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指引:明确审理事项与双方当事人义务,以促成FRAND许可为目标



2026120知产前沿新媒体获悉,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民事第29404647部)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SEP)专利侵权诉讼审理指引》,明确了在SEP相关诉讼中的审理方针、程序重点及当事人义务。该指引自20261月起生效,旨在为全球日益增多的SEP纠纷提供高效、可预期的司法解决框架。如下为“指引”全文翻译版本:

基于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专利权侵权诉讼审理要领


令和八年(2026年)一月 东京地方法院知识产权部
(民事第29部、第40部、第46部、第47部)


在审理基于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以下简称"SEP诉讼")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 审理方针

鉴于标准规格的国际普及使得实施SEP必然跨越国界,在解决SEP诉讼时,法院应发挥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针对包含涉案SEP在内的SEP持有人的全球SEP专利组合整体,促进就符合FRAND条件的许可费(以下简称"全球FRAND许可")达成协议,从而提供一种解决SEP相关全球纠纷的世界性机制。

基于此观点,在SEP诉讼中,法院为尽可能迅速地促进就全球FRAND许可费达成协议,原则上将在第一次庭审期日劝告和解,并通过有计划地、集中地指定和解谈判期日等方式,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2. 审理计划

在SEP诉讼中,关于侵权成立和专利无效的争议点通常较少,而权利滥用抗辩是否成立(即是否有意愿接受符合FRAND条件的许可)是主要的争议点。

关于权利滥用的抗辩,如果在上述和解劝告后进行和解谈判,但仍无望达成和解而终止和解程序时,当事人双方应基于从提起诉讼前至和解程序终止为止的谈判经过及谈判内容,迅速提交对权利滥用抗辩相关的主张和证据进行汇总整理后的书面材料及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基于上述主张和证据,判断权利滥用抗辩是否成立。

此外,如果存在关于侵权成立和专利无效的争议点,将在第一次庭审期日,就侵权成立和专利无效相关的书面材料确定两轮交换(原告主张·举证、被告反驳·反证、原告再反驳·再反证、被告再次反驳·再次反证)的提交期限,基本以书面审理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一次庭审期日的口头讨论情况,必要时会在第一次期日决定技术说明会的日期。

3.  和解程序

当事人双方在法院的和解劝告下,将在第一次庭审期日后,即使在进行上述书面审理期间,也应集中进行和解谈判。在和解程序中,法院旨在排除"专利劫持"Hold-up)和"反向劫持"Hold-out)这两种极端的谈判态度,立足于中庸之道,构建公正且中立的谈判秩序。并且,法院在尊重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经过及谈判内容的基础上,从推动其达成协议的角度出发,将对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和解方案进行调整。最终,法院也可能提出关于全球FRAND许可费的和解方案,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非单方面确定全球FRAND许可费,而是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意向的基础上,提出尊重其意向的和解方案。

此外,当事人双方应在第一次庭审期日后尽快从促进达成协议的角度出发,就全球FRAND许可费以外的其他条件进行协商,并制作协议书。如果达成和解,该协议书在添加了全球FRAND许可费的记载后,将作为附件附于和解笔录。

4. 原告方的准备

原告应在起诉状中具体明确地列明计算依据,并提出全球FRAND许可费方案。关于计算方法,只要显示了计算依据,采用自上而下法、比较法或其组合皆无不可。

5. 被告方的准备

被告应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计算依据提出具体的承认、否认及反驳,同时阐明被告的计算依据,并提出关于全球FRAND许可费的对案。此时,需要一并提交关于被告产品等的销售数量、销售额等的证据。

请注意,如果被告不主动提交计算全球FRAND许可费所需的证据,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没有接受符合FRAND条件的许可的意思。

指引原文请查阅:

https://www.courts.go.jp/tokyo/saiban/minzi_section29_40_46_47/SEP_tokkyoken_shingai/index_2.html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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