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甄 | 专利战正酣,Disney+用户先失去杜比视界


最近,欧洲部分Disney+用户发现,自己熟悉的观影体验突然变了。影片仍能播放,会员价格没有下降,电视也未曾汰换,但一些原本支持杜比视界的内容,已经无法再以原来的高画质方式观看了。
这不是一次普通的产品调整,而是一场专利诉讼的外溢结果。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随后提醒,如果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平台曾承诺提供相关功能,后来因专利纠纷减少服务内容,用户有权要求减价甚至退款。
促使这项提醒出现的主角是迪士尼与InterDigital。迪士尼是全球主要内容与流媒体平台之一;InterDigital则是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纯研发公司,涉足无线通信、视频、人工智能等领域的技术开发,全部收入来自专利许可,在专利运营作为主业的机构中,InterDigital的年营收规模和现金流能力属于全球最顶尖的级别。
这两大巨头于2025年杠上了。InterDigital在多地起诉迪士尼专利侵权,迪士尼不甘示弱,在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将矛头直接指向InterDigital的全球专利许可策略。
这场争议涉及一种特殊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简单说,如果某项技术被纳入行业通用标准,相关企业生产产品往往绕不开这些专利。因此,专利权人虽然可以收费,但通常也被要求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对外许可,以平衡专利持有人的研发回报与制造商的经营权益。这就是业界常说的FRAND原则。
最新的情况是,部分法院已经作出对迪士尼不利的阶段性裁定。2026年5月,巴西法院对迪士尼发布禁令。2026年6月,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曼海姆地方分庭作出判决,认定Disney+流媒体服务传输的部分HEVC视频码流落入InterDigital相关专利保护范围,并在多个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成员国范围内发出禁令。
迪士尼随后调整了相关国家的流媒体服务,关闭部分杜比视界功能,以降低继续提供服务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这些禁令并不意味着双方所有争议已获得终局解决。专利是否有效、许可条件是否符合FRAND原则、InterDigital是否存在迪士尼所指控的反垄断问题,仍有待相关法院继续审理。如今出现了一个值得反思的议题:当一家企业遭指控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且专利侵权争议仍需不算短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裁判时,禁令已经开始影响市场,而最早承担后果的人,是消费者。
InterDigital的商业模式本身没有任何特殊之处。今天几乎所有智能手机、电视和视频平台都需要支付各种专利许可费用,这是现代技术产业运转的重要机制。真正引发争议的,不在于是否应该支付专利费,而是专利权人应当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迪士尼在美国反垄断起诉状中指出,InterDigital一方面拒绝承认其视频编码专利应承担FRAND许可义务,另一方面又不断在欧洲、德国、巴西等不同法域申请禁令,希望利用产品可能被禁止销售或服务可能被迫调整的压力,迫使实施人接受高于FRAND水平的许可条件。迪士尼声称这种做法是典型的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
当然,这些指控目前都只是单方面的主张,美国法院尚未就是否违反FRAND原则、专利劫持或其他反垄断行为作出任何认定。InterDigital也公开否认这些指控。
正因为真相尚未浮现,这场争议才具有公共讨论的价值。
如果未来法院最终支持迪士尼的反垄断主张,那么今天已经发生的服务降级就不只是一次普通商业调整,而可能引发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即在责任尚未最终确定之前,消费者已经承担了无法回溯的体验损失。就算未来法院不支持迪士尼的反垄断主张,这起事件同样提醒人们,专利禁令的影响对象并不只限于诉讼双方。
在欧洲与巴西,InterDigital已经成功取得禁令。对迪士尼来说,面对禁令的下达,首先考虑的是如何让服务继续运行,而不是证明自己最终会不会胜诉。修改技术方案、调整产品功能、重新部署系统往往比停止整个业务更容易,也更符合商业利益。
消费者所体验到的,正是这种商业选择遗留的后果。平台仍然存在,影片依旧可以观看,但部分原本承诺提供的功能却被迫关闭。对于欧洲与巴西的消费者而言,他们购买的是完整的产品体验,如今却因为一场尚未结束的法律程序,获得了缩水后的服务。
在经济学上,这类损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成本。企业之间谈的是专利费,法院处理的是专利侵权与反垄断,平台考虑的是如何继续经营。但最终,部分成本被转移到未参与其中的消费者身上。他们莫名其妙地遭受到画质下降、功能减少、服务缩水的对待。
专利权的行使不只影响被控侵权方,法律程序的中间产物会被转嫁给消费者,形成外部成本。这正是这起案件超出普通商业纠纷,也是人们经常忽略却值得关注的地方。
回到禁令本身。禁令的存在就是为了及时阻却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可逆的伤害,但未来如果反垄断指控成立,今天由于禁令所导致的消费者的损失恐怕难以弥补。更具体地说,等到法院几年后完成审理,或专利许可协议签署了,双方商业争议落幕,但消费者失去的产品体验却不会获得任何补偿。禁令是为了阻却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可逆的伤害而设置的,却导致了不可逆的伤害,岂不讽刺。
当然,专利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捍卫自己的研发回报,禁令制度本身也有其正当功能。但在标准必要专利的场景中,专利权人需要额外审视一个问题,如果被控侵权方具备损害赔偿能力,争议核心又主要集中在许可条件和费率水平,那么快速通过禁令导致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受影响是否是整体成本最低、伤害最小的救济方式?
这不是在否定专利保护,而是要求在专利保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利益之间进行更精细的衡量。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并不关心HEVC或FRAND等复杂法律术语。他们关心的是,支付全额会员费为什么换来的是缩水后的服务。
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技术创新,而不是让消费者在尚未终局的商业争议中提前承担损失。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尤其如此。专利权人理所应当获得合理回报,企业也不该无偿使用他人技术。但当专利权人申请禁令,并计划对技术实施方形成重大商业压力时,应考虑到这场专利战的社会成本。
作者:张甄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