利权人在后专利数据相悖、与市场已有产品相悖。”可惜并未记载请求人具体如何论述。可能可以说明,请求人的论述并未能完全说服国知局。国知局则认为,本案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让本领域技术人员验证该技术效果。决定书提及,“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才能成立的,说明书应当提供足够充分的实验证据,包括具体实验方法、效果测定方法以及足量的样本数据,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验证所述经验规律并获得相关技术效果”。并进一步论述本专利提供的1、循环性能测试方法不明确。2、测试条件不明确,导致技术手段、技术效果难以确定。故国知局认为本专利公开不充分,基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宣告该专利无效。

虽然从表面上看,请求人与国知局似乎达成了一致,但实际上存在细微区别。请求人主张的是,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在事实层面 无法实现 良好的技术效果。这首先是技术层面的否定;而国知局表达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无法验证 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达到其声称的效果,这侧重于对专利文件的否定,并未评价该技术方案在事实上是否能够有良好的技术效果。厘清其中的微妙区别,有助于把握后续论述重点。所以,至少在现阶段,本案论述的重点并不在于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多好的技术效果,以反驳无效宣告请求人;而在于论述“满充满放”已经足够清晰,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可以理解并展开测试。

2. 本案中的“满充满放”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性能测试方法为(也是本案中“满充满放”的原始出处):

[0067](1)动力学性能测试:在25℃下,将实施例和对比例制备得到的电池以xC满充、以1C满放重复10次后,再将电池以xC满充,然后拆解出负极极片,并观察负极极片表面析锂情况。如果负极表面未析锂,则将充电倍率xC0.1C为梯度递增再次进行测试,直至负极表面析锂,停止测试,此时的充电倍率(x-0.1)C即为电池的最大充电倍率。

[0068](2)循环性能测试:在25℃下,将实施例和对比例制备得到的电池以最大充电倍率充电、以1C倍率放电,进行满充满放循环测试,直至电池的容量衰减至初始容量的80%,记录循环圈数。

3. 基于充电倍率的解释

1) 关于循环性能测试方法

本文认为,涉案专利如果未明示其循环性能测试方法,可以基于本领域的通常做法进行测试。只要稍加检索就可以发现,许多锂电专利文件中的 电池循环性能测试一般基于恒流充放电进行。决定书中2.2.1的(1)(2)首先介绍了电池循环性能的因素,例如电池本身的材料体系、极片设计、电池制造工艺等,以及外界因素,如环境温度和充放电制度等。充放电制度(方式)例如恒压、恒流、恒功率等等。决定书一方面以“循环性能测试方法不明确”为小标题,但另一方面又在(3)特意介绍了“恒流充放电”这种具体的充放电制度,实际上反映出国知局亦认可上述结论:在锂电领域电池的循环性能测试一般基于恒流充放电制度进行。

2) 恒流充放电制度下的具体测试条件

在恒流充放电制度下,至少需要明确充放电电流大小以及充放电的截止条件。国知局认为本专利的“测试条件不明确,导致技术手段、技术效果难以确定”。但本文认为,本案完全可以基于充放电倍率C理解本专利的测试条件。

充放电倍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放出其额定容量时所需要的电流值,它在数值上等于电池额定容量的倍数。充放电倍率C是以电池标称容量对照电流的一种表示方法,而且当以充放电倍率C表示充放电时,一般也意味着采取恒流充放电制度进行测试。至少在该案中,以此推断采用的恒流充放电制度进行循环性能测试并不突兀。C直观地反映了电池充放电速度,实际上一些技术人员也常以C对应到电流的大小。三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nC=电池容量/充电电流。以充电场景为例,充电倍率为1C时,额定容量为1000mAh的电池,相当于用1000mA的电流充电1小时电池可以充满;用2000mA的电流充电,则其充电倍率为2CnC的常数系数n越大,表示充电速度越快。1C表示1小时可以充满,2C表示1/2小时可以充满,3C表示1/3小时可以充满,以此类推。充电速度受电池容量和电流大小影响,C的定义方式决定了,充电测试时应该根据电池容量选择相应的电流。当C的系数确定,电池容量确定,那么电流大小即可确定。

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给出各实施例C的系数,标定电池容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完成的常规操作(几乎没有专利在测试循环性能时解释容量如何标定),所以电流的大小可以确定。至于备受关注的截止条件,本专利描述为“满充满放”。当不存在其他明示的截止条件时,如前所述,C的系数同时也反映了充放电的持续时间,本专利可以理解为:以充放电的持续时间为截止条件。例如,所有实施例对比例均以1C倍率放电,那么当放电时间持续1h时,就应该认为到达了截止条件 “满放”状态。充电同理,以2C充电时,充电0.5h到达“满充”截止条件;以4C充电时,充电0.25h到达“满充”的截止条件。而且重要的是,以充放电持续时长为截止条件,其实也是本领域的常见操作,并非牵强附会地为了解释而解释。如上所述,因为本专利在恒流充放电制度下,充放电电流的大小已知,截止条件(充放电的持续时间)已知,所以测试方法不明确、截止条件不明确的论点并不能成立。

