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SEP与调解研讨会:UPC、WIPO、中国三方实践如何走向合流



715日,庆应义塾大学三田校区举办了“SEP与调解国际研讨会”,来自UPC慕尼黑地方分院的法官Matthias Zigann东京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岩井直幸、入选PMAC FRAND指南工作组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前最高法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王艳芳教授、以及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部门负责人Heike Wollgast分别发表了演讲,以及由SEP研究组主席二又俊文主持,Sonderhoff & Einsel LLP的合伙人、专利律师松永章吾佳能株式会社前知识产权法部部长/高级常务执行董事,SEP研究组名誉秘书长泽健一松下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标准化与知识产权部标准化联络科经理永峰幸江共同参与的圆桌讨论。

由于岩井直幸法官与圆桌讨论的发言内容未公开,本文仅基于Zigann法官、Wollgast及王艳芳三位演讲人已公开的演示文稿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Matthias ZigannUPCFRAND裁判实践与PMAC的制度潜力

(一)SEP争议的特殊性与UPC裁判实践:从禁令救济转向谈判行为审查

Zigann法官首先从SEP纠纷的结构性特点出发,解释了为什么调解和其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可能成为未来SEP争议的重要路径。他指出,与传统专利侵权案件不同,SEP案件通常并不聚焦于单一专利的有效性或侵权判断,而核心问题往往是“如何确定全球专利组合许可条件”。实施者通常寻求的是覆盖多个司法辖区的全球SEP组合许可,而单一国家法院很难拥有无争议的全球管辖权,对全球FRAND许可协议的全部条款作出决定。

在此背景下,Zigann法官认为,ADR机制具有天然优势:如果各方同意接受调解、仲裁或专家裁决,便可能通过一个程序解决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争议,实现“一站式”(one-stop)解决方案。当然,ADR的前提仍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此同时,国家法院的判例将继续为ADR中立人和当事人提供FRAND标准指引。

随后,Zigann法官回顾了UPC成立以来涉及SEP争议的重要裁判,包括 Panasonic v. Oppo(曼海姆地方分院,20241122日)、Huawei v. Netgear(慕尼黑地方分院,20241218日)、Philips v. Belkin(慕尼黑地方分院,2026211日)、Dolby v. Beko(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2026318日)、Samsung v. ZTE(曼海姆地方分院,2026513日)以及 InterDigital v. Disney(曼海姆地方分院,2026616日)等案件。

Zigann法官指出,UPC目前已经形成了与欧盟法院(CJEUHuawei v. ZTE判决相一致的FRAND裁判路径,其核心并非单纯判断许可费率,而是审查双方在诉前谈判中的行为表现。

根据Huawei v. ZTE确立的框架,SEP权利人与实施者均负有诚信谈判义务。SEP权利人需要主动发出许可通知和许可要约,而实施者如果希望主张FRAND抗辩,则必须表现出真实取得许可的意愿,包括及时提出FRAND反要约、披露过往实施情况、提供适当担保,并避免拖延策略。

Zigann法官进一步总结UPC近期案件中的实践趋势:如果实施者存在拖延行为、缺乏真实许可意愿、未提出FRAND反要约、未披露历史使用情况、未提供担保,或者未及时回应法院提出的和解及ADR建议,其FRAND抗辩将极难获得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Zigann法官特别提到了UPC内部不同地方分院对于Huawei v. ZTE“三步测试”的理解差异。曼海姆地方分院认为,只要实施者已经充分证明取得许可的初步意愿,法院仍需审查SEP权利人的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原则;而慕尼黑和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则认为,如果实施者未能在收到侵权通知后约两个半月内明确表达许可意愿,则FRAND审查可以终止,无需进一步评价权利人的许可报价。

不过,Zigann法官指出,该分歧在实际案件中往往不会成为决定性因素,因为多数实施者并未在谈判阶段及时质疑许可条件,而是在进入诉讼程序后才首次提出FRAND问题,此时通常已经错失抗辩窗口。


(二)PMAC:从ADR平台到全球SEP争议解决中心

在介绍PMAC时,Zigann法官强调,UPC不仅允许当事人采用ADR,而且积极鼓励其使用该机制。《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第79条允许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和解终结案件;《程序规则》(RoP)第104条要求法官在临时会议阶段探索和解可能性;第332条进一步明确,将鼓励当事人使用PMAC作为积极案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Zigann法官对于PMAC的评价十分明确:对于“UPC是否应鼓励ADR”以及“PMAC是否会改变SEP争议解决格局”两个问题,他均给出了“绝对肯定”的回答。

根据其介绍,PMAC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单一调解机构,而是提供包括调解、快速调解、仲裁、专家裁决以及混合型程序在内的综合争议解决服务。

对于SEP案件,PMAC尤其设计了针对性服务,包括:


  • 对一项或多项SEP进行必要性(essentiality)评估;
  • 对单项SEPSEP组合的FRAND条款进行评估,包括许可费率确定; 
  • 对标准技术方案中的不同技术选项进行评估; 
  • 制定SEP/FRAND争议ADR专项指引。 


Zigann法官认为,PMAC的优势在于其兼具速度、专业性和全球化特点。PMAC程序通常可在39个月完成,而UPC诉讼通常需要1214个月;若当事人在临时程序结束前通过PMAC达成和解,可获得65%UPC诉讼费用退还。此外,PMAC目前已登记300余名来自全球的专业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未注册但双方认可的中立人,包括现任UPC法官。

更重要的是,PMAC程序具有严格保密性,甚至不会向UPC披露;其ADR结果可由UPC确认,并获得与UPC判决相同的执行效力,同时UPC可审查相关结果是否符合欧盟公共秩序要求。

因此,在Zigann法官看来,PMAC可能解决SEP争议长期存在的结构性难题:法院判决通常具有地域限制,而SEP许可谈判天然具有全球属性。通过法院提供FRAND原则指导、PMAC提供全球化和保密性的争议解决机制,未来SEP纠纷可能形成“司法裁判+ADR”的双轨解决模式。

二、Heike WollgastWIPO仲裁调解中心的SEP/FRAND实践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知识产权争议部门负责人Heike Wollgast介绍了WIPOSEP/FRAND争议领域的实践经验。她指出,随着SEP许可争议日益呈现全球化、复杂化趋势,传统诉讼机制往往难以同时满足当事方对于全球许可、商业保密和长期合作关系维护的需求,而ADR机制正在成为解决SEP争议的重要补充。

Wollgast介绍,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成立30余年来,始终专注于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的非诉讼解决,目前已建立覆盖全球的ADR专家网络,包括超过2500名具有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域经验的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除调解外,WIPO还提供仲裁、快速仲裁、专家裁决、域名争议解决以及其他斡旋服务。

(一)SEP/FRAND争议案件持续增长:WIPO正形成专门化ADR体系

Wollgast指出,WIPO受理的SEP/FRAND相关争议数量持续增长,目前累计已超过95件,涉及亚洲(包括日本)、欧洲和北美20多个法域。当事人类型涵盖SEP权利人、实施者(包括中小企业)以及专利池管理机构,且不少案件同时存在多个司法辖区的平行诉讼。

针对SEP争议的特殊性,WIPO已经建立了一套专门化资源体系,包括SEP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名单、FRAND ADR示范提交协议以及SEP/FRAND争议解决指南,并与包括USPTO、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以及标准制定组织(SSO)开展合作推广。

Wollgast认为,调解尤其适合SEP争议的原因在于其能够围绕FRAND许可谈判的核心问题提供灵活解决方案。与法院通常围绕侵权、有效性以及禁令救济展开不同,SEP纠纷的关键往往是许可条件和费率确定,而调解能够让双方围绕商业可接受方案进行谈判。

根据WIPO数据,其调解程序整体和解率约为70%。在SEP案件中,调解具有多方面优势,包括促进FRAND费率共识形成、控制时间和成本、允许当事人灵活限定争议范围、选择具有SEP专业背景的调解人,以及通过WIPO规则确保高度保密,尤其适用于涉及可比许可数据的案件。