发明人可以是自己辞典的编撰者,在发明人定义了什么是“满充满放”时,那么所谓的“满充满放”究竟是否真正的达到了电池的全满或全空(无法继续存储电能或继续释放电能),已经不重要了。真正重要的是,需要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到达什么情形时相应地应该停止充电或放电,在上述情形下,当充放电的持续时间达到预定时间,便为相应的截止条件。究竟电池是不是真的实现了满到无法继续被充进电量的状态,其实并不重要。

4. 基于电池容量的解释

从电池电量的角度看,充放电的过程是电量增减的过程。电池的使用过程,实际上亦是电池不断老化的过程,伴随着电池容量的衰减。许多锂电专利测试电池循环性能时,一般以电池容量衰减至初始容量80%时,经过的循环圈数来表征。本案中的循环性能测试正是如此,“电池的容量衰减至初始容量的80%,记录循环圈数”。

前文已述,存在标示值时,舍标示值而基于真实绝对值追问“满充满放”可能过于吹毛求疵。但是,巧妙之处在于,当不存在标示值,亦未明示截止充电、放电条件时,基于实际值解释“满充满放”或许反而是另辟蹊径的选择——可以考虑将“满充满放”理解为基于实际值的满充满放,实际值自然来自于实际测量。

要呈现电池容量的衰减,必然伴随着对电池容量的测量。以本领域常见的充放电方式,例如恒流充放电对电池进行循环性能测试。说明书记载的“满充满放”应当相应地理解为:“满充”是指充电到,电池电量达到当时电池实际最大容量的状态;“满放”是指放电到电量为0的状态。于此,本案电池循环性能测试中的充放电截止条件,已经明确。电池真正的达到了其电量全满或全空的状态(无法继续存储电量或继续释放电量)。在没有其他截止条件的情况下,基于实际值解释“满充满放”并无不妥,反倒“理当如此”,——更接近语言的天然含义,并且在解释方法上基于一般情况下更具说服力的文义解释。

5. 基于电压区间的解释

当决定书中进一步具体认定本案的“充放电截止电压数值”不明确,专利权人很可能,并且一些研究者已经开始试图分析如何让本案的充放电截止电压数值变得足够明确。具体地,例如最主流的建议是可以调查电池循环性能测试充放电截止电压数值是否存在如下情形:

第一,专利权人以往设置的截止条件。如果以往专利设置的电压都在某个固定区间,那么主张本案也应该在该区间,似乎也有一定的说服力。

第二,该技术领域通行采用某个电压区间范围的截止条件。那么本案未明示截止条件时,应当基于前述截止条件进行实验。应该比第一种情况更具说服力。

第三,该技术领域国家标准是否规定了电压截止条件,如有强制性国家标准最佳。

三种情形的说服力层层递增。幸运的是,真的存在一件推荐性国家标准:许多文章已经引用到,GB/T 31484-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但遗憾的是,到了关键的具体截止电压值部分,标准中并未给出绝对数值,仍需要各自企业具体规定。如果试图基于该标准,开始基于企业的内部规定论述本案的“满充满放”时,在本案中可能又失去了国家标准的背书。

当案件发展到现阶段,试图直接回应“如何让本案的充放电截止电压数值变得足够明确”,其难度不言而喻。只是决定书中缺乏论述,是否真的有必要给出非常精确的电压区间,是否真的区间大一点或者少一点都会对测量结果造成显著影响?而且本案的技术方案并未表示其可以具有更好的耐高压能力或更宽的电压区间,应该是基于正常的区间,具有更好的循环性能。在该技术领域,无可否认不同发明人设置的测量区间的确不尽相同,但达到相似技术效果、解决类似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设置的测量区间应该不至于有太大区别。在有宽有窄的区间中,完全可以基于最宽的区间测试本案技术方案的循环性能。宽区间测试结果相比窄区间测试结果,将显示为更劣(或不够优)的循环性能,甚至逊于现有技术。基于“责任与过错相称”的考虑,相比直接认定专利权无效,这样的“惩罚”或许更能和专利权人未明确标注电压区间的疏忽相匹配。

三、 余论

显而易见的是,前文论述存在或大或小的瑕疵,可能是基于本文目的而有意略过,又或是作者对技术了解不足。几种解释之间可能某些地方互相排斥,某些地方又互为补充。

但有趣的是,从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无效宣告请求人一直强调的是,涉案专利不能达到说明书中声称的良好效果,实际上并未提出关于“满充满放”测试条件不明确的质疑。在同行的角度,又甚至在本领域人员的视野里,做出如下解读似乎也无可厚非:请求人(而且该请求人并非该技术领域的籍籍无名之辈)认为,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制作出电池,并且可以“满充满放”地测试电池性能(其与专利权人的分歧只在于,请求人认为最终的测试结果应该劣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性能),或许专利权人可以打听打听其对手是如何测试本案电池循环性能的。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终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满充满放”不明确,那么“满充满放”大概率会同时出现在各大专利数据库的搜索框里(或许无效决定公布后就已经开始了),检索者可能为了排查自己旗下的专利,可能为了分析对手的专利,可能……。其实不妨进一步抽象,本案实际上涉及的仍是再老生常谈不过的程度问题。在国知局看来,本案并未对“满”做界定,什么样的程度属于满。而嘲讽的是,在方法论上,无人不知专利文件涉及程度的,更要具体重点说明如何界定程度。

作者:苏杭

编辑:Eleven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领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