此外,Wollgast指出,越来越多国家法院开始支持并引导当事人采用ADR机制,WIPO仲裁调解中心已与中国、法国、新加坡、西班牙等国家和地区法院开展合作。

(二)WIPO SEP调解承诺:推动IoT中小企业获得更平衡的许可环境

Wollgast重点介绍了WIPO202511月推出的《SEP权利人面向IoT中小企业的WIPO调解承诺书》(WIPO Mediation Pledge by SEP Holders to IoT SMEs)。



根据该承诺,签署SEP权利人在针对符合欧盟2003/361号建议定义的IoT中小企业提起诉讼前,应首先向其提供WIPO调解机会;中小企业拥有30天期限决定是否接受调解;如果进入调解程序,SEP权利人承诺承担三分之二的调解费用。

截至研讨会召开时,签署企业包括爱立信(Ericsson)、InterDigital、华为、诺基亚、高通、Sisvel以及中兴通讯(ZTE)。

这一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试图解决IoT领域长期存在的不对称问题:大量IoT企业并非传统通信行业主体,缺乏SEP许可谈判经验和资源,而SEP权利人通常掌握更强的谈判能力。通过设置诉讼前调解机会,该机制希望在进入司法程序前促进更加平衡的FRAND谈判。

此外,Wollgast介绍,WIPO调解规则第4条允许在不存在事先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由单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这意味着,即使双方没有预先约定ADR条款,一方仍可通过WIPO启动调解邀请程序,并形成其愿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记录。

对于SEP纠纷而言,这一机制具有特殊价值,因为SEP争议通常发生在长期谈判失败之后,一方可能不愿主动进入ADR程序,而单方调解请求可以成为重新开启沟通渠道的重要工具。

(三)三个案例展现SEP调解的不同应用场景

Wollgast分享了三个WIPO SEP调解案例,分别体现了调解在不同类型SEP争议中的应用价值。


  • 案例一:IoT产品SEP许可争议


该案涉及一家亚洲电信企业(SEP权利人)与一家欧洲IoT制造商(实施者)。双方围绕智能家居产品所使用无线通信技术的SEP许可条件进行谈判,并已在两个司法辖区展开诉讼。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提出的许可费率是否符合FRAND要求。

WIPO任命具有知识产权和电信领域经验的调解人,并通过调解陈述、线上准备会议、分别会谈以及线下调解会议等方式推进谈判。最终,双方在6个月内达成许可协议,并撤回相关诉讼。

  • 案例二:全球蜂窝SEP组合交叉许可争议

该案涉及一家欧洲通信企业与一家亚洲电子通信企业,双方在多个司法辖区存在平行诉讼,争议围绕全球蜂窝SEP组合交叉许可中的FRAND条件展开,包括许可费率和许可范围。

WIPO任命了一名具备SEP/FRAND经验的英中文双语调解人,并建立专门的保密协议管理文件提交。双方曾考虑引入独立专家评估可比许可,但最终通过调解推动结构化谈判,并达成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

该案例体现了ADR机制相较法院诉讼的重要优势:在涉及全球组合许可时,调解可以突破单一司法辖区限制,同时允许双方在高度保密环境下讨论商业敏感信息。

  • 案例三:专利池FRAND许可争议中的单方调解请求

第三个案例涉及一家欧洲专利池管理机构与一家亚洲电子制造商之间关于数字广播专利池FRAND许可条件的争议。此前双方已多次进行许可谈判,但未能达成协议。

该案并不存在事先调解协议,一方依据WIPO规则提出单方调解请求。WIPO仲裁调解中心协助双方恢复沟通,并提供程序指导。最终,在调解人正式任命之前,双方即重新展开直接谈判,并达成许可协议。

Wollgast通过该案例强调,ADR的价值并不仅限于最终主持谈判或作出裁决,其程序启动本身即可改变双方谈判动力,为陷入僵局的SEP许可谈判提供重新沟通的机会。

三、王艳芳:中国SEP程序与调解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入选UPC PMAC FRAND指南工作组成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高级法官王艳芳教授以“中国SEP诉讼现状与趋势”为主题,介绍了中国法院近年来在SEP争议解决领域的实践,并从全球FRAND治理角度分析了国际司法竞争与协调机制的发展方向。

(一)中国SEP诉讼的国际化特征与全球多中心裁判趋势


王艳芳首先介绍了中国SEP诉讼的发展情况。根据其基于IPHouse公开判决数据的统计,中国SEP案件数量自2015年开始明显增长,并于2017年达到31件的阶段高峰,此后有所波动。

她指出,中国SEP诉讼具有高度国际化特点。案件当事人通常包括中国大型科技企业与外国企业:中国企业主要涉及华为、中兴、OPPOVivo等,同时也包括汽车企业和芯片企业;外国当事人则包括三星、诺基亚、爱立信、Netgear等跨国公司,以及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的企业。案件类型涵盖中国企业之间的SEP争议、中国企业与外国SEP权利人之间的纠纷、中国专利权人与外国实施者之间的争议,以及全球企业之间的交叉许可谈判。

王艳芳认为,SEP争议正在进入“多中心平行裁判时代”。随着中国、英国、UPC以及未来日本等司法辖区在FRAND争议中的作用不断提升,当事人在选择诉讼地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不同司法辖区可能确定的许可费水平、诉讼速度、禁令救济可能性以及判决执行力。

在此背景下,全球SEP治理对协调机制的需求不断增强。王艳芳指出,PMACWIPO仲裁调解中心等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未来可能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促进法院、产业界、律师以及ADR机构之间的持续对话,推动全球FRAND规则的发展。

(二)中国SEP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案例

王艳芳随后介绍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在SEP争议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案件

  • ZTE v. Samsung2026):全球FRAND费率确定

王艳芳重点介绍了ZTE v. Samsung案件。该案中,中国法院针对全球许可争议确定了约7.31亿美元的全球许可费用,而非仅针对中国市场的许可费。

在费率确定方法上,法院综合采用了两种路径:一是可比协议法(comparable agreements),即参考既有许可交易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二是自上而下法(top-down approach),即从行业整体许可费水平出发,根据专利贡献比例进行分配。

王艳芳指出,该案属于全球FRAND费率确定领域的重要实践,其意义在于中国法院参与了全球SEP费率确定讨论,并成为国际范围内围绕全球许可裁判的重要案例之一。

  • Huawei v. Netgear:反禁诉令(AASI)实践

王艳芳介绍,Huawei v. Netgear案件涉及中国法院反禁诉令实践。该案中,中国法院采取了反反禁诉令(anti-anti-suit injunction, AASI)措施,要求相关方停止美国法院程序,并设置每日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该案体现了SEP多法域诉讼中法院程序协调问题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全球SEP争议中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管辖竞争与协调需求的增加。


  • Huawei v. MediaTekSEP案件管辖规则探索

王艳芳介绍,Huawei v. MediaTek案件中,中国法院基于销售地点确定管辖,并允许将芯片制造商和销售商共同列为被告。

该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及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SEP纠纷时,对于案件连接点和管辖依据的探索。

  • 江波龙半导体案件:调解机制在SEP争议中的应用

此外,王艳芳分享了江波龙半导体案件。该案涉及两家中国半导体企业之间的SEP争议,法院确认涉案专利具有SEP属性,并积极推动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最终促成171件相关纠纷整体解决。

该案例体现了中国法院在SEP案件处理中,不仅关注裁判规则形成,也积极探索通过调解实现争议一次性解决。

(三)中国经验与全球SEP治理的未来方向

最后,王艳芳强调,其分享并非旨在提出所谓“中国模式”,而是希望将中国法院在SEP争议解决方面的实践作为全球FRAND治理讨论的一部分。她指出,随着SEP争议进一步全球化,法院、产业界、法律实践者以及ADR机构之间持续开展对话、相互学习和加强国际合作,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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